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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
运输
合同
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协议
合同号码:
签约日期:
买方: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
4.数量
5.总值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
8.装船时间
9.装运口岸
10.目的口岸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
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
14.fb/fas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租订。
14.2.在f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立马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立马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立马通知卖方停止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交负担费用及风险。
15.cf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仔细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20年。对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15.7.如果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须是船级社比较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相同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具体金额。
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的
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立马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16.cif条件
在cif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cf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
17.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如因卖方未立马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立马保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及/或损失。
18.装船单据
18.a.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18.a.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cf/cif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fb/fas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
18.a.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详细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
18.a.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
18.a.4.由制造商及/或装运口岸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及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两份,必须注明货物的全部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8.a.5.本交货条件第17条规定的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副本一份。
18.a.6.证明上述单据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书信一封。
18.a.7.运货船只的国籍已经买主批准的书信一封。
18.a.8.如系卖方保险需提供投保不少于发票价值%的一切险和战斗险的保险单。
18.b.不接受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印的任何正本单据,除非这些单据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样,并经发证单位授权的领导人手签证明。
18.c.联运提单、迟期提单、简式提单不能接受。
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为装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该第三者提单由装船者背书转受益人,再由受赠人背书后方可接受。
18.e.信用证开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单据不能接受。
18.f.对于cf/cif货载,不接受租船提单,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长或大副收据、装船命令、货物配载图及或买方在信用证内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单据副本各一份。
18.g.卖方须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各两份副本随船带交目的口岸的买方收货代理人。
18.h.载运货船启碇后,卖方须立即航空邮寄全套单据副本一份给买方,三份给目的口岸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18.i.卖方应负责赔偿买方因卖方失寄或迟寄上述单据而使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18.j.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19.合同所订货物如用空运,则本合同有关海运的一切条款均按空运条款执行。
20.危险品说明书
凡属危险品及/或有毒,卖方必须提供其危险或有毒性能、运输、仓储和装卸注意事项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卖方应将此项说明书各三份随同其他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运输公司。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货物运输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托运货物名称、规格、数量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详见附件一
三、运输方式、费用及结算方式
3.1运输方式:。
3.2运输费用总价(含税价):人民币元(¥元)。费用明细见附件二。
3.3结算方式:(承办人需要根据约定完善支付方式条款)
3.4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按时足额出具国家正式发票。(承办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完善单据名称和数量)
3.5乙方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帐号为:
乙方确认本款前述各项信息准确无误,若因乙方提供的前述有关信息有误,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正确、立马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款项已按乙方提供的上述信息实际支付则应视为甲方已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乙方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按期、适当、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
四、包装要求
本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包装,没有规定的,应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具体要求:。
五、货物起运地、到达地
货物起运地:
货物到达地:
收货人:
收货人联系人:
收货人联系方式:
六、合同履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7.1质量要求:
7.2安全要求: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承运期间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八、货物装卸责任、方法
8.1货物装卸责任:(承办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卸货责任条款)
8.2货物装卸方法:。(承办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卸货方法)
九、领取货物及验收
9.1领取货物:(承办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卸货方法)
9.2验收:
9.2.1验收时间:乙方应在货到后日内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应在货到后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未在该期限内通知甲方,应视为货物符合本合同约定。
9.2.2验收标准:。
9.2.3验收地点:。
9.2.4验收方法:验收时,甲乙双方代表都应在场,验收完毕后由乙方出具验收报告,双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十、双方的权利义务
10.1甲方的权利义务
10.1.1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10.1.2检查乙方运输情况,对不符合约定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
10.1.3乙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变更收货人,但应支付相关费用。
10.1.4甲方托运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应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的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书面材料提交乙方。
10.1.5有权对乙方车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设施不全或违反装卸车、拉运有关规定的,有权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有权终止合同。
10.1.6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10.1.7其他约定:(有特殊约定或需求需要明确)
10.2乙方的权利义务
10.2.1按时自行负责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10.2.2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运输费用。
10.2.3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的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10.2.4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应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定进行妥善保管,作出危险物的标志和标签,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安全,避免环境污染。
10.2.5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完好无损,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坠落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0.2.6运输危险品必须提供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及相关证件。
10.2.7运输车辆应证件齐全并符合货运条件。运输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
10.2.8乙方在甲方厂区内装运货物的,如违反甲方有关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0.2.9其它约定:(对乙方有特殊要求时,务必明确约定)
合同号码:
签约日期:
买方: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
4.数量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