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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合同
履行合同4篇
合同一旦签订后,双方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在合同未履行前或履
行中,如需更改或废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原
则。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商量,单方
面中止合同履行也是受到保护的。
最近绵阳市一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私营家电商与某公司
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台电视机的合同,每台电视机价格为1元,合同
约定由家电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家电商通过其他
渠道了解到与己签约的公司无现货,需要向其他彩电商进货转供而且还
了解到自己所购买的这种彩电实际价位已涨到每台1元。这些情况引
起了家电商的警觉,为什么这种彩电已经涨价,该公司却以如此低的价
格与己签订合同。家电商恐其有诈,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公司一
方见家电商迟迟不付定金,几经催问都无结果,便以家电商违约,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将家电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
进行质证、认证。主审法官还就此案的关键环节作了调查取证,通过这
些工作,获得了证明这个供货公司资不抵债,负债累累,拆东墙补西墙
的确切证据。最后法院判决供货公司败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依据了新《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原则。所谓不安抗
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有财
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义务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
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有
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原则和有关规定,供货公司无力供货,且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负债累累,家电商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单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为,
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更不存在违约问题。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现定的义务的时
候,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就是必须要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
况处于严重恶化的状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一旦签订后,双方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在合同未履行前或履
行中,如需更改或废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原
则。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商量,单方
面中止合同履行也是受到保护的。
最近绵阳市一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私营家电商与某公司
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台电视机的合同,每台电视机价格为1元,合同
约定由家电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家电商通过其他
渠道了解到与己签约的公司无现货,需要向其他彩电商进货转供而且还
了解到自己所购买的这种彩电实际价位已涨到每台1元。这些情况引
起了家电商的警觉,为什么这种彩电已经涨价,该公司却以如此低的价
格与己签订合同。家电商恐其有诈,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公司一
方见家电商迟迟不付定金,几经催问都无结果,便以家电商违约,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将家电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
进行质证、认证。主审法官还就此案的关键环节作了调查取证,通过这
些工作,获得了证明这个供货公司资不抵债,负债累累,拆东墙补西墙
的确切证据。最后法院判决供货公司败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依据了新《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原则。所谓不安抗
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有财
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义务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
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有
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原则和有关规定,供货公司无力供货,且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负债累累,家电商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单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为,
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更不存在违约问题。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现定的义务的时
候,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就是必须要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
况处于严重恶化的状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的认定履行合同(2)
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的认定?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未实际履行,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的情形,根据不同情形不同履行。而侵权的前提是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等。
一、多重买卖合同怎么履行
1、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尚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某一买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但同时,其他买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履行合同违约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买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损失向出卖人要求赔偿。
2、如果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的。则此时,出卖人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实际是处分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买受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也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前买受人不得以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生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主张该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但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二、多重买卖合同侵权的认定
1、须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
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债权。对于其他无法买卖的财产权,如典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或者人身权,不能成为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3、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侵权行为,即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客体多样化的特点。它的行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买卖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化的特点。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多样化,侵夺、抢先登记、另定买卖关系等,均可构成,具有行为方式不规范的特点。
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纠纷履行合同(3)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事项:1、裁决被申请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暂算100天计人民币114,元(万元.%100天)(以下所涉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和某月某日,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位于本市的房屋分别达成了《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申请人已经根据合同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支付了首期房款万元(其中包括101室的首期房价款),双方约定剩余房款由申请人向银行贷款予以支付。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供本交易所需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贷款未能通过。但即使最终贷款未被银行批准,申请人也一直表示愿意按合同约定在交易时以现金补足。因房价上涨,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不愿意交房,又提起仲裁欲解除合同,直至今日申请人仍旧希望被申请人能遵守合同约定接受申请人的履行行为,完成本次交易。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腾出房屋并通知申请人进行验收交接,被申请人迄今没有履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故意拖延或不立马提供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被申请人未在约定期限交付房地产的,应支付自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相当于已付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遂申请人提出上述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答辩并反请求称:系争房屋是独立产权房屋,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相关材料在客观上是不存在某个单位的,且根据合同约定亦未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在银行贷款未能办妥的情况下,尽管声称现金已备妥,但仍以提供这种不可能存在某个单位的文件为履约前提,其无意履行合同的意图十分清楚,至少未按约履行合同的事实已经成立,据此,被申请人已依法经过合理催告解除了合同。为此,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提出仲裁反请求。
被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反请求:1、确认解约行为有效;2、裁决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计140,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共219天,每日元)。
对于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双方在合同第九条中明确排除了解除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
二、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及其依据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上海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中介,签订《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被申请人愿意将座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55弄18号201室的房屋出售给申请人。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座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55弄18号201室,建筑面积141.25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申请人,房价款万元。同一天,申请人又将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55弄18号101室建筑面积120.48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申请人,房价款万元。两份合同均在附件三“付款协议”中规定了两套房屋总的房价款支付方法,即房价款总额万元,在合同签订后二日内,申请人支付首期房价款万元,被申请人应自筹资金至抵押权人处全额还清抵押贷款余额,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人同意通过向银行申请万元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申请人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十日内向该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署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关协议,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并支付一切相关费用;“若申请人之贷款申请未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申请人应于附件三付款协议第4条所述送件当日将其补足并支付给被申请人”。付款协议第4条规定申请人第二期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申请人之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且被申请人名义之抵押登记已经注销后7个工作日内,双方亲自或委托上海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赴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送件),并由上海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收执收件收据。待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申请人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且将该他项权证送交贷款银行后伍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第二期房价款,该期房价款由贷款银行代为支付。”合同补充条款第5款约定“双方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立马提供本交易所需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合同第九条约定:申请人未按本合同付款协议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申请人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伍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七日后申请人仍未付款的,除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七日的违约金外,“合同继续履行,申请人还应继续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违约金按申请人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伍计算。”合同第四条约定:“双方同意,被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申请人进行验收交接。”合同第十条约定:被申请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屋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申请人已付款日万分之伍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约定的应当交付之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七日后被申请人仍未交付的,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七日的违约金外,“合同继续履行,被申请人还应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违约金按申请人已付款日万分之伍计算。”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自上海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后,上海市公证处于某年某月某日出具了沪证外经第12770号《公证书》,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被申请人按约归还银行贷款,办妥了出售的两处房屋贷款的他项权利终止手续,取得了收件收据。申请人支付了两套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