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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代理合同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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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代理 合同 协议书
化妆品代理合同协议书 甲方:美舍雅阁香薰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或总部) 乙方: (下称乙方或代理商) 乙方经过对甲方之经营理念、营销模式、管理能力等多方考核及市场明确定位后,结合自身条件、当地市场资源、总部条件等多方面情况提出加盟区域代理申请,经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约定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总则 1、甲、乙双方都是独立自主、自负赢亏的合法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关系,代理商所属员工不是总部的员工,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向甲方交纳代理费后,即取得本协议约定区域范围内的代理经营资格,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交纳的代理费不予退返。 3、乙方自觉维护总部利益,服从总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切实强化加盟店建设与管理,业务上接受总部的督察和指导,对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4、加盟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第二条:代理经营区域、代理经营期限、经营地址的确定: 1、乙方代理经营地域范围是其中不包括。 2、乙方经营地址是省市(县)区(镇)或,如需签约后再确定具体店址,乙方在确定店址(店主)前须事先书面报请总部同意,以防店址布局重复。 3、乙方代理经营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经营技术资产 甲方的经营技术资产包括: A、品牌字号形象标识;B、品牌形象代言人;C、营运和促销方案;D、形象识别CIS系统;E、企业文化和荣誉; F、统一的广告资源和广告效应; G、营运手册和教育培训系统; H、店堂装修、场地布置方案等。以上经营技术资产乙方只能分享使用,不能转给他人使用和用作其它用途。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国内市场开发、推广及品牌形象宣传。 2、为乙方免费提供相关的经营技术资产。 3、负责制定产品的销售政策及新产品开发与供应。 4、为乙方免费提供相关的技术和消费技巧培训,以促进乙方的销售和服务工作的开展。 5、甲方有权对乙方和乙方发展的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可随时对其经营状况、商品价格及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 6、为提升品牌形象和乙方效益,甲方应进行不定期广告宣传。 7、在合同期内,如乙方违规经营,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8、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区域代理商资格。 (1)乙方在代理区域内仿冒、滥用甲方的注册商标,损坏甲方的形象 (2)乙方在代理区域内同意其管辖”美舍雅阁”天然香薰护肤用品专营店内自行销售非甲方所提供的商品甚至假冒伪劣商品而影响甲方声誉; (3)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美舍雅阁”天然香薰护肤用品专营店整体运营体系; (4)乙方在代理区域内出现价格混乱,经公司明确要求稳定后仍不能进行有效控制的。 出现以上情形甲方解除本合同或乙方单方自行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可将剩余货物按本合同退换货规定退回甲方,在包装完好、无污染、无破损,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甲方按原价收回。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区域垄断经营权 A、乙方须加盟后方具备代理资格,并交纳相应的代理费用,享有区域总代理的权利。 B、代理商正式确定后,乙方根据总部招商计划在其区域内发展下级代理商和”美舍雅阁”天然香薰护肤用品专营店。 C、代理签约后,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发展其他代理商,今后所发展的加盟商全部由乙方直接管辖和管理,代理商代理区域内加盟商进货均由代理商直接负责。 D、代理商签约前总部在其区域先期已发展的加盟商,其业务由代理商直接管辖和管理。代理商签约后总部在其区域发展的加盟商或代理商自行发展的加盟商,总部给予代理商管理费用壹万元。 2.价格监督权 在遵守总部价格规定前提下,代理商负责代理区域内分店产品、工具原料的供货价格协调管理,须执行价格统一原则,如有变动须书面报请总部备案后实施。 3自办专营分店权 在代理区域内,代理商在不影响其他专营店商圈利益的前提下可自办”美舍雅阁”天然香薰护肤用品专营店经营。 4区域招商权 乙方在遵循城市人口五万人开设一家,店与店保持1000米的原则下,乙方可发展加盟商,但不得以收取加盟费为目的,须加强”美舍雅阁”天然香薰护肤用品专营店市场的维护与管理,以最终扶持开店为目标。乙方的招商政策、营运政策须书面申报甲方备案后实施。如需甲方协助完成相关技术培训及商品配送,需向甲方交纳相应的成本费用。 5.商品配送权 代理商有权要求总部按市场需要立马、快速、准确进行商品配送,无特殊情形乙方款到五个工作日内发货。 6.分享招商广告权 总部将为代理商提供统一的招商广告策划,协助代理商创建强大的招商平台,招商广告包括:平面广告、网络广告、电视广告。 7.乙方发展加盟店时,由甲方统一签订协议书(包括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等其它补充条款等文本均以复印件,交予乙方备案)。乙方发展的加盟店店主联系方式、店面及店堂照片(各三张),应在加盟店开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总部存档备案。甲方须将发展的加盟商的个人资料移交给乙方备案。 8.乙方负责乙方和乙方发展的加盟店的日常经营,每月底须向甲方提供各营运店的销售运作情况,以利于甲方全面掌握、督促代理区域内的经营效益提升和加盟店的发展。 9.乙方负责乙方和乙方发展的加盟店的视觉形象系统须和直营店视觉形象系统基本一致,须按甲方《营运手册》和技术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运营,接受甲方的监督及指导,以保证运营店的产品品质、服务品质、品牌形象及顾客利益。 10.乙方确认甲方提供的资质技术转让,享有甲方拥有的经营技术资产使用权。 11.在协议签署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元。(甲方为扶持代理商开展业务,前期扶持铺货(按统一进货价格)元产品。) 第六条:进货及调换货 1、甲方按照全国统一价格向加盟商提供商品,代理商享受统一供货价的折。 2、代理商可委托甲方代办托运(发货地点均在甲方所在地),运费自理,乙方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后,甲方根据乙方进货清单予以发货(乙方收到货物三日内凭甲方发货清单进行验收并向甲方电话或传真确认)。 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代理期间的滞销产品(包装完好、无污染、无破损、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按约定可调换。