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
原材料
购销
合同
建筑原材料购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所购建材基本情况单位:元/
建材名称,产地,品牌,规格型号,材质,批次,数量,价格,总价,备注
合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买方取货)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第四条验收:对于建材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付款方式立马间:双方约定以第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建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的违约金;迟延交货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买方(章):,卖方(章):
住所:,住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定时间:,签定地点:
范文二
签订日期
─────────────
签证编号
供方
经
──────────-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需方
一、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交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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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规格型号│单│数量│单│金额│交(提)货│超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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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价│
│日期│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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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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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技术标准:
三、原材料供应办法:
四、交(提)货办法,运输方式及地点:
五、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
六、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八、其它:
九、供方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需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需方不同意收货的,供方应负责包修,包换,包退,并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少交而需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不需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的罚金。
(3)包装不符合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而支付的费用和损失;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需方以延期交货部份货款总值千分之一的罚金。
(5)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在需方代保管期内应偿付需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因而多付的运杂费和延期交货的损失。
(7)其它:
十、需方经济责任:
(1)变更产品品种,质量或包装的规格,给供方造成损失时,应偿付供方实际损失。
(2)中途退货,偿付供方以退货部份货款总值的罚金。
(3)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供方以延期提货部份货款总值千分之一的罚金并承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每日应偿付供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千分之一的罚金。
(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供方以延期付款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拒绝接货,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金。
(7)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8)其它:
十一、供需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确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和签证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十二、其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十三、本合同一式份,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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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
│代表人│
需方
│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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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电话│
地址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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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
│帐号│
开户
│
帐号
│
│银行
│
│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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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业务主
│需方业务主
│签证机关
│
│管部门意见
│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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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某月某日│
某年某月某日 │
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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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