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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屋出售合同范本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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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 房屋 出售 合同范本
小产权房屋出售合同范本3篇 小产权房屋出售合同范本一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商品房现房买卖。商品房现房是指由建设单位建设,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尚未进行销售的商品房。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radic;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仔细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现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坐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推广名名】为:,该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现已通过规划验收并完成了竣工验收。 第二条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填发单位为:。 第三条基本情况 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该商品房地址为:。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第层单元号。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比较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实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其实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抵押情况 该商品房的抵押情况为:。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 1、出卖人未将该商品房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九条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 1、提供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完成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2、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 4、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20某年某月某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适用)。 第十条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九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八条第1款第 (1)项中的时限),自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八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第十一条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某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九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九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条处理。 (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 (三)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2、买受人同意委托代交下列第、、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一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一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年月日达到; (2)【市政双路供电】【过渡性供电】:年月日达到; (3)供暖:年月日达到; (4)燃气:年月日达到; (5)电话通信线:年月日交付,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线:年月日交付,敷设到户;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年月日达到; (2)小区非市政道路:年月日达到; (3)公共停车场:年月日达到; (4)幼儿园:年月日达到; (5)学校年月日达到; (6)会所:年月日达到; (7)购物中心:年月日达到; (8)体育设施:年月日达到;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第十三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某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日的,买受人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条处理。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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