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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范本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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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 合同范本
供用电合同范本3篇 ______供电局______钢铁公司计划供用电经济责任合同书 一、用电指标: __月份______钢铁公司用电指标最大负荷分配为____万千瓦。日负荷率按93%考核,经济制约按91%计算。 二、负荷制约: 1.在高峰负荷时间______钢铁公司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指标____万千瓦。在电网允许情况下如负荷超过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2.高峰时间为每天:8点30分至11点30分、18点30分至22点。 3.在高峰负荷时间_________供电局保证______钢铁公司用电指标____万千瓦。如果未按计划指标供电,则按减供的负荷加倍扣减当月基本电费(每天按1/30计算)。 三、用电量的制约: 本月应达到的用电量=日负荷量240.9131=万度。 1.如果某钢铁公司月用电量达不到上述月用电量付电度电费。其少用电量部分以______钢铁公司上月的平均电度电价计算电度电费(不包括基本电费)。 2.在______钢铁公司不超指标____万千瓦情况下,由于_______供电局原因影响______钢铁公司少用电量,则按实际情况从应达到的用电量中扣减(少供电量的计算,以前3天实际平均值为准,遇休息日顺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样以______钢铁公司上月平均电价计算电度电费,在月结算电费中扣减。 四、负荷与电量计算 1.用电最大需量=______钢铁公司受电表综合小时最大负荷1.06.以全月每天两个高峰时间的最大需量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 2.每日高峰时间______钢铁公司最大用电负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电量考核以______钢铁公司当月向供电局结算电费的电度数为准。 五、本合同执行的赔、罚款电量部分在___月___日前结算完毕,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电费结算办法执行。 六、______钢铁公司应加强计划用电与用电管理工作。 在电网需要限电时,______钢铁公司要按地区电力调度要求,配合做好限电工作,不得拖延。七、______钢铁公司应立马、准确地向供电局提供全月基本电费的结算数据。 如发现有不实之处,由供电局提出处理意见。八、本合同的有效期: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九、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及结算事宜的经办部门为______供电局用电科和______钢供电厂。 _______供电局______钢铁公司 负责人: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签订时间:某年某月某日 签约地点: 高压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范本(2)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和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2、用电类别:。(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农村综合用电) 3、行业分类:。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双/多)电源,(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方由(变电所/变电站/电厂/开闭所),以千伏,(专/公用/)线向用电方变电所(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其中变压器千伏安/台,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千瓦/台,千瓦/台。 (3)供电方与用电方的资产分界点在: 处。资产分界点属于,资产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但在用电方的电能计量装置、负荷控制装置为供电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备用电源 (1)供电方由(变电所/变电站/电厂/开闭所),以千伏,(专/公用/)线向用电方变电所(配电房)供电。 (2)备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其中变压器千伏安/台,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千瓦/台,千瓦/台。 (3)供电方与用电方的资产分界点在: 处。资产分界点属于,资产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但在用电方的电能计量装置、负荷控制装置为供电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4)用电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千瓦,安装地点。 b、非电保安措施是。 c、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闭锁的联锁方式(电气/机械),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5、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两路同时供电互为备用/一供一备/一路主供一路保安/两路供电第三路保安/两路同时供电互不备用)。 6、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保安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先断后通/先通后断)。电源之间的联锁采用(电气/机构)联锁,并安装在下列设备上:,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7、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8、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当服从安排,并予以配合。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供电质量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控制范围,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按规定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电价分类及装置情况计量方式 主供电源 备用电源 保安电源 3、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用电方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立马通知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处理。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验表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检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验表费外,并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供电方检验结果某个工作日内,可向供电方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5、因(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由于(供电方/用电方)按国家标准(增加/减少)其变压器损耗电量:线路损耗由(供电方/用电方)负担,每月(增加/减少)%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电量的线损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用电量采用(定比/定量)方式计算。即每月按计算。并依据用电方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不得拒绝。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的第四十一条规定。 2、用电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礼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线损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电价: 受电点单一(两部)制电价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力率考核标准 主供电源 备用电源 保安电源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为: a、供电方电费通过银行向用电方(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次(划拨/收取)即每月日,划拨%;日,划拨%;日,划拨%;日,划拨%;并于每月日划拨剩余的全部电费。具体有关事宜另行由供电方、用电方及银行方签订电费划拨结算协议。 b、用电方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次交付。即每月日交付上月电费的%;每月日交付上月电费的%;每月日交付%;每月日交清剩余的全部电费。 c、。 3、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与电表保证金。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5、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七、调度通讯 1、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方设备由供电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用电方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方采用:。 用电方采用:。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电方、用电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当资产分界点与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不一致时,另行签定设备维护协议。) 2、用电方受电开关继电保持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立马通知供电方。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九、约定事项 1、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应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情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立马处理。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时,应立马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定防范措施。 4、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持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电方需装有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电方申请并经批准,用电方应采取保案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倒送电的可能性。对需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双方签订并网运行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7、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供、用电双方任一方改变法定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及进书面告知另一方。 9、。 10、。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用电方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多路电源供电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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