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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工程
承包合同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范文一
本合同经下述双方签署:
1.市(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代表人:
2.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以下简称乙方);经理先生(年月日由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权)
出生地:(国家)
国籍:(国家)
总部:(国)市
在国的通讯地址:信箱
鉴于甲方要兴建的,乙方提交报价已于年月日被招标委员会接受并已中标。根据国部年月日第号决议,双方缔约于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要完全、准确地按照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工程量表、价格表与合同条款有关的书面协议,在市对进行施工。
乙方承认自己对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确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同意缔约,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兑美元比例为%.
这个金额是用单价乘实际工程量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于“分段工程”则根据临时报表进行支付,临时报表的书写方法应是双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对乙方的支付要根据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
合同价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为施工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开支、义务、各种税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及在合同期内规定的保修、保养费。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格,如市场物价上涨,货币价格浮动,生活费用提高,工资的基限提高,调整税法、关税及税务,在国国内或国外新增加赋税。
(三)工期
乙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第号附件的说明,在自移交场地之日起的天之内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节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内。如果乙方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认为不可按期完工的话,可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原因,并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证实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移交场地
根据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进行工地交接,交接时须签订纪要,双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场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纪要,并将纪要的复印件寄给乙方。起草纪要之日等于乙方接收场地之时。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认在签认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提供范围等。由这些因素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六)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自被通知中标的第二天起的30天内,向甲方寄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该合同总额的%,或在指定期限内将以前寄存的投标保证金补充到上述比例。该合同只有在寄保证金之后才对甲方产生义务。
有现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条件第11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保函须在合同整个执行期中都有效,真到最后交付工程为止。
该保证金始终都由甲方保存,作为乙方完成施工和履行甲方权利的保证。乙方应在甲方发出挂号函件后,最多在一个月内,按可能业经被扣除的金额的相同额度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的余额,或者从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有权索赔,只要用挂号函件通知乙方即可,无须诉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
甲方有权从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债务。
甲方:
代表:
年月日
乙方:
代表:
年月日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范文二
总包商(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在订立本分包合同。鉴于总包商已同国(以下简称业主),就在国的号工程项目的设计,运输和施工签订了合同。鉴于分包商愿按该合同实施土建和安装工程而报了价,鉴于总包商已接受分包商的报价,依据分
包商年月日,号文件,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下列文件应是本分包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1.。
2.合同的特殊条款。
3.工程项目的技术规范。
4.工作范围和技术要求。
5.土建和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报价表。
第二条定义
1.“总包商”:系指甲方。
2.“分包商”:系指乙方和乙方将工程的任何部分转包给别的任何专业公司或机构。
3.“总包商的工程师”:系指由总包商指派的监督分包商工作的人员。
4.“分包”:系指由分包商按本合同第三条
第三条工作范围
本工程包括在国境内,根据业主的技术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所有工程的监督人员,熟练和非熟练工人,提供运输、测绘工具及设备,挖掘及钻孔机械,吊车,以用于塔架安装和绝缘箍,地线配件,拉力条的安装以及导线挂垂和拉直等工作。
2.提供混凝土材料、水泥、砂、石子、灰浆材料、钢筋,并运送到工地。
3.为所有熟练和非熟练工人及行政人员提供住宿、膳食、供水、卫生设备、交通费用和社会保险。
4.运送由总包商提供的材料:总包商在库房中的塔架、导线、绝缘材料、五金构件、接地材料,包括从总包商在BKB的库房到施工现场的运输,并负责卸车和保管。
5.分包商应按总包商提供的纵断面图和测绘图确定塔架的位置。凡是已由总包商定出的塔架位置,分包商应测量检验,以保证塔架的位置和线位方向符合合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取得总包商批准后,应对测绘图作相应的更改或修正。
第四条劳动力
分包商应:
1.自始至终提供足够数量的工人,以满足总包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方面的要求。
