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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合同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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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 合同
商城合同3篇 甲方:厂家代码: 乙方: 合同编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二条甲、乙双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同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代理商营业执照副本、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卫生许可证、商品代理授权证书或委托经销证明。如甲方对上述证件存有质疑可单方终止合同。 第三条乙方租用商城四楼平方米场地经营品牌的商品。 第四条在经营过程中如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变更或增加经营品类、范围或在商品质量上没有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检验标准,甲方有权即时终止双方合同。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专柜的营业员、商品价格、商品质量、销售收银及日常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营业员必须经甲方面试和培训方可上岗。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经营、存放的商品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办理或乙方承担费用由甲方代为办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二章销售费用及结算 第七条经双方商定,乙方在甲方经营月租金为元。 第八条在不违反《劳动法》的前提下,乙方承担联营专柜发生的一切与经营相关的劳动关系责任及费用,并由乙方同专柜营业员自行签定劳务合同并支付薪酬。 第九条为维护商场良好形象,甲方对乙方经营进行统一收银,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私收现金销售,一经违反将处以5元罚款,并全部清除出场。 第十条甲方设定每月末最后一日结帐,次月某日至某日签收对帐单,某日给乙方结算货款。乙方经营之最后一个月的货款,甲方将在一个月后予以结算。期间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支付发生的退货款项而无须通知乙方。 第三章双方责任 第十一条联营专柜的商品必须自行建帐管理,商品保管由乙方负责。如有丢失、损坏均由乙方承担。专柜经营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乙方必须保证专柜商品品种齐全,陈列美观、丰满。 第十二条联营专柜营业员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如有违纪行为,甲方有权处罚、辞退。 第十三条专柜出售的商品,价格一律按统一价签六折以下出售,商品销售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并使用商城统一物价标签。 第十四条由于乙方商品质量原因,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危害而导致法律诉讼,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或相应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有对乙方所销售的商品进行退换的决定权,并有权在货款结算时扣除相应款项。 第十六条商城为维护整体形象或整体经营布局调整,供货商应无条件配合。 第四章合同解除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任何一方无力经营需终止协议时,应提前天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如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同时收回场地而无须对乙方承担责任。若乙方因提前终止协议,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出售乙方商品及其他财产,如出售所得仍不能补足损失,乙方应负责用销货款或其他方式补足差额,甲方不用通知乙方。专柜撤柜时需扣其当月销货款作为撤柜后的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保证金,三个月后如未有问题出现,方可结清货款。终止协议的事由包括: 1、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在收到甲方书面要求补偿通知后某日内未作补偿的。 2、如乙方未能清还债务或被提前终止经营,且不论自愿还是强迫进入清算的。 3、乙方暂停营业或歇业连续超过7天以上的。 4、乙方经销的品牌有假冒伪劣成分(不分情节轻重)或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5、擅自将经营场所转让、转租或转包给他人经营的。 6、信用严重恶化,不服从商场管理,情节恶劣的。 第五章合同争议及解决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可提出诉讼或由合同签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协议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议。 甲方:乙方: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签定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成都商城商铺租赁合同范本商城合同(2) 甲方: 乙方: 签署时间: 合同编号: 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a商城系由甲方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商业物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成都a商城商铺事宜订立本《成都a商城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a商城” 1.3“该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 1.4“营业额”指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商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 1.5“租赁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6“管理费”指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整个a商城的正常运作,而对a商城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费,a商城正常营业时间内该商铺和公共区域使用的空调用冷水费、供热费费用。 1.7“起租日”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 1.8“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元”指人民币元。 1.10“;”指千分之一。 第二条出租商铺 2.1甲方将坐落于成都市成华区成都a商城第层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2.2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2.3该商铺的承租面积(gla)约为平方米,建筑面积(gfa)约为平方米。 (最终以成都市政府认可的具有测量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面积为准)。 承租面积(gla)包括仅供乙方使用的功能性空间。柱体面积包含在承租面积内,租户之间内墙按照一半墙体计算其面积,面对街道或后勤通道的墙体按照全部计算其面积。 2.4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与a商城中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使用a商城中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 2.5乙方租用该商铺的期限: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年。 第三条商铺用途 3.1号商铺只供乙方作为品牌经营之用,甲方保证该商铺能够作为该用途使用。 3.2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a商城《土地使用权证》。 3.3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4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3.5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a商城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3.6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且保证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 3.7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号商铺是(英文为“)商标及所经营商品/服务的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许可/被授予人,该权利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影响该商铺正常经营的限制。 3.8如因上述3.7所述之权利瑕疵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或连带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4.1租金 4.1.1乙方每月租金为:每月基本租金或每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高。 营业额提成租金以每月总营业额(税前)为基数计算,面积均统一以gla计算。 1)第1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元,(人民币元/m2 m2), 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的%,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 2)第2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m2 m2),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的%,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 3)第3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m2 m2),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的%,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 4)第4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m2 m2),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的%,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 4.1.2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广费、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4.1.3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如此时a商城尚未对外营业,则起租日为a商城对外营业之日)。 4.1.4除首月基本租金于起租日支付外,每月基本租金须于每月第某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租金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某月某日基本租金额。 日基本租金额为该商铺承租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基本租金额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 每月的营业额提成租金须于次月第某日前依据本合同第4.1.1条约定的营业额提成租金计算方式结算,如结算出的数额少于基本租金的,则月租金以基本租金为准;如结算出的数额多于基本租金的,则月租金以提成租金为准,乙方应于该月第某日前向甲方补足提成数额多于基本租金部分的款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因营业额差异造成提成租金差异,于结算后的下月调整。 4.1.5根据本合同第4.1.1条规定,如遇乙方租金调整,租金调整月份的基本租金及提成租金计算方式为:按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及调整前后的租金标准,分段计算调整前后各时段的租金。 4.2租赁保证金 4.2.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2个月基本租金加管理费及推广费数额的租赁保证金,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及推广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4.2.2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 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甲方应在某日内向乙方退还该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某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 租赁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汇款形式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内。帐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4.2.3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某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4.2.4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某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该租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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