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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 开发 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4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二、合作条件: 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 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 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 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 三、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亩,使用期限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 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某年某月某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 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收益分配。 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六、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赔偿乙方。 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赔偿甲方损失。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赔偿甲方损失。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某年某月某日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复杂得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则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空间。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与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2、较强的行政干预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主要体现在应履行一系列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其效力等问题也受到土地、规划、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具体说来,包括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其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及登记制度,此外还有我国相关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履行的审批及登记制度等。对房地产开发进行规划方面的限制是世界各国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等则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在我国合同法领域,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相对较强,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政干预性在房地产合同中又属相对较强。这是我们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3、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着多样性。在组织形式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而是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联合进行开发,各方对其开发所得房地产属共有关系;既可以是内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发,也可以是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开发,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开发。当然,不论合作形式如何多样化,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资。而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和以资金出资两种,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出资,即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出资。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是无形财产的一种,以此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单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的较少,因为在合作各方拥有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直接申请获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通常与其他出资形式共同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 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2) 合同编号: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中介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样。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中介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 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2.技术内容: 3.技术方法和路线: 第二条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第三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 甲方: 乙方: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五条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第六条以提供技术为投资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 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实施该项技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 第七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 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2. 3. 4. 第八条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1. 2. 3. 合作一或多方可以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九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 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损失的,合作各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风险损失: 1. 2. 3.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甲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合作一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 甲方: 乙方: 第十四条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本合同最终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种方式处理: 1.(完成方、合作各方)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⑴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⑵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⑶相关利益的分配权: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第十六条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种方式处理: 1.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⑴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⑵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⑶相关利益的分配权: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第十七条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并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 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合作各方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员名单。此研究人员享有在有关最终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合作一方或多方利用共同投资的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方所有。 第十九条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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