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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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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劳务信息咨询服务合同范本
劳务信息咨询服务合同范文篇一
本合同是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与上海贝塔斯曼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客户服务。
第一条合同约定的服务
乙方负责按照与甲方商议好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参见附件1),利用乙方的系统及资源,为甲方提供客户服务。
场地:上海贝塔斯曼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其为符合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组建并合法存在某个单位的公司。
2.甲方保证其有权签订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3.甲方保证其运行的项目本身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登记、文件、执照及批准。
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具体数据、信息和知识,并提供相关培训。
5.甲方负责提供给客户发送的短信和电子邮件的模版。
6.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并按照相关流程提出建议与改进方案。
7.甲方应指派项目管理人员与乙方项目负责人保持沟通,协调项目工作事宜。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时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服务内容。
2.乙方负责相关设备日常维护,保证系统服务的正常进行,并给予合同确定的服务时间内不间断的技术支持。
3.乙方声明并保证:
(a)其为依照其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组建并合法存在某个单位的公司。
(b)其已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及执行进行授权。
(c)其有权签订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d)其已获得并将保有履行服务及继续营业所必须的现有的所有同意、登记、文件、执照及批准。
(e)提供应有的谨慎、专业的服务,乙方应成立专项小组,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甲方的协调工作。
(f)提供的服务及与服务有关的任何材料与乙方所知的所需服务的任何目的相适应;(g)乙方应保证其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所有行为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h)乙方在没有征得甲方事前书面同意情况下,不得在任何广告、商业展示或公开陈述中,或者出于其它任何商业目的,使用甲方的名称或标志,或者其它任何缩写或改编。
(i)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条报酬与支付
1.服务费用包括(参见附件2):
2.乙方当在项目运行后的每月25号向甲方提供项目每月服务费用(含.%营业税),甲方应当在收到发票后某个工作日之内付款。
3.甲方应在乙方开具发票后立马将服务费支付给乙方,逾期甲方应当向乙方就欠付金额支付每日.%的欠款利息。此外,双方的共识是:如果甲方未能在某个工作日内就首次发票足额付款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以下是乙方的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上海贝塔斯曼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022993—工行徐汇支行长桥分行
帐号:6203882
第五条合同的期间
本合同应当在本合同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以及盖章后生效,服务期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第六条信息保密
1.双方承诺,对于因其是本合同一方、或在根据本合同合作的范围内所得到的所有数据和信息给予最严格的保密。
2.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或为第三方使用信息应当获得合同对方的事先批准。合同双方应当促使所有根据本合同被提供信息的或被要求提供服务的人士或公司同意承担此等保密义务。
3.保密义务不应当适用于目前已被双方所共知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双方可能在其合作之外获知的构想、概念、专有技术和技术或信息,且不适用于那些可普遍获得的
或意在向公众公布的信息、数据和出版物。
4.在本合同或合同关系终止或届满之时,任何一方应当立即向另一方交还与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相关的其从另一方获得的所有文件和其他信息。本规定不应适用于那些按照本合同的本意应当由另一方保留的文件。
5.本合同所规定的双方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6.如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单方面违反本保密条款,将对由此给对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违反合同一方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不可抗力
如果出现了严重阻挠任何一方提供服务或物品供给的不可抗力事件,诸如罢工、停工、战斗、政府命令、火灾等,或其他超出任何一方控制范围的事件且事件直接导致服务或商品供给无法实现,则该方应当无任何延迟地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受影响的程度,并出具有权机关的证明。
受到影响的义务履行部分应当推迟到不可抗力事件之后再进行。只要不可抗力事件的严重程度不需要更长的时间得以恢复,质量标准均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后的某个工作日内恢复。
如果因上述原因而导致任何一方在超过6个星期的期间内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则另一方保留向其他供应商获取相关服务的权利。在此等情形下,本协议双方确保给予对方相互支持。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时间超过某个星期,或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后的某个星期内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恢复其物品供应和服务的大部分,则另外一方有权根据其自身考虑提前终止整个协议或终止本协议的个别部分,且需给予书面通知。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仲裁
本协议及其附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引起的或涉及本协议而出现的异议、争议、索赔要求或者违约、正常和提前终止本协议、或由此致使本协议失效,应当由双方通过协商和谈判予以解决,如协商未成的,则应交将上述事项递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裁决,仲裁以中文进行。双方在此均明确任何上述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九条通知
本协议范围内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
向甲方发出的通知应当送至有限公司:
