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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销售 代理 合同
住宅销售代理合同 住宅销售代理合同模板一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受托方):武汉汇得行地产投资顾问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 电话:-9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所有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独家销售策划及代理单位,策划并销售产权属于甲方的位于项目,该项目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总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委托销售面积共平方米。 项目详细指标及相关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一),甲方于合同签订后的天内提供给乙方,以保证销售策划和代理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委托销售代理期限及进度 1、本合同代理期限:(1)自的个月; (2)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在本合同到期前的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个月。本项目开盘销售的条件为: A.甲方就所委托的物业取得《预售许可证》等开盘所需的全部合法证件; B.销售中心完成并具备销售条件:大堂、电梯厅、样板楼层装修完成; C.在开盘后的3个月的销售期内确保一个秋季或春季的销售黄金季节; D.至少一部电梯到位; E.宣传物料到位; F.距离入伙时间不能超过九个月; G.整体广告推广费用(报纸广告、户外广告、电视/电台广告等)不低于销售总金额的%。开盘前广告投入不低于整体推广费用的%。 2、销售代理进度 A.第一阶段:从项目销售开盘之日起月内,乙方完成委托销售总面积的%,广告费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广告总预算的%; B.第二阶段:从项目销售开盘之日起月内,乙方完成委托销售总面积的%,广告费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广告总预算的%; C.第三阶段:从项目销售开盘之日起月内,乙方完成委托销售总面积的%,广告费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广告总预算的%。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严重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代理期满后双方视销售合作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 第三条费用负担 1、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纸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等)由甲方负责支付。该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 2、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销售价格 销售基价(本代理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元/平方米,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甲方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二)。 第五条策划费、代理费及支付 1、策划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支付乙方营销策划费共计人民币元(¥); (2)合同签订后的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首期款计人民币元(¥);余款元(¥)于乙方所提交的《项目销售执行报告》经甲方确认后的三日内付清。 2、代理费计算及支付方式 (1)代理费率: 备注:①销售率:实际售出面积和可销售面积的百分比;实际售出面积以客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累计面积为准,当期计算的代理费率根据此销售率确定。 ②代理费率:当期代理费率根据同期销售率确定;代理费的结算时间以客户合同签约后的实际到款时间为准。 ③根据实现的销售金额按照以上约定费率计取代理费,代理费率随代 理期内实现的销售率递增而递增,并在执行较高消费率进行结算时,其超过上档部分按照上述表格中分段对应的代理费收取。 (2)每月应收代理费计算公式为:当期应收代理费=当期合同签署累计到帐金额(以市场公开的价格表和同期付款方式为准)当期代理费率; (3)双方商定每某月某日为结算日,甲方自结算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代理费;甲方应在结算认定后的三日内支付当期代理费。 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约定的销售代理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再委托第三方销售或自行销售本合同委托销售物业。 2、在开盘发售前配合乙方处理有关销售事宜,向乙方提供所委托物业的有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商品房销售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旧有房地产,甲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及关于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设备、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确保销售工作的顺利开展。 3、保证本项目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确保乙方合法向认购者销售该物业。负责与有关部门申办该项目有关售楼、按揭的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关责任。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4、协助乙方制定整体销售策略,在项目营销各阶段与广告公司、制作公司、装修公司及各媒体等签订合约,承担有关宣传推广、广告、销售资料及销售现场包装等所需的各项销售推广费用。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负责提供看房车,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误打。 5、向乙方提供合法的销售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及公摊面积证明。 6、甲方按双方共同商定的销售执行方案确保工程进度。负责销售现场清理、销售中心的装修、包装布置、办公设备(如电脑、文件柜)到位等工作。 7、合同正式签订后,甲方应在本项目所有甲乙双方确认的推广宣传品(楼书、折页、媒体及各种形式广告载体)上和营销活动中标识“代理商:武汉汇得行地产投资顾问公司”字样。 8、按时与乙方结算代理费并立马支付。