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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合同(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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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合作 合同
2017公司合作合同(3篇) 乙方:北京尽心尽意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惠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策划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与价格 1.服务内容: 项目尺寸 p数单价合计 2.协议总额为rmb元,大写人民币。 二、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须提供明确的工作要求,同时立马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及咨询等;甲方须立马对乙方提出的设计方案进行反馈;甲方须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2.乙方须通过电子文件向甲方提供详细设计方案,供甲方指定人员审定;乙方须严格按甲方要求,以专业水准进行协议规定之工作;乙方须遵守甲方商业(资料)。 3.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至少五款不同的设计方案,供甲方确认,并在双方沟通基础上进行修改至完善; 若因乙方水准或设计思路偏差所致乙方提交设计稿无法为甲方所认可,乙方须再次向甲方提供设计方案。当前三次向甲方所提供的设计方案,在经乙方与甲方负责人积极沟通都不被甲方认可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在甲方向乙方承诺不使用、不传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的设计方案基础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二个工作日退返全部订金。 4.甲乙双方诚信为本,协作完成上述工作内容时间要求为:某年某月某日前。 三、付款方式 1.本协议完成之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协议总额即rmb元。 2.甲方须通过银行将本协议规定之有关款项电汇至—— 乙方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 乙方开户名称:北京尽心尽意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银行帐号: 或通过工商银行现金快速汇款至:工商银行存折号码:048郭震 3.若甲方需在本协议规定工作全部完成前提前采用乙方已完成作品,甲方需另行向乙方支付所采用作品之服务收费。在乙方收到合同全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的税局发票。 四、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本协议,否则违约方须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 2.甲方向乙方付清本协议全部款项后,乙方向甲方通过电子邮件提供作品的电子文件和版权转移。甲方采用乙方作品的前提条件是甲方已向乙方付清该作品全部费用,或经乙方特别同意。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盖章之日起即告生效。 4.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北京尽心尽意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 (签盖章)(签盖章)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日期:某年某月某日签约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合作合同:公司与公司合作协议2017公司合作合同(2) 第一章总则 、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身份证:,住址: 乙方:,身份证:,住址: 丙方:,身份证:,住址: 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整(rmb)。 第七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乙方:;丙方:。 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比较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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