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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范本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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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合同范本
国际贸易合同范本3篇 国际贸易合同范本一 合同号: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买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电传:电报: 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电传:电报: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1、合同对象:经协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得的基础上,买方购入卖方售出下列商品,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详见第号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合同总值: 3、交货条件:[daf、cif、fb……]。除非另有规定,以上交货条件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以上货物数量允许卖方有权%溢短装。 4、原产地国别: 5、包装: 6、装运期: 7、装运口岸和目的地: 8、保险 9、支付条款:本合同采用[a:信用证l/c。b:即斯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托收。c:汇付、信汇m/f、电汇t/t。]方式结算。 a:(1)买方应在装运期间日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的、(不)保兑的、即期的、可转让的、循环的、对开的、(不)允许分期装运的]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货完毕后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通知银行收到买方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必须委托通告行开出%信用证金额的保证金给开证行。合同货物装运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给卖方,若出于本同规定第13条外的任何原因,发生无法按时全部或部分交货,保证金将按本同第11条规定作为轻罚金支付给买方。 b: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d/p、承兑跟单汇票、汇票期限为后,按即期付款交单(d/a日)方式经买方承兑后]通过卖方银行及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c:买方到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0条规定提交的单证后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d:自货物至指定边境站点由卖方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即认为卖方已交货,货物的所有权及偶然性损失或品质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应[同、后、前]期于卖方天交货,并以记名提单为结算依据。 10、卖方应提交以下单证: (1)全套清洁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提货单份; (2)经签字的商业发票份; (3)原产地证明书份; (4)装箱单份; (5)质量、重量检验证明份; (6)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份。 11、罚则:除由本合同第13条原因外,如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延误或无法交货、逾期或未能付款金额的%计算。但罚金总额不得超过违约金额的%。若违约方已先期支付保证金,则保证金作为罚金按数量比例予以罚扣直到没收支付给对方。 12、索赔:自货物到达目的地起天内,如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和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卖方更换和索赔。 13、不可抗力: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斗、内乱、封锁、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任何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某发生后果有能防止或避免的意外事故妨碍或干扰了本合同的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方须在事件发生结束之日起日内将本国有关机构出据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据此证明豁免责任,并由双方协商中止或继续履行合同事宜。 14、仲裁:由本合同产生或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第三者调解(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官方调解及民间调解)解决。如不能解决,应提交[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贸促会联络处)、国家工商会、……。]按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合同的执行单位:本合同中方由[收、发]为货人,并承担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 16、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与前苏联19某年某月某日《交货共同条件》办理。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用中、俄文书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肆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附件:(略) 国际贸易合同范本二 卖方:(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 买方:(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达成如下贸易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第二条买方须由卖方承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消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承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三条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第四条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交货: 1.交货期为; 2.装运港。 第六条装运条件: 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预计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 2.买方可指定远洋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所有费用。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详细情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第七条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第八条买方应通过银行立马向卖方提供履约定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定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定金并写信给买方告知理由。 第九条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并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第十条适用规则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应遵照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第十一条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第十二条卖方因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某一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 第十三条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国家仲裁机构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用文签署,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清单A: 1.物品名: 2.货物规格: 3.数量:(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数之5%) 4.单价: 5.总值:U.S.D(每公吨价为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装: 清单B:装运条款 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诉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买方安排交货。 3.买方将委托装运港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承担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 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立马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承担。 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 5.卖方保证一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留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 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 清单C: 外轮停靠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附件略) 甲方代表: 签字: 年月日 乙方代表: 签字: 年月日 国际贸易合同范本三 双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第1条定义 1.1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由甲方制造并以其商标销售的(产品名称)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商品。 1.2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国。 1.3商标:本协议中所称“商标”系指(商标全称)。 第2条委任及法律关系 2.1委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任乙方作为其代理,以便在“地区”获致“产品”的订单。乙方愿意接受并承担此项委托。 2.2法律关系:本协议给予乙方的权利和权力只限于给于一般代理的权利和权力,本协议不产生其它任何关系,或给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它任何协议约束的任何权利,特别是,本协议并不构成或委派乙方为甲方的代表,雇员或合伙人。双方明确和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论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2.3指示: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随时发来的指示。由于乙方超越或违背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赔、债务和责任,乙方应设法保护甲方利益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3条甲方的责任 3.1广告资料:中方应按实际成本向乙方提供合理数量的“产品”样品、样本、价目表、广告宣传用的小册子及其他有关“产品”推销的辅助资料。 3.2支付推销:甲方应尽力支持乙方开展“产品”的推销;甲方不主动向乙方代理“地区”的其他客户发盘。 3.3转介客户: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地区”其他客户直接向甲方询价或订购,甲方应将该客户转介乙方联系。 3.4价格:甲方提供乙方的“产品”价格资料,应尽可能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立马通知乙方,以利推销。 3.5优惠条款:甲方提供乙方获致订单的条款是最优惠的。今后如甲方向“地区”其他客户销售“产品”而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条件时,甲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比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3.6保证:甲方担保凡根据本协议出售的“产品”如经证实在出售时质量低劣,并经甲方认可,则甲方应予免费修复或调换。但此项免费修复或调换的保证,以“产品”在出售后未经变更或未经不正确地使用为限。除上述保证外,甲乙双方均同意不提供任何其它保证。 第4条乙方的责任 4.1推销:乙方应积极促进“产品”的推销,获取订单,并保持一个有相当规模和足够能力的推销机构,以利“产品”在“地区”的业务顺利开展和扩大。 4.2禁止竞争:乙方除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应制造、购买、获取订单、或协助推销与本协议“产品”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国家商品,或将本协议内“产品”转销其他国家和地区。 4.3最低销售额: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的第一个十二个月内,乙方从“地区”客户获得的“产品”订单,总金额应不少于元。以后每十二个月递增百分之十五。 4.4费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承担在“地区”推销和获取“产品”订单的全部费用,如电报费、旅费和其他费用,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4.5“产品”价格与条件:乙方保证按照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随时规定的价格和条件进行推销。在获取订单时,乙方应充分告知客户,甲方的销售确认书或合同内的一些条款以及任何订单均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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