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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持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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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持股 合同
委托持股合同 委托持股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自愿在地产路小镇项目(以下简称标的项目)认缴出资万 元。 2、甲方自愿将其在标的项目的出资份额由乙方代为持有; 3、乙方愿意无偿为甲方代持上述出资份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就上述标的项目的出资份额委托代为持有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示信守。 一、代持份额与权利归属 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认缴标的项目万元出资;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接受甲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甲方持有该标的项目份额。 2、各方在此确认: (1)自代持份额而产生的在标的项目的投资人权利、利益、义务和责任均由甲方享有并承担; (2)甲方委托乙方代持份额享有的投资人权利,甲方通过委托乙方行使。 (3)代持份额不属于乙方自有财产,乙方不享有因代持份额而产生的相应投资人权益,亦不承担相应的亏损和责任。 (4)乙方因自身债务而导致纠纷、诉讼可能导致代持份额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或受到其他损失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相关债权人、涉讼法院说明代持份额的性质,确保代持份额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或遭受损失。 (5)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得转让。 二、投资人权利行使 1、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代持期间内,由乙方代为行使代持份额有关的一切投资人权利; 2、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代持期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代持出资份额进行处臵,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自身或任何第三方提供 任何形式的担保。 3、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代持期间内,因乙方原因,致使第三人追溯或有可能追溯乙方受托持有的出资份额时,乙方负有立马告知甲方的义务,并应作出妥善安排;因甲方债务等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的代持份额被司法机关冻结、质押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标的出资份额获得的收益、出资份额转让或者处臵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三、资金结算 1、甲方应按标的项目出资的要求提前1天将资金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2、乙方收到归属代持出资份额的本金及收益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对应资金扣除税费后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须为甲方实名账户)。 四、委托代持期限 本合同项下,甲方委托乙方持有出资份额的期限直到甲方全部标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标的项目清算结束甲方收回全部本金及收益为止。 五、委托代持费用 乙方为无偿委托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任何代理费用。乙方不承担任何代持份额的变更费用。 六、保密 非经各方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皆不得向合同之外的任何人泄露本合同涉及的任何信息。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均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签章(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持股合同范文2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受托方): 国籍: 证件号: 住所: 甲方以下简称“委托方”,乙方以下简称“受托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于某年某月某日,就委托持股有关事宜签署如下合同条款: 一、委托持股及股权归属 1、委托方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委托受托方以受托方名义持有委托方所有的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指定股权”);受托方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接受委托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指定股权。 2、双方在此确认: (1)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因持有指定股权而产生的在公司的股东权利、利益、义务和责任均由委托方享有并承担;指定股权不属于受托方自有财产,受托方仅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不享有因持有指定股权而产生的相应股东权益,亦不承担相应的亏损和责任。 (2)受托方因自身债务而导致纠纷、诉讼可能导致指定股权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或受到其他损失时,应书面通知委托方,并向相关债权人、诉讼法院说明指定股权的性质,确保指定股权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或遭受损失。 二、股东权利的行使 1、基于指定股权而产生的在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及义务,均由委托方享有并承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享有的下述权利: (1)以转让、赠与、出资、质押、抵押、托管、租赁等可能使指定股权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任何方式处置指定股权; (2)公司股东会出席、召集及表决权; (3)股东会提案权; (4)公司董事、监事提名权; (5)分红权; (6)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7)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2、委托方在行使上述公司股东权利时,受托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其他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出具法律、法规性文件要求的各项有关法律文件等),将上述股东权利授予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他方。 3、委托期限内,若委托方转让指定股权,公司实施分红、送股、转增股本,该等权利及收益由委托方享有。其中的分红款、股权受让款、现金分红款,受托方应出具委托指令,委托公司、付款方将其直接付至委托方帐户,若公司、付款方直接付给受托方的,受托方应在到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划至委托方指定帐户;送股及转增股本作为委托财产,由受托方按本合同规定代为持有。 4、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自行或授权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公司股东权利。 5、委托方作为指定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在受托方不能或因其他任何原因未行使指定股权相应的股东权利时,委托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直接行使相应股东权利而不需要受托方的另行授权。 三、股权处置 1、指定股权的质押、托管、转让(包括赠与)等事项由委托方决定,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无权将指定股权质押、托管、转让给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 2、委托方拟转让指定股权时,受托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包括提供相关法律文件,配合委托方办理股权过户有关手续等。 3、委托方拟以指定股权提供质押时,受托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包括按委托方意志与质押权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配合委托方办理质押登记有关手续等。 4、委托方拟将指定股权托管给他人时,受托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包括按委托方意志与受托人签署股权托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配合委托方办理托管手续等。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下述情形之一发生之日终止: (1)指定股权已全部完成股权交割过户手续,已登记至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他方名下。 (2)受托方按照委托方指令,将指定股权全部出售,并将股权转让款全部划至委托方指定帐户。 (3)本合同被委托方解除。 五、保密义务 1、各方同意并承诺,除非本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或经另一方同意,任一方均不得擅自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单位泄露本合同或相关事宜,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信息,在确实需要对外披露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2、各方均有义务在现在和将来不以任何方式故意或过失泄露在洽谈、进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及公司商业秘密,除非: (1)该秘密被秘密拥有者一方公开而进入公众所知领域。 (2)经秘密拥有者一方事前书面同意。 (3)执行不可上诉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裁决。 (4)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及责任免除 1、双方均应沿革信守本合同,任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委托方行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股东权利时,受托方如拒绝履行其配合和协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向委托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出具法律法规、股权性文件要求的各项有关法律文件;拒绝与委托方签署新委托持股合同),受托方应就每次违约按照指定股权公允价值的5%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并同时赔偿损失及继续履行该等义务。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确实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发生不可抗力或受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影响的一方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某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则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七、合同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自委托方、受托方签署之日生效,本合同一经生效,任一方均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经委托方、受托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变更、终止或解除。 4、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持股合同范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人民币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立马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立马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某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某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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