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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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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合同 计算机软件 使用 许可
技术合同: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甲方): 被许可人(乙方): 鉴于:甲方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依据中国法律于年月日,成立了乙方。 甲方向乙方注入重组前属于甲方及其下属企业或单位的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产品销售、有关科研机构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下统称“核心业务”)。甲方及其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拥有用于核心业务的计算机软件,并愿意将该等计算机软件许可给乙方使用,且乙方有意使用该计算机软件。据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1条许可人 1.1本合同许可人是甲方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其中包括甲方本身,以及向甲方发出关于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的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或单位。 第2条计算机软件 2.1本合同项下的计算机软件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 (a)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已经登记注册并已由被许可人无偿使用的或未注册但已经由被许可人无偿使用的附件所列的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无偿使用的许可计算机软件”),和 (b)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已经登记注册并在年月日之前已由被许可人有偿使用的或未注册但在年月日之前已经由被许可人有偿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有偿使用的许可计算机软件”)。 第3条许可 3.1对无偿使用的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自行继续无偿使用。 3.2对有偿使用的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重组前的使用范围内继续有偿使用。 3.3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许可计算机软件的使用系排他性的使用,但许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任何许可计算机软件,应提前通知被许可人,被许可人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某日内不表示异议,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如上述许可或转让可能对被许可人的主营业务构成严重影响者,则被许可人有权不同意该等许可或转让。 3.4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本合同附件所列之外的许可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使用。 3.5许可人可以无偿使用被许可人对计算机软件改进部分,但应补偿被许可人因该等改进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4条期限 4.1本合同项下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为期年。 4.2上述期限届满,如果被许可人决定延长本合同的有效期,则许可人同意依被许可人之决定并按其所要求延长的期限延长本合同的有效期。 4.3被许可人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或多个许可计算机软件直至许可计算机软件法定保护期届满或变成公开信息或直至双方达成协议的终止使用日期。 4.4上述4.3条所述之保护期满或终止,不影响被许可人按本合同的规定使用本合同项下其他未期满或未终止使用的计算机软件。 第5条费用 5.1本合同双方同意被许可人按本合同3.1和3.2条规定有偿使用本合同项下之有偿使用的许可计算机软件,但该等使用的费用应符合双方另行签订的《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 5.2对于无偿使用的许可计算机软件,被许可人须于每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向许可人支付该年度许可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系该等许可计算机软件的有效性而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是,被许可人不需向许可人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被许可人已经停止使用的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计算机软件的维系费用。 5.3对于有偿使用的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人应支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系该等许可计算机软件的有效性所需支付的费用。 第6条双方的义务 6.1许可人的义务: (a)许可人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许可计算机软件,应遵守本合同3.3、3.4条的规定。 (b)须向被许可人提供许可计算机软件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保证本合同项下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的合法性。如果因本合同导致第三人的索赔、诉讼或给被许可人造成任何损失,许可人保证使被许可人免受该类索赔、诉讼和损失的侵害,并就此向被许可人进行赔偿。 (d)许可人保证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计算机软件有效性的费用;负责保持已注册的许可计算机软件的注册状况,不放弃续展注册,不申请注销。许可人同时承诺将依据被许可人要求在被许可人要求的国家和地区注册登记许可计算机软件。6.2被许可人义务: (a)被许可人与第三人就许可计算机软件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应提前通知许可人,并获得许可人同意。 (b)如发生许可计算机软件侵权事宜,许可人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被许可人应当协助查明事实。 (c)被许可人对本合同项下的许可计算机软件和提交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d)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许可人支付许可计算机软件的维系费用。 (e)如果因被许可人对许可计算机软件的改进而导致第三人的索赔、诉讼或给许可人造成任何损失,被许可人保证使许可人免受该类索赔、诉讼和损失的侵害,并就此向许可人进行赔偿。 第7条双方进一步的保证 7.1合同双方有义务采取进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其他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或文件,以确保本合同宗旨和规定内容的实现。 第8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8.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8.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a)本合同期限届满,或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斗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8.3无论8.1和8.2条如何规定,每某年某月某日之前,被许可人有权按其生产经营需要,决定终止使用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计算机软件,并须在该日之前书面通知许可人该等终止。一俟被许可人按前款规定终止使用该等计算机软件,则被许可人从下一个年度起对该等计算机软件不再支付本合同第5条所规定之费用。 第9条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10条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10.1许可人的陈述和保证: (a)许可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许可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许可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许可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许可人有约束力的责任。 (d)许可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10.2被许可人的陈述和保证: (a)被许可人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被许可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被许可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被许可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被许可人有约束力的责任。 (d)被许可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11条不可抗力 11.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乱及战斗(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1.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1.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8.2(c)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12条其他规定 12.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12.2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2.3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2.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12.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2.6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3条通讯 13.1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c)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第14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4.1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4.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5条附则 15.1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5.2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追溯至年月日,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许可人(盖章): 被许可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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