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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联合经营合同(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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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联合 经营 合同
土地联合经营合同 土地联合经营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云南房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位于合作开发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框架协议,以兹共同履行。 一、合作开发地块范围及现状甲方所有的地块标的物(以下简称为:开发地块)该宗地块位置:共计105.6亩。 其中集体土地约:43.5亩国有土地约:62.1亩二、合作开发地块的性质及权属两块土地中,43.5亩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62.1亩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土地已完成收储,但补偿款尚未到位,且未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三、合作开发方式(自愿退股协议书) 1.甲方提供上述开发地块与乙方进行合作,双方合作办理两块土地的国土、规划等相关手续,甲方需把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款提供给乙方作为开发经费,其余项目全部开发资金由乙方负责负责解决。 2.乙方承诺在43.5亩的集体土地之上为甲方建设联排别墅住房23125㎡,(按625口人计算,37㎡/人)及农贸市场、商业区(共5000㎡)。本项目合作中,甲方62.1亩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将提供给乙方作为开发经费,如补偿款达万元/亩,则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集体土地项目的开发建设,如补偿款未达万元/亩,则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由甲方出资多少作为补充开发经费,但甲方必须提供开发地块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拆迁赔偿及将场地建设移交给乙方。 双方议定甲方为乙方争取国有土地的开发资格、甲方将国有土地补偿款作为乙方开发建设集体土地上所有物业的开发经费,则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集体土地项目的开发建设。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尽快办理43.5亩的集体土地建设新农村统建房的相关手续,乙方对相关事项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2.甲方需尽快争取已经收储的国有土地的补偿款(万/亩)到位,资金到位后,由甲乙双方建立共管账户,双方共同管理。 3.框架协议签署后,甲方有义务推动开发地块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乙方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4.甲乙双方共同尽快推进62.1亩国有土地一级开发后土地的招拍挂工作,并保证乙方顺利摘牌该土地,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事项。 5.甲方应保证该开发地块没有进行买卖、赠予、没有涉及及抵押及第三者权益,并免遭第三者(包括政府、抵押权人、债权人等)的追索。今后因该开发土地的权属争议等原因产生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6.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不得就上述地块的转让、改造、合作、租赁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不得设置第三者权益。 7.甲方负责上述地块上居民的安置。甲方保证在上述地块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完成所有拆迁赔偿工作。 8.甲方应全力配合协助乙方办理该项目的报批报建手续,提供并签署(加盖甲方公章)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9.在该项目报批报建手续完成并符合开工条件后;该项目设计方案必须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以进行开工。 10.乙方在合作开发此开发地块时应取得合法的有关开发手续,如因开发手续不符合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 11.如果乙方在中途出现资金不足或无能力开发,而需要将项目转让,乙方所发生的债权与甲方无关,转让时必须经甲方同意确认,但本合同条款不变。 12.乙方开发集体土地地块(43.5亩)的所有承诺将于国有土地地块(62.1亩)招拍挂后,乙方顺利摘牌该块土地且完成相关手续,土地已转移至乙方名下方可履行,如乙方未能得到摘牌该62.1亩国有土地,本合同将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违约责任 1.若甲方提供的开发地块的产权确认出现争议;或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将开发地块自行开发或与第三者进行转让、改造、合作、租赁事宜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或者设置任何第三者权益;或甲方未能立马向乙方提供甲方加盖公章的证明和文件,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作开发土地的报批报建手续,实现土地开发目的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或在政府审批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出完备的报批报建手续,及不能按期开工,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协议,乙方不得依据任何理由追究甲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在本协议终止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如战斗、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不用承担责任,但应该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协议的生效、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为合作开发地块项目的框架协议,各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内容和规定,并参照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并补充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以保证合作项目开发建设的相关规定。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在《项目合作建房合同》中予以明确。补充协议、《项目合作建房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就上述项目完成改造建设后本协议即自动终止。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某年某月某日 土地联合经营合同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号地块项目合作开发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具体的土地合作项目 双方合作开发建设的地块位于,地块出让编号为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折合亩,地块具体四至以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为准,现该土地使用权正由区国土资源局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如甲方按本协议规定顺利摘取该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则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组建项目公司开发。