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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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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合同
实施合同4篇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立马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实施合同(2) 专利名称: 专利号: 许可方名称: 地址: 代表人: 被许可方名称: 地址: 代表人: 合同备案号: 前言(鉴于条款) --鉴于许可方()拥有“”专利,该专利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号为(),证书号为(),申请日为年月日,授权日为年月日,授权公告号(),专利权期限为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该专利的实施不涉及技术秘密及工艺; --鉴于被许可方(姓名或名称)属于生产领域的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等,拥有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条件,并对许可方的专利熟悉了解,希望获得许可而实施该专利技术; --鉴于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所请求的许可;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 本条所涉及的名词和术语均为签订合同时出现的需要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如: 1.1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专利名称:。 1.2技术秘密(knw-hw)--本合同不适用。 1.3技术资料--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许可方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附件1),包括受理通知书、受理费用收据、年费缴纳收据、专利证书、公告资料等。该专利的实施不存在相关的技术秘密及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1.4合同产品--指被许可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被许可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 1.5技术服务--本合同不存在技术服务内容。 1.6销售额--指被许可方的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1.7净销售额--指销售额减去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 1.8纯利润--指合同产品销售后,总销售额减去成本、税金后的利润额。 1.9改进技术--指在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基础上改进的技术。 1.10普通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1.11排他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1.12独占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许可方和任何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技术。 1.13分许可--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同意将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等等。 第二条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2.1本合同约定该专利的许可方式是普通实施许可; 2.2本合同约定该专利的许可范围是某种品牌的使用其该专利方法提供,不包括被许可方现在生产或将来生产的其他品牌产品。 第三条专利的技术内容 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专利号为zl,专利名称为一种的全部专利文件复印件(见附件1)。 第四条技术资料的交付 技术资料为本合同的附件1部分的内容,随本合同的生效同时交付给被许可方。 第五条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5.1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入门费和专利使用费两部分。其中专利实施许可入门费为人民币0,000.元(税后),专利使用费为每月人民币0,000.元(税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某日内,被许可方即支付专利实施许可入门费给许可方,被许可方均需要在每月对应的合同签订日之前支付当月的专利使用费,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5.2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按上述期限以银行转账方式汇至许可方银行账号。许可方提供二个不同银行的账号,由被许可方根据自身的方便程度酌情使用任意一个银行账号。 5.3为了避免货币贬值或增值的影响,如果央行或国家发改委或统计局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cpi指数)波动幅度超过%,则专利使用费需要按照cpi指数进行调整。 第六条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本合同不存在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第七条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本合同不存在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第八条技术服务与培训 本合同不存在技术服务与培训内容。 第九条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9.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技术所作的改进应立马通知对方; 9.2有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许可方所有。被许可方有优先、优价被许可使用该技术的权利; 9.3属原有基础上的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 9.4许可方对改进的技术还未申请专利时,被许可方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披露、许可或转让该改进技术。 第十条违约及索赔 10.1双方约定违约赔偿金相当于某个月的每月专利使用费的数额,即违约赔偿金金额为0,000.元人民币。对许可方: 10.2合同生效期间,许可方可以无理由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要提前2个月通知被许可方,并将违约赔偿金(人民币0,000.元)转账到被许可方的账户上。 10.3在排他实施许可中,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许可该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0,000.元)。 10.4在独占实施许可中,许可方自己实施或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停止这种实施与许可行为,也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许可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0,000.元)。对被许可方: 10.5被许可方连续二个月或累计三个月没有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或者不能出示专利使用费支付证据(例如银行转账收据等),本合同自行解除,在合同解除之日开始直至专利失效前生产的产品中不得使用本专利技术。 10.6被许可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许可方的损失,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0,000.元);并且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 10.7被许可方在合同解除之日开始直至专利失效前的时期内,如果生产的产品中使用专利技术,则被许可方需要向许可方支付双倍的违约赔偿金(人民币0,000.元),同时支付专利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使用费(年某个月0,000.元=0,0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侵权的处理 11.1对合同有效期内,如有第三方指控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侵权,许可方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11.2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立马通知对方,由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许可方协助。 第十二条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12.1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许可方无恶意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则许可方不必向被许可方返还专利使用费。 12.2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因许可方有意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或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许可方应返还全部专利使用费,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发生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战斗等)妨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做到: (1)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2)立马通知对方当事人; (3)在(某种事件)期间,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 13.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合理时间)内,合同延期履行; 13.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情况下,合同只能履行某一部分(具体条款); 13.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具体时间),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税费 14.1由被许可方代扣代缴本合同所涉及的实施许可入门费和专利使用费需纳的费税(包括营业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等),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均为税后的金额。被许可方需要在相关法律允许的最后期限之前以邮递的方式给许可方提供有关的纳税证明资料。 14.2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使用费应纳的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许可方纳税; 14.3对许可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许可方纳税; 14.4对许可方是中国公民或法人,而被许可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15.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15.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合同签约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5.3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计算的赔偿金包括违约赔偿金、专利使用费,还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交通差旅费用等有关的费用。 15.4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当被许可方单位可能无法支付赔偿金时,许可方有权要求法院执行在本合同书上的签代表的私人财产。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6.1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至年月日自行终止,总计个月,(不得超过专利的有效期) 16.2(对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方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在合同生效日后(时间),本合同自行变更为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16.3由于被许可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或双方另行约定变更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其他前十六条没有包含,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如: 17.1许可方需要提供专利证书的复印件、身份证的复印件,并附到本合同书后。如果许可方提供虚假证件,则被许可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许可方支付赔偿金。 17.2被许可方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签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附到本合同书后。如果被许可方或签代表提供虚假证件,则许可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许可方和签代表支付赔偿金。 17.3如果签代表不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则需要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原件由许可方负责保存,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附到本合同书后。如果被许可方或签代表提供虚假证件,则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和签代表支付赔偿金,必要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17.4许可方可以不经过被许可方的同意、或者在不通知被许可方的情况下,可以将专利转让给任何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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