如有拖欠,则按所欠代理费总额每日的计付滞纳金,按天累计计算。 9、负责收取客户购房定金、首期款、房款及相关的房地产税费,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各种购楼手续。 10、非乙方之过错造成的索赔或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承接甲方项目策划、销售代理业务,成立项目专案工作小组,按照销售代理进度要求尽责尽职为甲方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密。乙方责任: 2、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等); (2)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3)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4)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5)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6)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7)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签署房产临时买卖合约,并收取定金; 3、在签署本合同书及甲方支付策划费之首期款后,在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销售执行报告》(见附件三),在得到甲方认可后收取策划费末期款。同时制定销售方案和宣传推广计划,经甲方确认后组织实施。 4、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5、如果乙方代收款项,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6、与甲方在委托范围内合作,完成有关推广及宣传活动。指派专业人员参加必要的本项目相关的联席会议,从销售角度为甲方提供意见和建议。 7、依据确认的《项目销售执行报告》,严格按照双方共同商定的销售方案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负责管理销控表,可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资源。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销售计划,不得任意放盘和调价销售;若遇特殊情况,乙方应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后作为个案协调处理。 8、详细记录广告效果及销售情况,并每周向甲方书面报告销售进度,供双方立马调整销售策略。 9、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个单位),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10、对每个单元的代理责任,在客户缴付首期购房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甲方督促业主提供按揭资料、签订商品房担保按揭合同后即告结束。 若有特殊原因,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决定。 11、注重职业道德、树立企业和个人的良好形象,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 12、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有因股东变更、产权交易等原因导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物业产权主改变时,甲方除应支付乙方售出部分的代理费外,还应向新产权方说明本合同的有效性,三方就有关的权利义务给债权、债务事宜签订新的协议。如新产权要求重新委托代理销售,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代理权。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合同另有规定,按该规定执行。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章)(签章) 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 住宅销售代理合同模板二 开发商: 咨询公司: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开发商委托咨询公司独家策划、销售开发商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项目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代理事项 开发商委托咨询公司独家策划、销售开发商在项目,规划许可证号为号,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以下简称本项目)。 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咨询公司为开发商在(地区)委托的独家策划销售代理商。 二.代理权限 咨询公司代理开发商对本项目的宣传、策划、销售等一切对外活动,必须以开发商名义进行,并在本合同约定或开发商批准、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三.代理责任 咨询公司在开发商授权范围内的一切代理活动,由开发商承担民事责任。咨询公司未经开发商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由咨询公司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四.代理期限 自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全部经过工程质量验收并可交付使用后三个月止。 五.代理计划的实施 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的宣传、策划、销售等活动的计划书及所需费用预算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开发商,经开发商同意、批准后方可实施执行。 六.代理费用 1.咨询公司的代理费用按咨询公司实际代理销售的商品房销售总金额的百分比提取,具体百分比按以下条款规定执行。销售代理费由开发商以人民币形式计算和支付。 2.自开发商取得具体单元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经开发商书面批准对外销售之日起至该单元交楼为销售周期,若开发商未书面批准对外销售,则销售周期顺延。在开发商书面批准具体单位对外销售并正式开盘至该单元封顶,咨询公司销售的销售面积应达到该单元总面积的%,如咨询公司达到以上销售率,代理费用按商品房销售总金额的.%提取。(否则,代理费率相应减少.%,即.%。)如咨询公司在正式开盘至封顶时达到%的销售率,代理费相应增加.%,即.% 3.咨询公司的代理费用以代理期限内商品房实际成交均价情况确定如下:本项目的住宅销售均价不能低于3650元/m2,代理费用按商品房销售总金额的.%(按以上第2点具体销售率调整代理费比例)提取。开发商按照具体单元的销售,按以下约定给予咨询公司奖励: 商品房销售均价在3元/ m2以上,在3650~3元/ m2范围内的那部分销售金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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