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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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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 协议 合同
合作协议合同4篇 核心提示: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应在收到守约方有关其违约行为的通知后某日内予以纠正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索赔因此发生的损失。 甲方: 乙方: 共产党是由网站发起成立的一个以销售各类行业,专业信息为基础的合作型联合体。的基础业务和主要协调工作由甲方负责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所属网站于年月日加入,期限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的业务说明: 共产党是一个以销售信息产品为目的,以高科技为手段,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一个,而成立的合作型联合体。即:成员的产品放在销售平台进行销售,的成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及销售平台进行宣传推广,另一方面成员还可以代理销售其他成员的信息产品。 作为的倡导和发起单位网站,是由主管,委员会主办的网络新闻媒体,自年成立以来就一直致力于行业新闻报道和行业资讯产品的销售,在宣传推广和销售方式及销售渠道上具有一定优势。 二、合作内容: 1.乙方免费加入,享受协议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2.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新闻宣传服务,行业频道宣传链接,乙方在网站首页明显位置挂接入口并需提供一定数量经常更新的免费资讯,以引导用户培育市场; 3.甲方负责利用推广销售乙方的信息产品,收入所得甲乙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 4.乙方可以以优惠价格代理销售其他成员的信息产品。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新闻宣传服务,行业频道宣传链接; 2.甲方有义务通过各种方式对进行宣传推广; 3.的所有经营权归甲方所有; 4.甲方负责销售乙方提交的信息(包括行业深度报告,会员服务,行业资讯,企业黄页,产品价格,科技专利,法律资讯,国外信息资讯,金融数据,信用数据,市场供求,商标信息,标准认证等),收入所得甲乙双方按乙方网站在此方面实际收入的5:5进行分成。产品代理合同:网站销售合作协议书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免费享有提供的服务; 2.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统一页面的设计,制作; 3.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签署个工作日内,在网站首页明显位置挂接统一的网页入口及标识,并不得随意删改; 4.乙方有义务免费在网站显著位置配合的有关宣传; 5.乙方可以以优惠价格代理销售其他成员的信息产品; 6.乙方有权享有甲方在此合同生效后推出的的新政策及服务。 1.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1.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应在收到守约方有关其违约行为的通知后某日内予以纠正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索赔因此发生的损失。 2.若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对方有权追究该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并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如属双方过错则应按过错比例各自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应立马协商解决,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包括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4.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仲裁规则在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七、不可抗力 1.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发生的后果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书面通知对方,并于某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之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或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合同。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3.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人(签): 授权人(签): 年月日 年月日 保险合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合同(2) 甲方: 乙方: 为提高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 (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三)风险管理服务 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立马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终止 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 八、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二)本协议自签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立马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代表(签): 代表(签): 年月日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附件 附件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凡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条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二)战斗、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三)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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