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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质押借款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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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 个人 存款 质押 借款 合同范本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人:商业银行 借款人: : 现住址: 联系电话: 出质人: : 现住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因急需资金,以出质人个人储蓄存款/国债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贷款,借款人取得借款主要用于。 第二条借款金额:(币种及金额大写)元。质押率:。 第三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放款日期以贷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如遇银行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借款利率:月利率:%,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在借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次年月日调整利率,上下浮动的比例不变。 第五条质押担保 1.质物 名称: 户名: 账号: 凭证编号: 金额利率: 开户日: 到期日: 质物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2.出质人自愿以其处分权的上述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3.质物移交时间为年月日。 4.当质物出现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或处置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5.质押的撤销。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贷款人将质物退还出质人。对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由贷款人、出质人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借款归还 1.借款期一年(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偿还,以方式还本付息。 3.提前还款:借款人若要提前还款,须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提前还贷,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4.逾期还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即为贷款逾期。对逾期贷款,贷款人将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罚息。逾期超过一个月时,出质人授权贷款人无征求借款人和出质人的意见,由贷款人主动将本合同约定的质物按序号由小到大顺序变现,以归还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及罚息,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出质人负责。 第七条贷款人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借款足额提供给借款人。 2.妥善保管质物。 3.当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关系解除后,贷款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借款人、出质人。 第八条借款人义务 1.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2.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帐户或办理银行卡,并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帐户或银行卡划付与借款有关的款项。 3.所借款项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4.在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出质人义务 1.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 2.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在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第十条出质人声明 1.质物即质押的存款/国债为合法取得,出质人有权独立处置,否则,出质人将对本合同约定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是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质押担保将继续有效。 3.贷款人对质押担保所享有的权益不会因为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删除而受任何影响。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质物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质物。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变现、转让质物。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1.逾期超过一个月的; 2.本合同贷款总期限届满,但借款人尚有欠款未还的; 3.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5.质物价值明显减少且借款人不提供相应担保的; 6.借款人或出质人不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7.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出质人;如不足以清偿,贷款人对借款人有追索权,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的变更,须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2.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取得借款人、出质人的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借款人、出质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生效。本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协商或诉讼期间,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或出质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三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依法设定质押权、质物交付贷款人后生效,至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全部还清时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出质人对本合同全部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义,并对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贷款人:(盖章) 借款人:(指印) 出质人:(指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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