该地块四周尚未挂牌的亩土地在后期能顺利摘牌的情况下也纳入合作范围。 第二条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进行合作开发。 1、项目公司在甲方摘牌竞得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天内正式按《公司法》组建。 2、项目公司名称双方另行协商,最终以工商部门注册核定的名称为准。 3、项目公司注册万元,其中甲方万元,占%,乙方出资万元,占%,双方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4、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翁信岳担任。 5、项目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建立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三级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3人,乙方选派2人,甲方选派人员中推荐1人任董事长。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1人,乙方选派2人,乙方选派人员中推荐1人任监事会召集人。各级治理机构按《公司法》规定行使各自职权,其中,对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及设备招标、对外融资、销售策划及定价等重大事项须双方股东研究一致同意后项目公司方可实施。 6、公司的经营班子及财务人员由双方派员组建,公司总经理、工程部经理、前期部经理、出纳由甲方派出,总经理由董事会兼任,常务副总、财务经理、营销部经理、办公室主任由乙方派出,双方派出人员须具备双方基本认可的岗位胜任能力,其他人员待公司成立后确定。经营班子权限须双方股东研究一致同意后书面统一授权。 7、项目公司须接受任何一方派出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评估等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项目公司开发的土地为上述第一条所指地块,地块的取得、手续的办理、地价的确认等具体约定如下: 1、甲方负责该地块的摘牌,并在项目公司成立以后立马协助完成以项目公司为主体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办证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由项目公司承担)。 2、鉴于摘牌土地为毛地,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将毛地转化为净地的投资建设。所谓“净地”是指完成“七通一平”(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留和路、通讯、通燃气、通热力至开发地块及地面平整)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土地。甲方需保证在年月底前完成场地平整使土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原则上在年月底前完成“七通一平”工作。 3、项目公司取得净地的价格确定为万元/亩,其构成为实际支付给土管部门的土地毛地出让金(具体单价以最终的摘牌价为准)、支付给甲方的甲方为取得土地已经发生的各项支出、甲方在将“毛地”转化成“净地”过程 中尚需发生的各项支出。 号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补偿,尤其是闲林镇里项村地块拆迁和补偿由甲方负责,其费用已包括在万元/亩的净地价格之中,由甲方承担。 号地块的竞得价为该幅地块的总价款,占总价款%的可作为基础设施配套抵扣的款项、及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额抵扣的征地成本包括在万元/亩的净地价格之中,由甲方承担。 4、如果以万元/亩作价的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实际支付的土地毛地出让金及由项目公司代甲方支付的各项用于土地毛地转化为净地的支出外,尚有差额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开具正式票据给项目公司,该部分差额如税务部门认定不能税前列支,责任由甲方承担,其所得税由甲方自行承担。 前款由项目公司代甲方支付的各项用于土地毛地转化为净地的支出,甲方应负责由收款单位向项目公司开出合法的可以计入项目成本的完税发票,否则,其所得税由甲方承担。项目公司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甲方均应向项目公司开具合法的可以计入项目成本的完税发票,否则,其所得税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有关资金配套、款项支付、利息支出等双方约定如下: 1、项目公司的资金投入根据双方的股权比例进行相应配比并立马到位,资金返还也按双方的股权比例返还。 2、甲、乙双方按股权比例投入项目公司的相应的配套开发资金应全部汇入项目公司帐户,项目公司的开发经营支出一律从项目公司的帐户中支付。 3、项目在具备融资条件时,双方同意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对外抵押融资,并保证资金的封闭运作。 4、项目公司开发资金甲、乙双方应根据项目实际付款需要按各自的股权比例配套投入并承担,具体约定如下: (1)注册资金:以第二条第3款约定的注册资金总额按股权比例投入。 (2)甲方前期投入:由项目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天内支付甲方前期投入万元,同时由甲方开具票据。 (3)土地出让金: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总价一次性由甲、乙双方按比例配套投入。 (4)未支付的毛地转净地开支:即以每亩万元的作价与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和已支付的万元的差额,其中的万元在留和路延伸段开工时支付,其余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个月内由项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5)土地款以外的项目开支及成本:包括各项规费、管理费用、施工成本等按股权比例配套投入。 5、双方投入本项目的资金除注册资金以外作为项目公司向股东借款,由项目公司支付利息费用,利率约定为年息%。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鉴于地块周边尚有甲方已征用但未完全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亩,双方约定甲方必须负责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在年月前摘牌取得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国家宏观土地政策限制除外),土地取得后也按本合同的条件以万元/亩的净地价格进入项目公司,合并进行开发,“毛地”转“净地”费用同样由甲方承担,资金在土地摘牌后由项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优惠条款 鉴于可能在售楼过程中双方均需在价格上照顾部分业主,双方约定在售价确定的基础上安排万元作为优惠额度,由甲、乙双方按同等折扣予以销售,甲、乙双方分别按各自的股权比例享受,即甲方万元,乙方万元,任何一方超出本额度,将在项目分利时扣除税金后按对方股权比例补贴给对方,未用足额度则由乙方以分利时提前享受。 第七条争议解决 考虑到客观存在某个单位的一些因素,双方约定本项目在合作过程中如出现原则性问题并且双方无法协商时,任何有异议一方均有权要求终止项目公司并清算,同时有权要求以本项目施工图为基础按各自股权比例分配各种类型的房产,所分配房产的单方成本原则按元计算,单方成本包括土地、建安、小区配套、规费、设计规划费用、综合管理费用、资金成本等。 第八条定金 为体现双方的合作诚意,乙方同意在签定本协议之后支付给甲方定金万元。如甲方未能摘牌,甲方需在第个工作日返还定金,如甲方摘牌,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第个工作日返还定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发生甲方摘得土地后如拒绝按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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