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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范本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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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合同范本
信托合同范本4篇 委托人:(甲方) 以下简称 行纪人:镇江市兄弟房产买卖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于区路(街)房屋委托乙方出租。 甲方上述房屋产权人,户型,面积平方,楼层/,并含下列设施。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月。 委托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按结算,乙方每年给付甲方十个月租金,扣除2个月房租的闲置费,计人民币元(大写)。三、付款方式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现金; 2.。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并征得共有人同意。 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五、乙方通过媒体,寻求到承租户,可自行与承租户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所有权利和义务乙方享有和承担。 甲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除外,乙方应在监督租户妥善保管好室内物品,并监督使用。六、乙方的报酬在收取承租户的租金中提留(乙方所收取的承租户的租金减去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七、在乙方与承租户签定承租合同后甲方不得自行出租或悔租。 如因甲方原因,到使承租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支付乙方劳务费,另付赔偿承租户的其他损失及违约金。八、对甲方的上述房屋,乙方在支付租金后有权自己使用,也可出租给任何人使用,对与乙方出租的价格与甲方无关。 九、在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2.负责对房屋及附着物的自然损坏维修,因甲方延误维修而使乙方造成损失,应由甲方赔偿; 十、在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增扩设备时,应经得甲方同意,费用乙方承担; 2.不得利用甲方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3.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的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后把房屋完好交给甲方,租赁期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由乙方根据实际用量付费; 十一、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行纪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在十日内负责赔偿。 十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本契约未经事项:双方另行议定,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甲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 十五、其它事项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资质证号: 身份证: 经办人: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二年月日 财产信托合同书信托合同范本(2)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 法定代表人(签):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信托合同范本(3) 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人姓名:(自然人填写) 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为投资于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股份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股份股,占股本总额的%。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元)。 3.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日在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 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开户行:,帐号:。 第六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年月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某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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