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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船舶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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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 船舶 合同
建造船舶合同 本合同根据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公司(下称建造方)为甲方和根据法律组建并营业的,其总公司设在公司(下称买方)为乙方于年月日签订。 鉴于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约定,建造方同意按下面所订的条款在(下称船厂)建造、下水、装机、完工,并向买方出售和交付壹(1)艘船,详见本合同第一条(下称该船)买方同意按下述所订条款条件向建造方购买,从建造方接收该船并支付款项。 第一条规格和船级 1.说明书: 该船应有建造方的船体编号第号,并按本合同的条款,说明书和总布置图(统称说明书)建造、装机和完工,说明书经双方签字并附于本合同之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主要规格: 全长: 总吨位: 两柱间长: 主机: 型宽: 航速: 型深: 续航力: 设计吃水: 定员: 上述主要规格的详细说明及定义、检验方法和计算均附列说明书中。 3.船级和规范: 该船包括其机器、设备、仪器应按规范建造,并由监造(下称船级社)应授予船级和标志。 该船应符合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说明书中所指定船级社的规范并达到其标准要求。 为入级并符合上述规范和达到要求条件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建造方支付。 4.分包: 建造方可自行决定将该船建造工作中的任何一部分包出去,但责任由建造方承担。 5.登记: 根据法律在国的港口,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船和验收时间,该船应由买方登记,其费用由买方自理。 第二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1.合同价格: 该船的购买价为日元(¥),这是建造方应收的净价(下称合同价),此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买方提供的设备,并可按本合同项下的规定,予以上下调整。 2.货币: 本合同项下由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应为可自由兑换的日元。 3.付款条件: 由买方向建造方分期支付的合同价如下: (1)第一期: 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后立即支付金额为日元(¥)。 (2)第二期: 该船铺龙骨后立即支付金额为日元(¥)。 (3)第三期: 该船下水后立即支付金额为日元(¥)。 (4)第四期: 交付该船后立即支付金额为日元(¥),再加上或减去由于合同价调整而增加或减少的所需的部门金额。 4.支付方式: (1)第一期: 当收到建造方关于已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银行(下称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 (2)第二期:共11页,当前第1页1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铺龙骨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 (3)第三期: 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下水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 (4)第四期: 在规定的该船交船日至少7天之前,买方遵照经建造方确认的银行开具以建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向银行存入调整后的本期应付额的现金。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规定在签署交船、接船议定书后,建造方即可收取上述信用证或现金。本合同的双方之间不论发生任何性质的争议或分歧,买方不得延付或拒付款额。 5.预付款: 该船交付前或交付时应付的各期预付款均应得到本合同双方的同意并经的批准。 第三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若出现下列应急事件,合同价应按下面的规定予以调整(双方理解合同价的减少是以规定的违约偿金方式减少,而不是以罚款的方式减少。) 1.交船: (1)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在指定的交船日后的第一个(30)天午夜(12)时内,合同价不予调整,价格不变。 (2)若于交船日后迟交超过(30)天,则在交船日后第(30)天午夜(12)时开始,合同价按下列规定予以递减: 第(31)天至第(60)天 ¥。 第(61)天至第(90)天 ¥。 第(91)天至第(120)天 ¥。 第(121)天至第(150)天 ¥。 第(151)天至第(180)天 ¥。 尽管如此,合同价格的递减率不得超过(180)天,上述规定的递减率是以规定交船日期后的第(30)天中午(12)时算起。 (3)但是,若交船时间的延迟仅自交船日期的第一个(30)天起至(180)天,超过(180)天,按第十条规定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在上述延迟交船超过(180)天后若买方没有按第十条规定发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建造方以书面要求买方予以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收到通知(15)天后,应予以答复建造方是取消合同还是同意以后择日接船。兹双方理解,若该船不能择日交付,买方根据上述条款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 (4)若买方书面要求提前交船,为满足其要求应予以提前交船,若比原交船提前(30)天以上,从第(31)天算起,该船的合同价格,每1天应增加日元。双方认为不应把建造方接受买方要求提前交船解释为改变或变更本合同所订的交船日期。 (5)在充分考虑了按第八条规定所允许延迟交船的原因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的原因后,仍然不能按本合同中各条款所规定的日期交船,则应视为交船延期,此乃书就本条款的目的。 2.速度: (1)经试航证实该船实际速度比该船保证速度减少不到(3/10)海里/时的条件下,其合同价格不受影响和不予以改变。 (2)然而,实际速度低于该船保证速度从(3/10)节开始〔包括减少(3/10)节〕其合同价格按下列递减〔但小于(1/10)节时可忽略不计〕: (3/10)节总额日元共11页,当前第2页1(4/10)节总额日元 (5/10)节总额日元 (6/10)节总额日元 (7/10)节总额日元 (8/10)节总额日元 (9/10)节总额日元 (1)节总额日元 (3)若经试航,实际速度低于该船的保证速度达(1)节以上时,则买方可根据第十条规定予以抉择,拒收或取消合同或以降低合同价格后接船。根据上述,低于(1)节其合同价格减少值为日元。 3.油耗: (1)按说明书规定经试航证明该船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的%其合同价格不因此受其影响而予以改变。 (2)该船实际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从%开始,合同价格按增加油耗量的比例而减少,即超过上述值1%时,合同价格减少%。 (3)若该船的实际油耗超过规定油耗的(%)买方可予以选择,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可拒收或取消合同或降低合同价格的(%) 其降价的总额为日元。 4.总载重量: (1)按说明书规定该船的实际载重吨若低于或超出其规定总载重量时在低于长吨以上,对每长吨降低其价格的日元,最多降日元。或者是超过长吨以上,每一长吨的增加,其合同价格增加日元(在此两种情况下),不足一长吨者均不计)。 (2)若该船实际总载重吨低于合同规定的长吨以上,可由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抉择,拒收该船,撤销本合同,或按上述规定,按长吨计,降低合同价格,即总额减少日元。 第四条建造期间图纸的审批及检验 1.图纸的审批: (1)建造方按照第十八条注明的地址,将图纸一式三份寄给买方予以审批。在收到后十四(14)天内买方将一份书面批准的或提示意见的图纸寄还给建造方。建造方向买方提交的图纸应按双方同意的目录清单提供。 (2)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买方委派的代表到达船厂时除非双方另有商议,买方可将经双方同意的图纸清单中剩余的部分图纸交于代表批准,代表应在收到后7天之内,将一部分附有意见的图纸送还建造方,凡代表所批准的,将视为买方按合同已予以批准。 (3)若买方或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其图纸不按时送还给建造方,其图纸视已完全被批准论。 2.买方代表的委派: 买方可在船厂派常驻代表(称代表)以书面授权并负责说明书的修改,价格的调整,图纸的审核批准,参加试航及有关机械、设备和舾装的检验及买方委托所需作的事情。其费用由买方承担。 3.授权代表检验: 根据合同及说明书规定在整个建造期中由船级社、有关当局及买方检查组等对该船所用的机械设备和舾装等予以必要的检查。共11页,当前第3页1按照建造方和买方双方同意的意见,代表有权在建造期内参加对该船的各种机械设备进行试验和检验。 建造方应合理的提前将试验,检验的日期和地点通知给代表,便于出席。 接通知后代表不能出席其试航和检验时,应视作弃权。代表若发现建造工程所用材料、工艺等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时,代表应迅速以书面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收到通知后,若同意其意见时应立即纠正不当之处。 在该船交船前的整个建造工程中代表可对建造该船的主机和辅机、工程现场、材料仓库,其中包括船厂、车间、仓库和办公室等,同时对建造方所分包出去的与该船有关的现场或材料仓库等可自由巡视。 4.设施: 建造方应为代表及其助手提供足够的办公室并根据船厂惯例在船厂附近提供合理的设施,以便有效的进行工作。 5.建造方的义务: 代表及其助手是受买方聘用该项目的雇员,而不是建造方的雇员。 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的雇员或者其代理方的疏忽而造成买方代表或其助手在工程现场(在船上或在建造方分包商的工地或与该船建造有关的地点)发生工伤等,建造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同样,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或其代理雇员的比较大疏忽造成代表及其助手的财产遭受破坏、损失等建造方概不负责。 6.买方的责任: 买方予以保证其代表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正常的建造程序,避免造成发生不必需的增加而延迟或干扰其建造进度。 建造方有权要求调换其认为对建造该船不适合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买方经实际调查后,认为建造方的要求是正确的,买方应尽快调换其代表。 第五条修改 1.说明书的修改: 说明书的修改或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但根据建造方的判断,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的修改或变更不会严重影响建造方承担的其他的计划。此外在修改或变更前买方予以同意由变更而引起可能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合同和说明书的其他条件的变更。 修改协议通过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换文后生效或以电报并经换文确认,本合同双方已取得一致意见后生效,此换文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组成部分。 建造方若发现有必要改进生产方法时,可对说明书作较少的修改,但事先需征得买方的同意,而买方不应无理由地拒绝建造方的修改的要求。 2.船级的变更及其他: 本合同签订后,若船级社或其他授权的主管机关要求改变已确定的船级及建造该船的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若这种变更或修改是强制性的,则任何一方收到船级社或其他主管机构关于对建造该船确定须作修改的信息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若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的修改时建造方应把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 (2)若修改并非强制性的,但买方要求将此修改置于建造过程中实施,买方应将此意见通知建造方,若这种修改不影响其合同的执行并且买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合同价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说明书方面的变更时,建造方可以接受此修改方案。 3.材料的代用品: 按照本合同及该船建造说明书所要求的各种材料若不能立马购买到或因短缺而影响交船日期时,建造方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其他代用材料以满足船级社及建造该船规范的要求,采用代用材料的协议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其中包括修改合同价格及有关其他的条款。共11页,当前第4页1第六条试航 1.通知: 建造方至少要在试航前(14)天用书面通知或用电报通知该船试航的时间、地点,而买方收到通知后尽快告知对方。买方可派代表随船试航检验。 买方收到通知后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其代表不参加试航时,视为买方弃权,建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在此情况下若建造方出具证书证明该船试航结果符合本合同及说明书的要求时,买方有责任予以接船。 2.气候条件: 建造方选择最为合适的气候条件予以试航。到确定的试航日期气候条件不佳时,应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地予以试航。兹明确,若该船进行试航时气候骤变,不利继续试航,试航应停止并延迟到允许试航气候条件的第2天进行。若买方根据停止试航前的试验结果,书面同意接船,则可不再续试。 由于不佳的气候条件使试航予以推迟而导致交船的延迟,应视为允许的交船的延迟期。 3.如何进行试航: (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建造方需安排足够的船员保证航行安全。试航应按说明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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