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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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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合同
卖方合同4篇 以下是由本站推荐的借款范本 第一章贷款金额、用途及期限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共产党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美元((大写)万美元)(以下称“贷款”)。 第二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政策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日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的规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应专项用于“项目合同”项下的资金需要。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 第三条本合同贷款期限为个月,自提款计划约定的首次提款日起,到年月日止(以下称“贷款期限”) 第四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提款计划如下: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特殊约定: 第二章贷款利率和利息计收 第五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本合同所执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每满一年确定一次。本合同第一年度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从首次提款日起,每满一年后执行的年利率,应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执行。 本合同美元“贷款”利率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费用暂行规定》执行,按个月浮动,本合同第一计息期的利率为百分之(%)。以后每个计息期执行的利率,由“贷款人”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贷款人”按季计收人民币“贷款”利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贷款”账户,并在每季度末月某日以前将利息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贷款期限”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的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贷款人”按季计收美元“贷款”利息,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将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费用暂行规定》计收罚息。 第七条本合同规定的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 第三章贷款的提取 第八条本合同的担保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才能申请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提取本“贷款”,应事先向“贷款人”提交按照附二格式确定的提款通知书及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文件、材料,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条“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的提取期限为6个月(自提款计划确定的首次提款日起算)。若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款,“贷款人”有权取消本合同所有“贷款”直至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第一笔提款以后各笔“贷款”的提取期限为3个月(自提款计划确定的相应提款日起算),若在此期间内,“借款人”未办理提款手续,“贷款人”有权取消该笔“贷款”直至全部未用“款”。 第十二条未经“贷款人”同意,提款计划不得更改。 第四章借款人的声明与承诺 第十三条“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如下 (一)“借款人”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借款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 (五)“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公司授权均已完成,本合同由“借款人”的有效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七)“借款人”未隐瞒下列任何事件: 1.“借款人”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违法或被索赔事件或发生了与“借款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规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借款人”在与其他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3.“借款人”承担的重大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4.与“借款人”有关的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5.“借款人”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 6.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十四条“借款人”向“贷款人”承诺并保证,“借款人”应完成下列事项: (一)“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每季向“贷款人”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每年某月底之前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应在每季度向“贷款人”报送一次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项目”的执行和“项目合同”项下的收结汇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充分的协助和配合。 (四)“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开立专用于上述“项目合同”资金收付的专门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应专款专用。 (五)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清偿前,“借款人”有以下任何减少注册资本、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的行为,均应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 1.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 2.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 3.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 4.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5.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 (六)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债务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七)在法定期限内或“贷款人”要求的期限内,“借款人”应立马办理与“项目”有关的登记手续,并向“贷款人”提供登记文件复印件。 (八)“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结算业务应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办理。 (九)“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或“项目合同”有关的文件正本(包括本票、承兑汇票等)存放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处。 (十)如有“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任何情形,则“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股东分配股息或红利。 (十一)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合同项下第九章中所述的任一违约事件,“借款人”应在得知该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时某日内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对所发生的违约事件采取合理、立马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代理行的参与 第十五条为了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贷款人”委托银行作为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代理行(以下称“代理行”)。“贷款人”另与“借款人”和“代理行”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称“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号:进出银(信代)第号)。经“贷款人”总行授权,“贷款人”另与“借款人”和“代理行”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称“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号:进出银(信代)第号)。 “借款人”除应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外,还应受“委托代理协议”的约束如“委托代理协议”与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贷款人”将委托“代理行”负责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拨付、监督“贷款”的使用和“项目合同”的执行,以及将“借款人”的出口结汇资金立马划付至专门账户,用于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第六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严格按还款计划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第十八条除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况外,“借款人”如提前还款,应提前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对于任何提前偿还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借款人”应确保“项目合同”项下的收结汇应专项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借款人”如提前收回“项目合同”项下的货款,应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二条如“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两个月内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和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同意该“贷款”展期的证明文件)。经“贷款人”审查后,如“贷款人”批准“贷款”展期,“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定“贷款”展期协议。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在还款时应按“贷款人”要求填写汇款单据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注明本合同的合同编号)。 第七章担保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采用如下担保方式 由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 由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为。 由提供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为。 第八章保险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应将本“贷款”项下有关的设备、建设工程、出口货物货物运输以及“项目”运营期间的风险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应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并且“借款人”应将或安排将保险权益转让给“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偿清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借款人”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某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立马向承保人索赔。由于没有立马通知或立马索赔或未履行保险单项下义务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保险赔款应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但“贷款人”可视“项目”情况决定保险赔款是否可以继续用于“贷款”支持的“项目”或贸易;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所欠“贷款”本息不构成对“借款人”应偿付债务的免除。 第九章违约事件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提取“贷款”。 (四)“借款人”违反了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对“借款人”的有关规定。 (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或担保人在有关担保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六)“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了在本合同或有关担保合同中作出的承诺或保证。 (七)“借款人”自筹资金未立马到位。 (八)“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 (九)“项目”产品质量被认定为不符合“项目合同”规定的标准。 (十)“借款人”在其为一方的其他合同项下严重违约。 (十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十二)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抵押物或质物贬值、毁损或灭失。 (十三)“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合并、分立或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未能做出令“贷款人”满意的偿还安排或债务重组。 (十四)“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 (十五)“借款人”未将以下情况立马通知“贷款人”: 1.其“项目合同”的重大变更; 2.其章程的任何修改及其经营活动的任何实质性变化; 3.其会计原则的重大修改; 4.其及其主要子公司的财务、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借款人”的,且在“贷款人”看来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能力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十六)“借款人”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上述违约事件是否发生,由“贷款人”作出判断并通知“借款人”。上述任何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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