在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进行更改之前,以上地址一直有效。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项应以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进行通知,任何一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之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变化的一方承担。该通知亦可用于司法程序(包括仲裁及诉讼)中的通知,本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如果司法程序的通知未能依据以上或变更通知中注明的联系方式送达,守约的一方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本合同须在国家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内容与国家政策、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度相抵触,该部分条款自动废止,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双方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业务需要重新约定相应内容。
3.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经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方为有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是本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日期日期
劳务信息咨询服务合同范文篇二
签定日期:聘用单位(甲方):受聘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保安服务内容
第一条乙方派出保安员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对区域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统一化的保安巡逻服务。并对双方确认的目标和区域实施安全保卫,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预防和制止侵害甲方安全的行为发生。
第二条乙方将按照甲方所规定的区域将实行日夜巡视,并积极配合协助甲方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条仔细盘查可疑人员及出入车辆,校验有关嫌疑人员的工作证或有关证件。
第四条在工作区域内发现可疑的人或事应立马汇报,并仔细填写执勤记录。
二、聘用保安数量、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第五条乙方派出保安员共名。
第六条服务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至 b 某年某月某日。
第七条服务地点:
三、工作时间
第八条保安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劳动工时。若甲方需要保安员加班,应遵守《劳动法》规定的时间限制。
四、保安服务质量要求
第九条着装整齐,佩带齐全,按规定上岗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十条建立健全各岗位职责,每周进行二次训练。
第十一条建立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在下班前必须填好值班记录。
第十二条建立紧急处理机制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应迅速立马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建立月检、季检制度,对每名保安各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以督促提高保安人员的工作素质和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每半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第十五条岗位执勤的保安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制度规定及巡逻规范要求,熟悉各区域周围的地形、地势及设施情况。
第十六条对于区域内发生的一切可疑情况,在问清来意、进行登记之后立马与相关部门联系核实。
五、服务费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保安服务费标准为:
保安员每人每月元人民币。全年费用:。
第十八条保安服务费实行按预付制,以方式支付。支付日期为每保安服务费:。如支付日期最后某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则节假日、公休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支付期限。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有权指派人员对保安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保安员。
第二十条甲方应为保安员提供必要的执勤装备、通讯技术设备。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责任立马、仔细研究解决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采取必要的改进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义务教育其员工尊重保安员的工作,对保安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尊重和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甲方负责处理保安员在执勤中与甲方人员及进入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乙方负责保安员的勤务指挥、人员调整和休假安排。
第二十五条乙方对保安服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有义务向甲方书面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甲方未立马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拒绝提供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服务,有权拒绝甲方指定负责人以外人员的直接指挥。
第二十七条乙方负责支付保安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如工伤、医疗等)等福利费用和伙食费,提供保安员执勤所需的制式服装。
第二十八条乙方负责保安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和保安员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乙方保证所派保安员具备任职岗位职业资格。
第三十条乙方应立马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保安员。
七、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书面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合同期内遇国家或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化,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调整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三条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立马通知对方,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责任的承担。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如一方要求续签,应在本合同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所聘保安员总数人一个月的服务费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甲方迟延支付服务费,每迟延一日,应按迟延支付部分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滞纳金。甲方迟延支付服务费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工作,由此造成对保安员、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因乙方保安员失职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甲方有权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