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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
二手车
买卖合同
协议书
实用二手车买卖合同协议书
二手车买卖合同协议书
车主:车主(承买人):
车主地址:车主地址:
车主电话:车主电话:
车主根据《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与车主就下列车辆的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情况
车类型号:车身颜色:
车牌号码:行驶公里:
发动机号:燃料:
车架号码:初次入户时间:
二、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在方格里打“radic;”为示):
□行驶证正、副本□购置税(费)证□路费收据□车船使用税标志(发票)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定编证(使用证)□营运证□备胎□千斤顶□钥匙
三、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四、车主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
五、成交价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六、付款方式(在方格内“radic;”为示:)
a)本协议签订后,车主一性付清全车款;办理车手续。
b)本协议签订后,车主付购车定金人民币(大写)(¥元).在(¥天内,车主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后办理提车手续。
七、办理过户:车主应主动积极按卖方的要求备齐过户所需资料,由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办,取得过户受理;回执或行驶证(取证时间以车管所受理回执所规定的时间为准,包括顺延时间)。
八、违约责任:
1.卖方在收到车主购车款项后,将积极协助车主办理过户手续,如未能将车辆过户手续办妥(车管部门造成的延误除外,届时双方协调解决),车主有权提出退车,但应维持该车交付时的状态,卖方将已付的购车款如数退还给车主。
2.车主应在提车后日内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元。
3.如车主逾期未交清余款,卖方有权将该车另作处理不须通知车主,买卖合同范本。所收定金不再退还。
九、该车在200某年某月某日时分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原车主或转让人负责,该车在200某年某月某日时分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承买人负责。
十、补充条款:
十一、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车主名下,买卖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十二、纠纷解决方式: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任丘办事处)仲裁解决,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三、本协议一式贰份,车主一份,卖方一份,交易后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车主:(签章)卖方:(签章)
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
二手车个人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住址:住址:
::现经甲、乙双方平等充分协商,就甲方有偿转让乙方车一辆给乙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车有偿转让给乙方,承诺转让前车辆的产权属于卖方,内容真实,无产权纠纷。
发动机号:车架号:
二、有偿转让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整。
签订协议后立即付清。三、此车自某年某月某日时分以前与本车发生的交通违章、安全等有关事情及问题由甲方负责。
四、此车自某年某月某日时分以后与本车发生的交通违章、安全等有关事情及问题由乙方负责。
五、过户由乙方办理,一切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积极配合期限为3天。
六、因是二手旧车,甲方不承担任何瑕疵责任;不负责以后车况孬好及维修费用,乙方在使用中因车况不良,造成一切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七、双方签字协议生效以后,车辆产权属于乙方;但乙方未付清转让价款前,所有权仍属于乙方。
八、转让时随车交付的证件有:车辆登记证、行驶证本,购置纳税凭证等各类证件。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
二手车正规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买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卖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买卖汽车的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买卖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排气量:
车牌号码:
出厂日期:
已行驶公里数: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编号: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
有效期从至
最后一次年检时间:
二、质量要求
1、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买卖车辆本身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其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2、卖方向买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卖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车辆不是国家禁止的走私车、拼装车或明令淘汰的汽车产品,也不是违反交通安全、环保等法规要求的汽车产品。
三、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人民币元,大写
数量:台
车辆总价:人民币元,大写
运费:元,由方承担
出库费:元,由方承担
四、履约保证金
1、买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元。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买卖双方签署验收单后的天。
3、如买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卖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扣除卖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天内退还买方。
五、付款方式
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第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卖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全部车价款,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履约保证金可抵作车价款。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全部车价款的%,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余款自年月日起日内支付,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3、分期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买方支付卖方人民币元(大写:)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抵作车价款。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卖方将车辆交付买方,并经买方办理交车手续后,支付车价款的%,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3)买方委托卖方办理上牌手续,待相关事项办妥后,支付剩余%的车价款,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4)其他约定:。
4、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以上合同价款均以现金汇票支票方式结算。
六、交付
1、交付时间:年月日
2、交付地点:买卖车辆的成交经营场所或。
3、交付方式:
(1)实行送货上门的,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交付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代运的,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付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3)实行自行提货的,卖方应在交付日日之前,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将提货时间通知买方,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4、卖方在交付车辆的同时,还应向卖方提交下列文件:(以下3、4、5项如没有,售前应说明)
(1)购车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4)说明书;
(5)随车工具及备胎。
七、验收
1、买方应在车辆交接的当场对所购车辆的外观、基本使用功能和随车工具(备配件)、卖方提供的卖车相关文件和手续等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功能及相关文件等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或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卖方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
2、车辆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车辆交接,并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卖方还应在协助买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方承担。
3、从车辆正式交付验收合格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八、风险负担
1、汽车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轿车丢失或毁损,其责任由卖方负担。
2、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3、因卖方的原因致使车辆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卖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
4、车辆由卖方交承运人运输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承担。
5、卖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车辆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九、维护维修
1、买卖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卖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2、卖方售卖给买方的车辆的保修期,为年或者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
3、在保修期内卖方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在保修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主要部件总成质量问题经次以上(含次)修理,车辆的安全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卖方应当负责向生产厂家申请换车或退车还款(扣除折旧)。
4、在保修期内,如买方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方自行负责。
5、买方所购汽车存在设计、制造缺陷,并由此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或生产厂家主张索赔,卖方应积极协助。
6、保修期后的产品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十、违约责任
1、卖方应保证其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若第三人对车辆提出主张,造成买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卖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2、卖方应如实向买方陈述车辆的状况,并保证车辆状况陈述的真实性,若卖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车款的,每逾期某日,应支付卖方全部车价款%的违约金。
4、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车辆的,每逾期某日,应支付买方全部车价款%的违约金。
5、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6、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质量问题或证件不全导致买方无法上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和退车,因此而造成买方的实际损失,卖方应当予以赔偿。
7、卖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车辆,或要求卖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8、买方选择以抵押贷款的方式付款的,如买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为准),视为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买卖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买卖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规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十二、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十三、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