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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销售代理合同范本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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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销售 代理 合同范本
国际销售代理合同范本3篇 国际销售代理合同范本一 制造商: 地址: 邮码: 电话: 代理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同意将下列产品(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国市(区)。 第二条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代理人是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5.1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5.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立马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正当竞争 8.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 8.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保密条款 9.1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也不得将该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9.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条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 第十二条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四条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佣金百分比如下: 1.美元按%收佣。 2.美元按%收佣。 第十五条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比较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六条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 第十八条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情况,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条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一条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个月通知,于下年的月日终止。 第二十三条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五条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十五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六条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条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国之现行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国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制造商: 代理人: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国际销售代理合同范本二 本协议系于年月日,由当事人一方公司按中国法律组建并存在某个单位的公司,其主营业地在(以下简称卖方)与他方当事人公司,按国法律组建并存在某个单位的公司,其主营业地在(以下简称代理商)所签订。 双方一致同意约定如下: 第一条委任与接受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卖方指定代理商为本协议第四条项下商品的独家代理商,在第三条所规定的区域内招揽顾客的订单。代理商同意并接受上述委托。 第二条代理商的义务 代理商应严格遵守卖方随时给予的任何指令,而且不得代表卖方作出任何担保、承诺以及订立契约、合同或作其他对卖方有约束力的行为。对于代理商违反卖方指令或超出指令范围所用的一切作为或不作为,卖方都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代理区域 本协议所指的代理区域是:(以下简称区域)。 第四条代理商品 本协议所指的代理商品是(以下简称商品)。 第五条独家代理权 基于本协议授予的独家代理权,卖方不得在代理区域内,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其他渠道销售、出口代理商品。代理商也不得在代理区域内经销、分销、或促俏与代理商品相似或有竞争性的商品,也不能招揽或接受或区域外销售为目的订单。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来自于区域内其他顾客有关代理商品的订单、询价,卖方都应将其转交给代理商。 第六条最低代理额和价格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卖方通过代理商每所(某个月)从顾客处收到的货款总金额低于,则卖方有权提前30天书面通知代理商解除本协议。 卖方应经常向代理商提供最低的价格表以及商品可以成交的条款、条件。 第七条订单的处理 在招揽订单时,代理商应将卖方成交的条件、合同的一般条款充分通知顾客,也应告知顾客任何合同的订立都须经卖方的确认。代理商应将其收到的订单立即转交给卖方,以供卖方选择是否接受订单。卖方有权利拒绝履行或接受代理商所获得的订单或订单的一部分,而代理商对于被拒绝的订单或其中的一部分,无任何佣金请求权。 第八条费用分担 除另有约定外,所有的费用和支出,如电讯费、差旅费以及其他有关商品销售的费用,都应由代理商承担。除此以外,代理商还应承担维持其办公处所、销售人员以及用于执行卖方中有关代理商的义务而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佣金 卖方接受代理商直接获得的所有订单后,就应按商品净销售额的百分之,以(货币)支付给代理商佣金。佣金只有在卖方收到顾客的全部货款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以汇付方式支付。 第十条商情报告 卖方和代理商都应按季度或按对方要求提供有关市场信息的报告,以尽可能促进商品的销售。代理商应向卖方报告商品的库存情况、市场状况及其他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商品的推销 在代理区域内,代理商应积极地充分地进行广告宣传以促进商品的销售。卖方应向代理商提供一定数量的广告印刷品、商品样本、小册子以及代理商合理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工业权保护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可使用卖方的商标,但仅限于代理商品的销售。如果在本协议终止后,代理商地销售库存代理商品时,仍可使用卖方的商标。代理商也承认使用于或包含于代理商品中的任何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其他工业产权,都属于卖方所有,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出异议。一旦发现侵权,代理商应立马通知卖方并协助卖方采取措施保护卖方产权利益。 第十三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在本协议终止前至少3个月,卖方或代理商应共同协商协议的续延。如果双方一致同意续延,在上述规定的条款、条件下,附上补充文件,本协议将继续有效另外年。发生续延,本协议将于年月日终止。 第十四条协议的中止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如第五、六、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应争取立马解决争议的问题以期双方满意。如果在违约方接到书面通知后某日内问题仍不能解决,非违约方将有权中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无力偿付债务、清算、死亡以及被第三人兼并,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中止本协议,而无需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义务的,不负责任: 自然灾害、政府采购或禁令以及其他任何双方在签约时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附上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准据法 本协议有关贸易条款应按解释。本协议的有效性、组成以及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七条仲裁 对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仲裁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司 代表: 公司 代表: 国际销售代理合同范本三 甲方: 联络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第一条合作范围 乙方为甲方(域名:)提供 MB容量的企业邮箱服务,最多可分配用户数为个,费用为元。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下称“服务期限”)。 第三条费用及其支付 1.乙方可提前为甲方开通服务,甲方在开通服务后7天内,必须支付相应款项及传真付款凭证复印件给乙方,如逾期未支付或未传真相关付款证明给乙方,则乙方有权停止服务,并且不负责保留甲方相关数据。 2.乙方将根据甲方填写的订单信息,于服务到期之前一个月内以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甲方续约,如乙方在服务期之日前未接到甲方续约款项或相关付款证明,则视为甲方不再续约,乙方有权在合同到期后停止服务,并且不负责保留甲方相关数据。 3.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扩容或提供其他服务,则应依据本合同或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条甲方权责 1.甲方义务: (1)在登记时,提供真实的、准确的、最新的和完整的企业资料,保持并立马更新上述资料,以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最新性和完整性。乙方不能也不会对因甲方丢失了身份鉴别数据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乙方因资料不详不能确认甲方身份及其账号时,不能够提供相应的帮助,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担。 (2)遵守乙方就其电子邮箱服务制订的有关服务条款(见附件一)及其他规定。 (3)对于甲方通过乙方服务而上载、张贴、发送或其他形式的传输的任何内容负责,并且对自己账号及密码的安全性负责,甲方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其用户账号情况,应立即通告乙方。 (4)甲方需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以便接收乙方提供的有关重要通知,包括续费通知。乙方因资料不详不能通知到甲方,不能够提供相应的帮助,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担。 (5)甲方单独承担传输内容的责任。甲方同意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甲方了解,如果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而使用本服务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在电子公告板上,或利用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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