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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使用
许可
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4篇
许可人:(以下称甲方)
被许可人:(以下称乙方)
经甲方和乙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许可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的第号商标。
2.乙方应付给甲方许可使用报酬元,支付办法为。
3.甲方可以/不得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内在地区使用或许可第三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4.甲方保证。
5.乙方保证。
本合同一式份,副本送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甲方:(章戳)
负责人:(签章)
乙方:(章戳)
负责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厂(公司)注册的第号商标(商标注册证的影印件/复印件附后),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许可厂(公司)使用。经双方协议,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请予备案。
许可使用的商标:(贴商标图样,并由注册人骑缝盖章)
许可使用的商品:
许可使用期限:
具体使用许可条件,见所附的许可合同副本。
许可人:(章)
被许可人:(章)
地址: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
许可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含地区号):
国籍:
是否再许可:
被许可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含地区号):
国籍:
代理组织名称:
许可使用合同生效日期:
许可使用合同终止日期:
商标注册号: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许可申请人章戳(签):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
注:
1、许可使用合同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栏目。
3、收费标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元。
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在注册号前加母G以示区分。
5、共有商标许可,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6、再许可人提出备案申请的,应将其有关情况填写在许可人相应栏目,并在是否再许可栏目中注明。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
许可人: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许可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明确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签定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其拥有的在国家商标局核定服务项目第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名为:“”,注册号码为。
第二条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乙方可以在等商品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
第三条使用期限:
乙方无偿(或有偿)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期限为年。在规定的使用期届满前某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使用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条乙方有权在约定期限内无偿(或有偿)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甲方不得放弃注册或放弃续展注册,并应保证其注册商标不被宣告无效。
第五条乙方有权同时依法使用其他商标,甲方不得限制其使用。
第六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应在使用前述商标的商品上标明甲方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检查使用上述商标的产品的质量。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满足甲方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如有不符上述要求的做法或销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其授权代表通知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甲方承诺上述商标不侵犯第三方的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乙方承认尊重甲方对上述商标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并承诺不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危及上述商标注册的有效性。
第九条乙方同意告知甲方其知晓的任何未经授权使用的易与上述商标产生混淆的类似商标或仿制品。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协助甲方防止、对抗和制止上述侵权行为。
第十条乙方同意将本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费用自负。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对于因任何一方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行为或被指控的任何行为引起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和解、裁决或判决,包括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该乙方同意赔偿对方因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
第十二条本合同包含双方关于本合同主题事宜的完整合同,取代双方之前的任何类似合同。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经双方签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并根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对争议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许可方: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
被许可方: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4)
合同编号: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授权范围
一、甲方将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第类商标(注册号:)许可乙方使用在其门市和生产的产品包装上。
二、商标标识:(另附页)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四、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五、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行业内普通许可使用。
合同存续期间,不在行业同类产品上,授权其他生产厂家使用甲方的第类商标。六、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上使用的说明文: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乙方向甲方交纳万元人民币作为商标、冠名使用费。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的要求。九、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乙方必须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乙方的企业名称和产地。
十一、甲、乙方应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续费备案,不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
十二、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门市和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以及冠用连锁店为内容的文,以及在本合同第6项中许可乙方在其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材料中所规定的文,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十三、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有权利监督乙方产品质量,乙方有责任将包装设计文稿交给甲方审核备案,以免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
十四、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仅为提高乙方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策划和包装。是在法律许可下的合法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应当强调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十五、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签、盖章。
十六、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金额足额交付了甲方商标使用费。
十七、甲方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
十八、乙方使用在甲方授权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要具备如下条件: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定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国家明令需要具备环保认证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级环保机构认证或国家指定机构的认证。
●必须要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必须达标。
●必须要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取得生产许可证。
本合同自签的个月内,由乙方到所在注册工商局存查。
十九、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代表签盖章为准。
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二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到期没有续签合同。
二十一、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之后,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并构成对甲方声誉的严重损害的。
二十二、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商标使用许可费没有全额进入甲方指定帐号(银行公休、假日顺延)。
交易程序
二十三、甲方先将合同传给乙方审核,乙方无异议后交纳
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可分为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一次付清,甲方承诺在小时之内加急将合同交付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与乙方一同前往,如果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不受理此备案,甲方将全部退还所有商标许可使用费给乙方。直至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乙方付清全款。
第二种方式:乙方先付全款%部分,剩余部分款项在甲方递交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受理后结清。如果乙方在甲方办理完所有手续后,在个工作日内不予甲方办理完所有结算事宜,甲方视乙方违约,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中止乙方使用其注册商标,所收乙方的费用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双方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国家工商总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公司做备案书,根据中国的法规由涉外商标代理机构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
二十四、代理机构将双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后,甲方所承担义务的全部完成。
二十五、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受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依据其行政程序,向甲方发《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并在全国性的《商标公告》上公告。
二十六、甲方指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甲方收款结算单位,全权负责甲方在中国境内商标使用许可中的事务工作,并对乙方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争议或法律纠纷,由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协调解决和应诉。
二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具备合同中的生效条件,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违约责任
二十八、乙方不能超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的商标类别、商品种类、商标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条件,合法使用美国安伯士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二十九、乙方只限于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上和门市上使用美国安伯士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投资与第三方新成立法人机构进行生产销售并盈利。
三十、乙方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前必须全部付清所有商标使用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付和拖延。甲方在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不能单方面终止乙方的商标使用权(但符合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件”的条款除外)。
三十一、双方如有违反“违约责任”中条款的,违约方罚款金额为万元人民币。
适用法律
三十二、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争议的解决
三十三、对合同有争议需要修改,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签署书面合同报原备案商标局受理方可生效。
三十四、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
三十五、如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将争议提交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由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解释、代理、争议受理、仲裁机构
三十六、本合同中商标使用许可争议的解释权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三十七、本合同中的商标代理机构为商标代理公司。
三十八、本合同中的争议受理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
三十九、本合同中争议的仲裁在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
本合同一式四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