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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工程劳务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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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工程 劳务 承包合同
主体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9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木工、瓦工、钢筋工、力工及现场随时发生的零工。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结束工作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质量标准:省建筑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相应施工规范 (2) 7总(分)包合同 7.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7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2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集1套。 9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9职务:职称:。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职称:。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开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承(分)包人确认符合施工条件 (2)在开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开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开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技术交底及验收标准的确定; (5)在开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承(分)包人确认符合施工条件; (6)在开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承(分)包人确认符合施工条件,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原样交回,损坏赔偿;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立马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9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5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仔细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915.4鼓励劳务分包人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5.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7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1);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立马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立马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 u托、步步紧、钉子、绑线、8线、挂线及钢筋加工设备。 17劳务报酬 1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17.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元。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第九层完工,支付一次;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第十四层完工,支付一次; 第三次支付时间为第十七层完工,共支付三次,总额为已完成工费的%。 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结清。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立马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2。 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3。 21施工变更 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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