2.在工作时间、节假日方面,应遵守当地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
3.支付工资并服从当地关于对工人报酬的一切规定。
4.为其雇员提供食宿。
5.向总包商和国主管部门提供他们所需的有关其雇员的一切情况。
6.对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各种性质的索赔或风险,自费为其雇员和工人提供保险费及工人补偿。
第五条法定责任
分包商应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1.遵守国关于所得税的规定。如果其雇员中有人对雇主给他们的报酬不付个人所得税,分包商也应对此完全负责。
2.根据国的法律,为其雇员支付各种国家安全捐款。
3.分包商应服从所有适用于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国的法律、地方法及规定。
第六条材料的有效利用
分包商应注意该分包工程所需要材料,如水泥、钢筋、燃料、润滑剂等,在国市场可能会出现供应短缺的情况时,分包商应自费安排从其他国家获得这些材料,从而保证该分包工程不间断地进行。
第七条权利义务
1.分包商的权利义务:
(1)分包商应熟悉业主技术规范,按照业主的要求和技术规范要求,承担属于分包工程范围内的与分包商有关的全部责任。
(2)除总包商的工程师授权外,分包商任何时候均不能与业主接触或谈判。
(3)分包商应提供该分包工程施工及运送其人员往返工地所需要的全部运输车辆。
(4)该分包工程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工具,包括拉力设备、拨具、张紧装置、操作线、传动滑车等、分包商应自费提供。
(5)分包商应遵守国有关各种工具、设备、机械及运输工具方面的所有法律和海关规定,并支付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该分包工程竣工,分包商就应负责把上述全部设备和工具撤出国。
(6)总包商应取得由业主写给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介绍信,为分包商选定建立其宿舍区的场地。函件所花费用和有关宿舍区的一切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7)分包商应呈送用于该分包工程的水泥、钢筋、砂、砾石以及任何其他材料的厂商证明及试验报告,并取得总包商对此批准。混凝土试块的报告单应同地基工程付款申请单一起呈送。所有试验及试验报告书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8)分包商应按总包商同意的格式,呈送每周和每月的进度报表。
(9)分包商应负责清扫公用道路,并铺筑供其车辆及设备出入公用道路的临时通道。分包商应谨慎小心,以免引起财产或农作物不必要的损失。
2.总包商的权利义务:
(1)总包商应负责交付材料,包括塔架、塔架附件、导线、绝缘装置、绝缘体及导线配件、接地棒及接地线等。分包商应在总包商的仓库提取材料,将材料装车,运送到施工现场并卸车,费用自行承担,按双方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对分包商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材料,至少要在该项工作开始前周为分包商备好。如果总包商未能按上述要求把材料交付给分包商,总包商应准许分包商一个相应的延长期。
(2)总包商将指定一位或几位工程师监督该项分包工程,分包商的人员应对其承担义务。
第八条维修保证期
分包商将从接收验收证书之日起个月内担保所有工程,不会由于其雇员的工艺低劣或因其提供的材料质量差而发生事故。
第九条意外事故或损失的责任
在工程移交之前,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不承担各种人身伤亡或财产(非工程部分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并保障总包商不承担属于分包商和其雇员所引起的诉讼、控告、索赔要求诉讼费、指控和其他费用的责任。
第十条保险
1.工程保险:总包商应按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自费对永久和临时性工程、施工机械及设备进行保险,这应包括分包工程在内。
2.第三方保险:包括分包商在内的第三方保险,将由总包商承担,而分包商不付任何费用。
3.工人补偿:分包商应自费负责其工人的保险,包括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各种性质的索赔。
4.对以总包商名义的保险单中的索赔补偿的确定,分包商应在3天内备齐各种有效的证单。
5.不能由第三方和工程保险偿付的各种损失和费用,分包商应对此承担责任。
6.所有扣减款额应记在分包商的帐上。
7.对属于分包商自己的,或租借总包商的或租给总包商的全部机动车辆运输设备和工具,如未计入总包商的保险单,分包商应自费保险。
第十一条分包工程量
在该分包工程价格表中所列的工程量只是大约数,变化范围在plusmn;%之内,则单价不作任何变化。如果变化值超过plusmn;%,应按总包合同一般条款中第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许可证和执照
1.总包商应帮助分包商获得分包商雇员所需的入境签证、居住证和劳动证、该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口许可证,以及生活用房和物资进口许可证,要获取由业主写给国有关当局的证明信。
2.办理这些函件所花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开支均应由分包商承担。
第十三条竣工及惩罚
1.根据双方同意的交付材料(不包括由分包商提供的材料)日程表,只要分包商能立马得到材料,分包商就应按下列规定日期完成各分项工程的施工:
2.如果由于分包商的错误或疏忽,未能按上述日期完成该分包工程,分包商意每延误一天,就向总包商支付拖延分项工程的分包合同价的%,作为罚金或违约罚款金,罚金或违约罚款金比较高限额不得超过分包合同总价的%。
第十四条过错
1.如果总包商认为分包商存在下列过错,总包商可以向分包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失职、疏忽及违约行为。
(1)分包商未能仔细或迅速地进行施工,或没有准确地按合同施工;
(2)忽视总包商工程师所发布的与工程有关的各种合理的书面指示;
(3)违反合同的规定。
2.如果分包商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执行通知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总包商将有权雇用其他人并立即对被忽略部分的工程进行施工。
3.另一种方法是在不损害总包商其他正常权利的情况下,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从分包商手中要回,给其他人完成。在此种情况下,总包商可随时自由使用分包商的一切设备,并对设备正常磨损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考虑分包商对这些设备所拥有的任何权利。此外,对按分包合同规定应属分包商的那部分余款,或所述那部分工程的施工款,总包商有权保留并要求不付,或根据已完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定。
4.按前所述,完成这项工程或实施其中的一部分,费用如超过应属分包商的余款,那么分包商应承担这部分超过的款项。
第十五条支付条款
总包商应按如下规定向分包商付款
1.预付款,其金额为分包合同价总额的%,自分包商提交由银行开具的等值银行预付款保函之日起15天内,付给分包商;保函有效期为
个月。
2.每月完成的并经业主验收的工程占分包合同价的%。
3.分段工程占分包合同价的%;凭暂时验收证书。
4.分段工程占分包价的%;凭最终验收证书。
按总包合同规定,只有工程经业主在四周内验收后,上述1、2及4条规定的付款,自收到分包商发票之日起周内,才能付给分包商。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额按下列百分比支付:国的当地货币:%;美元:%;用当地货币支付的部分在国付款,用美元支付的部分,通过电汇付给分包商在银行帐号,汇费应由总包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