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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 合同
信息系统合同 委托方: 服务方: 鉴于委托方有意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服务方愿意为委托方提供上述信息化管理系统,双方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 (1)信息化系统、信息系统、系统、项目:信息化系统、信息系统、系统、项目等均指本合同所规定的、委托方拟建设、服务方拟提供的信息化集成系统及其部分。 (2)里程碑:里程碑指服务方为完成委托方拟建设的信息化系统中相对独立的阶段性工作部分项目。 (3)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双方各自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管理信息、方式方法、顾客名单、商业数据、产品信息、销售渠道、技术诀窍、源代码、计算机文档和技术资料等,或由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商业秘密的、法律所认可的任何信息。 (4)工作日:工作日指国家所规定的节假日之外的所有的工作日,凡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日均指工作日,未指明工作日的日期指自然顺延的日期。 2.委托方业务及信息化系统描述 委托方的主营业务为,兼营业务为;委托方拟建立的信息化系统为,拟建立的信息系统其要求和主要功能为。委托方现有的相关(技术设备名称)(信息化系统名称)为,其主要功能是,服务方对该系统已经充分了解,并将结合委托方拟建的信息化系统,充分利用现有系统中已有的设备和相关软件。已有系统的设备和软件见附件,其中注明了拟选用的设备与软件。委托方保证对所拟选用的上述设备与软件有继续使用和/或升级的权利。未注明的设备与软件在拟建系统中不予利用,或由委托方自行处理;但原有系统中的功能,除(委托方明确表示需依照本合同由服务方升级的和不予保留的功能)之外,服务方不得由于集成了本合同所规定的系统后,而破坏其原有功能。 3.服务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描述 服务方已经充分理解委托方的需求并根据上述所书的委托方业务和信息化系统的描述,向委托方提供以下信息系统集成: (1)硬件系统:服务方所提供的硬件系统设备为和所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该产品所构建的系统,主要功能为,将支持软件的运行。该硬件设备的技术标准、规格、数量、价格等见《附件1》。 (2)软件系统:服务方所提供的软件系统为,其中属于第三方的软件为,属于服务方所拥有的软为,委托方委托服务方开发的软件为。该软件系统以(服务方,委托方,第三方)所提供的硬件系统为运行平台,由软件为操作平台;其软件系统包括:子系统、子系统、子系统、子系统、等子系统共同构成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该软件所构建的系统,主要功能为、、;该软件与(服务方所提供的)硬件系统所建立的信息系统将支持委托方业务和/或管理的运作。该软件系统的名称、功能、等级、版本、价格见《附件2》。 (3)信息系统达到的目标:整体功能符合委托方的所描述系统的要求,能够达到系统的集成以及模块之间的无缝衔接、数据的无缝传输、数据充分共享、快速响应查询;其具体的数据为:业务处理速度为每分钟,数据存储量为,数据传输速度为,响应查询时间为。系统具有开放性,能够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包括技术设备的更新、具备后台编译、预留与其他系统的接口、采用标准技术);整个系统能够达到委托方所需功能的开放度,(同买方原有系统相兼容)。 (4)系统设计的原则: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在技术上将体现以下原则:成熟性与先进性;习惯性与规范性;可用性与安全性;经济性与实用性;继承性与可扩展性。 4.信息系统开发与进度 (1)本信息系统的开发分为里程碑阶段,每个里程碑阶段的项目完成后,均依据本合同《附件3》所列的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和交付,委托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第六条规定进行付款;服务方制作的或引用的检测标准不得低于本行业的标准。其具体的里程碑阶段和进度见《附件3》。 (2)项目管理:合同各方指派代表组成本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小组,管理小组成员名单和通讯方式见附件。合同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指定己方管理小组成员,但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另外一方;委托方也可以指定第三方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参加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的成员应能符合项目及其进展的需要和要求。任何一方的小组成员如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从而导致项目迟延或终止,其后果如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则由该成员所代表的一方依本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3)信息与资料的提供:双方应按照本项目的性质,互相配合,充分沟通;服务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项目需要,向委托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职能人员调查了解有关系统情况,以对该信息系统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设计,委托方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如委托方对服务方完成本合同所需的委托方资料和情况不予提供,从而导致项目迟延或终止,其后果如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或造成服务方的损失,则委托方依本合同的违约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赔偿和违约责任。 (4)设计方案:服务方在取得了委托方所提供的必要资料后,将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的功能与目标,在日内完成设计方案并提交委托方审核。委托方在收到该设计方案后,对设计方案中所描述的信息系统的适用性和使用性进行审核;委托方应在日内完成审核,如认可的,则在设计方案中签字认可。如有异议,则提交服务方复审,如不构成问题,则服务方应向委托方予以解释;确有问题的,服务方应立马予以修改并再次提交委托方审核。甲乙双方将重复此程序,直至双方一致认可。委托方虽然对设计方案进行了审核并签字,但委托方只对设计方案中信息系统对委托方的适用性、可用性、、等进行审核。委托方并不对设计方案中的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如该设计方案在今后出现任何技术问题或技术调整,仍由服务方承担责任。该设计方案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进度报告:服务方应于每月(季)度终了的(20)天内,以合理的、委托方可以理解的方式,向委托方提供书面的项目阶段进度报告,包括硬件和软件建设阶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与计划执行、已完成的开发项目、有无遇到的困难和障碍、本项目的预期效果、人员配置、有无项目变更及/或变更情况、或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委托方应该知道的情况或委托方要求知道的情况。如有重大的问题或重要的变更发生,服务方需在(七)天内向委托方做出书面报告;服务方也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回复委托方在其它时间内提出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询问。如服务方违反本条的规定,服务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项目迟延和委托方不能立马付款或配合项目进行的后果及项目延期的责任。 (6)第三方监理:委托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作为本信息系统项目的监理,如委托方指定了第三方作为委托方的监理,依委托方的授权,该监理享有相关的、与委托方同等的、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委托方权利,以监理本项目的进行。 (7)转包与分包:未经委托方同意,服务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实施。违反本条的规定,服务方应将转包或分包盈利(转包或分包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与本合同所规定的价格的差额)的(双)倍支付给委托方,并按转包或分包项目价格的%支付违约金;除立即终止转包或分包合同外,服务方仍应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和质量等条款,继续履行本合同。 5.项目变更 以维护和兼顾各方的利益和信息系统的最优化为原则、在本项目的基本范围内,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适时地提出变更、扩展、替换或修改本项目的某些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系统的相应功能、技术参数的提高或提升、交付或安装的时间与地点;为此,双方同意: (1)若委托方提出项目的部分变更,委托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服务方。服务方应在工作日内对此作出书面回应,其内容包括详细的该变更对合同价格、项目交付日期、系统性能、项目技术参数的影响和变化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影响等。 (2)委托方收到服务方的上述回应后,应在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服务方是否同意和接受服务方的上述回应。如果委托方接受服务方的上述回应,则双方另行对此变更签署予以确认,服务方则按变更后的约定履行本合同。 (3)如委托方不同意服务方的上述回应、如对价格或交付日期的变化等,双方有权将此争议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仲裁裁决生效之前,委托方执行服务方回应中的要求,服务方执行委托方所要求的变更。仲裁裁决下达后,双方即依此执行并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本条款对仲裁的选择是独立的,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条款所规定的争议方式解决的选择。 (4)如服务方提出项目的部分变更建议,服务方应同时详细阐明该变更对合同价格、项目交付日期、系统性能、项目技术参数的影响和变化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影响等。 (5)委托方收到服务方的上述变更建议后,应在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服务方是否同意和接受服务方的上述变更建议。如果委托方接受服务方的上述回应,则双方另行对此变更建议签署予以确认,甲乙双方则按变更后的约定履行本合同。如委托方不同意服务方的上述建议,双方仍按原合同执行,但由此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委托方承担。 6.交付 (1)交付时间和地点:服务方将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所规定的时间和项目,由服务方支付运费和保险费,(逐项列明有关费用)交付本信息系统集成;交付地点:。如由于委托方的原因而导致交付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服务方将按延期时间顺延交付时间;如因延期交付而导致服务方的损失,委托方应赔偿服务方的实际损失。如委托方能接受交付而不接受交付,则视为服务方已经交付,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交付方式:服务方在进行每项合同所约定的项目交付前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在接到通知的天内安排接受交付。 (3)交付内容:服务方应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交付;除项目本身的系统运行外,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安装手册、工作手册、系统软件、计算机文档、人机交互学习程序等;如本合同约定委托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服务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电子版式和可供人阅读的。 (4)检测与检验:服务方在交付前,应当对所交付的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交付项目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检测标准见《附件3》及。委托方在领受交付项目后,应当在天内对所交付项目进行检验,向服务方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息系统任务、要求和功能;或如有缺陷,应向服务方出具书面报告,陈述需改进的缺陷。服务方应立即改进此项缺陷,并再次进行检测和评估。委托方应于天内再次检验并向服务方出具书面领受文件或递交缺陷报告。甲乙双方将重复此项程序直至最终检验合格由委托方领受或由委托方依法或依约终止本合同为止;但此项重复程序不得超过本合同所规定的相应合同履行期。如由于委托方原因导致所交付项目缺陷,经委托方要求,服务方应帮助改进此项缺陷,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5)系统试运行:自系统功能检测通过之日起,委托方拥有天的系统试运行权利。如由于服务方原因,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缺陷或问题,如果是硬件方面的问题,而该硬件是由服务方直接提供给委托方的,服务方应免费更换或修理故障部分的设备;如果是软件方面的缺陷或问题,服务方应立马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均由服务方承担。如由于委托方原因,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缺陷或问题,如果是硬件方面的问题,而该硬件是由服务方直接提供给委托方的,服务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故障部分的设备,如是委托方自行采购的,则由委托方自行负责维修;如果是软件方面的缺陷或问题,服务方应立马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均由委托方承担。 (6)系统验收:天的系统试运行完成后,委托方应立马进行系统验收。服务方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递交(本信息系统)验收通知书,委托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的天内,安排具体日期,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系统验收。如属于服务方原因致使被验收系统未通过验收,服务方应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限天直至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如属于委托方原因致使被验收系统未通过验收,如为系统故障原因,服务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进行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支付;如系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而委托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服务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委托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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