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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
延迟
取消
合同
体育赛事延迟、取消险合同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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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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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为了推动我国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险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险范围
1.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被保险人能力所不能控制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不得不取消、中断或推迟举办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活动,造成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2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时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下承担的比较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承保的保险金额包括:
2.1因取消、中断活动而产生的确定费用。
2.2因推迟活动而产生的附加费用。
2.3为降低因取消、中断或推迟活动而造成的损失所需要的附加费用。
第三条除外责任
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3.1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3.1.1恶劣天气;
3.1.2组织活动或预定参加活动的某一个人或某一个单位发生意外、疾病或死亡,除非本保险单特别列明(但发生巨灾或可能对大多数人造成影响的意外事件除外);
3.1.3筹办活动的经费不足;
3.1.4由于场地设施不完善;
3.1.5违反合同(但因不可抗力直接引起的除外);
3.1.6政府行为;
3.1.7缺少观众或公众支持;
3.1.8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代理人的不忠实、欺作、犯罪、恶意行为;
3.1.9任何法庭裁决;
3.1.10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3.1.11战斗包括未宣战的战斗、内战、乱、叛乱、革命、类似战斗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
3.1.12被保险人的雇员罢工。
3.2本保险单对任何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3.3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以外举办的活动。
3.4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3.5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未做好举办活动所需的所有物质安排或未取得有关部门签发的举办活动的许可。
3.6被保险人举办的活动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3.7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款。
第四条保险期限
自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活动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活动结束之日或在活动结束之前但被保险人认为有必要取消、中断或推迟活动之日止,以先发生之日为准。第五条被保险人义务
在投保时,保险人及其投保人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5.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地说明或描述。
5.2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5.2.1立即通知本公司;
5.2.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5.2.3协助本公司调查取消、中断或推迟活动的原因,提供本公司所需的相关记录和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5.2.4必须在取消、中断或推迟活动天内向本公司提供损失证明。
第六条释义
6.1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系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6.2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6.3放弃或改变保单条件:除非本保险单另有批单约定,否则放弃或改编本保险单的任何条件都将是无效的。
6.4协议:除非本保险单另有批单约定,否则放弃或改变本保险单的任何条件都将是无效的。
6.5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经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证据,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6.6附加费用:本保险单中的附加费是指因推迟活动而不得不发生的超出原预算部分的任何必要的、实际的额外费用,或为了保证不取消、中断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合理的附加费用。附加费用不包括收益或利润损失。
6.7确定的净费用:本保险单中的确定净费用是指在取消、中断活动之前实际发生的不可撤销的费用、成本、保证金、不可返还的合约金,包括广告、促销、筹办费用等(扣除被保险人可以收回的残值部分)。确定的净费用不包括收益或利润损失。
6.8活动:本保险单中的活动是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描述的活动。
6.9推迟:必要的推迟、暂停一段时间,但自活动预计开始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天。
6.10恶劣天气:本保险单承保的恶劣天气特指以下天气条件,即发生在本保险期限内并且当地气象机构发出橙色以上警告,认定该天气条件可能会对参加活动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形成威胁。在任何索赔或诉讼中,因恶劣天气引起损失并进行索赔时,保险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机制:
7.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7.2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相关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签字盖章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