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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合同 经典 范本
国际贸易合同经典版范本 合同编号: (售方)为一方,与(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 依据年月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 第二条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斗、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购方名称: 地址:地址: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第十三条运输地址 发货人:收货人: 发站:到站: 签字:购方签字: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买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传: 电报: 卖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传: 电报: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1.合同对象:经协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得的基础上,买方购入卖方售出下列商品,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详见第号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合同总值: 3.交货条件:[DAF、CIF、FB……]。除非另有规定,以上交货条件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以上货物数量允许卖方有权%溢短装。 4.原产地国别: 5.包装: 6.装运期: 7.装运口岸和目的地: 8.保险: 9.支付条款:本合同采用[A:信用证L/C。B:即斯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托收。C:汇付、信汇M/F、电汇T/T。]方式结算。 A:(1)买方应在装运期间日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的、(不)保兑的、即期的、可转让的、循环的、对开的、(不)允许分期装运的]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货完毕后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通知银行收到买方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必须委托通告行开出%信用证金额的保证金给开证行。合同货物装运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给卖方,若出于本同规定第13条外的任何原因,发生无法按时全部或部分交货,保证金将按本同第11条规定作为轻罚金支付给买方。 B: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D/P、承兑跟单汇票、汇票期限为后,按即期付款交单(D/A日)方式经买方承兑后]通过卖方银行及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C:买方到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0条规定提交的单证后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D:自货物至指定边境站点由卖方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即认为卖方已交货,货物的所有权及偶然性损失或品质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应[同、后、前]期于卖方天交货,并以记名提单为结算依据。 10.卖方应提交以下单证: (1)全套清洁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提货单份; (2)经签字的商业发票份; (3)原产地证明书份; (4)装箱单份; (5)质量、重量检验证明份; (6)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份。 11.罚则:除由本合同第13条原因外,如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延误或无法交货、逾期或未能付款金额的%计算。但罚金总额不得超过违约金额的%。若违约方已先期支付保证金,则保证金作为罚金按数量比例予以罚扣直到没收支付给对方。 12.索赔:自货物到达目的地起天内,如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和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卖方更换和索赔。 13.不可抗力: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斗、内乱、封锁、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任何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某发生后果有能防止或避免的意外事故妨碍或干扰了本合同的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方须在事件发生结束之日起日内将本国有关机构出据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据此证明豁免责任,并由双方协商中止或继续履行合同事宜。 14.仲裁:由本合同产生或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第三者调解(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官方调解及民间调解)解决。如不能解决,应提交[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贸促会联络处)、国家工商会、……。]按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合同的执行单位:本合同中方由[收、发]为货人,并承担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 16.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与前苏联19某年某月某日《交货共同条件》办理。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用中、俄文书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肆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附件:(略) 有关于国际贸易合同范本 甲方:公司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乙方:公司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以下简称卖方),根据下列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于年月日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货物名称及规格 第二条质量和数量的保证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个月。 第三条单位及数量 单位:数量: 第四条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第五条包装 第六条单价及总值 第七条付款条件 1.离岸价条款 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交货,以便买方订舱。 b.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按照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立马购买保险。 第八条装运口岸 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立马通知造成买方不能立马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第九条装运条件 1.海运: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公司。 2.航空邮包: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3.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 4.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 5.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 6.在装运之后,立即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运之细节通知买方。此外,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要用空邮另寄两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口岸公司。 第十条目的港及收货人 第十一条装运期限 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天。 第十二条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第十三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自理。 □由卖方投保 第十四条交货条件 第十五条索赔 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现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所有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险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责任。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某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出现损坏,买方应通过书面立即通知卖方并凭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赔要求。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接受要求。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签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作为证据。卖方仍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某个星期,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第十七条延迟交货和罚款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不足7天的天数按7天算。若卖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某个星期仍然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然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 第十八条仲裁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则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中英文正本各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为据,两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买方:卖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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