为帮助加盟店提高资金利用率,实行有计划、合理、对于性的调整产品结构,调换的具体方法为:1、自代理协议签订日起,代理商首批进货自进货日起三个月内可自由调换,未调换则视为已销售;2、以后每个月所进货品,可在进货后的二个月调换,每次换货前需提供换货明细单,其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自代理协议签订日起,为保障乙方更好的拓展其代理区域市场,前六个月每月进货量应不低于元(按折扣后进货价格计算),以后每月进货量应不低于元(按折扣后进货价格计算),否则甲方可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第七条:协议的违约责任和其它 1、乙方的代理权变更:乙方发展的加盟店的地址及店主变更,乙方与乙方发展的加盟店退店、终止合作、解除协议,须书面通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执行。 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协议约定代理费金额的%,向对方赔偿违约金,双方解除本协议。除此以外不再计算其它损失,也不得提出其它要求。 3、协议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续约,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签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延长合同有效期。 4、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以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本协议是约定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依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无效。 6、乙方承诺本协议有效期内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管理等商业资料进行保密。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将相关资料归还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或转让他人或单位。 7、本协议签约地:北京市。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八条:补充条款 甲方:美舍雅阁香薰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电话:010—6778电话: 签约地址:北京海淀区莲花苑5号楼华宝大厦829厅 邮编:100036邮编: 签约时间:年月日 化妆品代理合同范本阅读 甲方:化妆品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之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于乙方代理甲方产品的销售及有关市场管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指定乙方为 品牌代理商。 二、乙方的代理区域为 。 三、代理期限:自20年3月1日起,至20年2月 某日止。 四、任务指标:在代理期限内,甲方将在每个财务年度开始下达本合同附件《财务年度任务书》,内容包括价格体系、回款指标、销售计划、甲方支持和奖励措施等。 若无《财务年度任务书》,则此合同无效。《财务年度任务书》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五、结算方式:甲方与乙方交易按现款现货原则,款到发货,正常运费由甲方承担。 六、合同生效方式:自乙方按甲方指定帐号汇入订金元或首批款万元起,本合同开始生效。 若乙方在汇入定金后,连续七个工作日内没把首批余款汇入甲方指定帐号,则本合同自动无效。七、甲方责任和义务: ⒈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为质量合格产品; ⒉甲方向乙方出示化妆品的三证等有效证件; ⒊在协议期间,甲方不得向乙方代理区域内的其他单位供货; ⒋甲方将负责后督摧及监督化妆品有限公司做全国性的广告投入; ⒌甲方将负将责区域性的教育培训投入; ⒍甲方将有义务独立承担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和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 八、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⒈乙方不得向合同约定之外的区域销售甲方产品,否则甲方有权索赔;⒉乙方负责甲方产品在区域内的品牌推广及品牌形象维护; ⒊乙方有义务与甲方共同承担打击市场窜货问题; ⒋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举行的统一活动及教育培训; ⒌乙方有义务遵守双方约定的价格体系,不得随意降价或涨价。 九、关于订货、验货以及退换货的约定 ⒈订货处理程序 每次甲方根据乙方的电话制作定单,并通过电话核实后,通知乙方打款金额,在乙方将全额货款打入甲方帐号并查收到帐后,三至五天内将货物发到乙方就近处。 ⒉验货程序 乙方收到货物时,应先检查包装箱是否潮湿、变形、破损,封条是否开封,检查无误后才能提货,若发现有异常迹象,乙方必须立即告知甲方并妥善处理。⒊退换货处理程序 滞销产品,乙方须先填写《退换货申请表》递交给甲方,在表中应注明退换品种、数量、金额、产品限用日期、退换货原因等项目,待《退换货申请表》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退换货,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退换的产品应内外包装良好,距限用日期不超过某个月,包装完好程度不影响再次销售,有塑封和包装封口合格证的,没有开封或损坏,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或由乙方承担相关损失,属于质量问题的除外。若不经甲方同意自行返回的产品,甲方不予接收,也不予结算。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往返费用由甲方承担,非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退换货往返费用由乙方承担。一次性推出的优惠组合装和每月的特价品概不退换。 十、关于窜货的规定 乙方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区域内进行销售,不得向代理区域外的其他地区以任何形式销售甲方产品,若出现此类情况,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恶意窜货现象将取消当期未兑现的所有奖励,并限期收回乙方向代理区域外销售的产品。 2.对于乙方无法进行收回的产品,甲方将派人收货,收购价与代理价之间的差额及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若乙方的窜货行为给其他市场造成严重后果,所有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将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并扣留所有未兑现的奖励,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对甲方整体市场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4.对于非恶意窜货或者下属经销商、加盟店窜货的,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将参照以上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其他规定 1.相关处罚约定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①乙方销售甲方品牌的假冒或仿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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