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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范本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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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合同范本
基金合同范本4篇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事务所(以下称甲方)与证券公司经充分协商,就乙方承销甲方设立时发行股票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经省人民政府(批文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文号)批准,决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共股,其中发起人认购股份股,其余股委托乙方以代销(或包销)方式向社会法人及自然人销售。二、本次发行甲方股票全部为普通股。 其中法人股股,社会个人股股。每股面值元,每股发行价额发行总价额为元。三、承销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间届满而无人认购的股份,由甲方自行处理(或由乙方认购)。四、甲方于年月日前将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书样本交乙方,乙方代为寻求印刷单位。 印刷单位须是中国证监会指定厂家。印刷费计人承销费,由甲方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五、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开办个认购点,负责向认购人发放认股书、接收认股人填好的认购书。 每日向甲方书面报告认股情况。认股期间届满后某日内,乙方应以书面对甲方交付认股人名册。六、认股数量超过公开发行数量时,由甲方从下列方法中采取一种方法,委托乙方按此方法,在年月日前确定认股人: 1.抽签; 2.比例配售; 3.比例累退; 4.认股多者优先。 七、乙方按甲方指示方法确定认股人后,应向甲方交付确定认股人清册。 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向各认股人发书面通知(公告),通知认股人去甲方指定银行缴纳股款。八、股款缴纳期间届满后某日内,甲方或由甲方委托指定银行将缴款人清册交乙方。 对逾期不缴股款的认股人,由乙方以甲方名义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经催缴仍不缴纳者,由乙方向其发出失权通知书。九、甲方经登记正式成立后,应通知乙方向认股人发放股票,发放方法由乙方定。 乙方发放股票后,应按甲方要求制成股东名册交付于甲方。十、本次承销费用(含广告费、股票印刷费、通信费等)为承销总价额%。 。乙方发放股票结束后日内,由股份有限公司代甲方向乙方一次划拨完毕。十一、甲乙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二、甲乙双方对协议执行有争执时,应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声明不服。十三、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股份公司成立后,无条件继受甲方权利义务。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发起人: 事务所(章): 发起人代表(签名): 住所: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住所: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范本(2) 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年月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某年某月某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某年某月某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多少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斗、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成立日期:年月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经营范围: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存续期间: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成立日期:年月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经营范围: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存续期间: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年月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存续期间: 经营范围: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为必要条件。 四、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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