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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
货物
买卖合同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1)
合同号:
签字日期:
买方:中国公司中国,
(电报挂号:电传号:)
卖方: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
┌────┬───────────┬─────┬─────┬──┬──┐
│项目序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价│
├────┼───────────┼─────┼─────┼──┼──┤
│││││││
│││││││
│││││││
│││││││
├────┴───────────┴─────┴─────┴──┴──┤
│总值│
└──────────────────────────────────┘
2.生产国别和制造厂:
3.包装:以新的,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能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及防
止粗暴装卸,适合于远程海运,邮包邮寄,空运运输.由于采用不适当或不妥当的
包装而引起生锈,损坏,丢失,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4.唛头: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号,尺码,毛重,净重
和诸如“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唛头.
5.装船时间:
6.装船港口:
7.目的港口:
8.保险:装船后由买方负担.
9.支付条件:
(1)如以信用证支付:买方接到本合同11条规定的卖方装船通知后在交货期
15~20天前,由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装货总值的不可撤
销的信用证.凭开户银行开具的汇票和本合同第10条中所规定的装船单据付款.
(2)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货后,卖方经由卖方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寄送本合同
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3)如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后于七
天内付款.
10.付款单据:
(1)为了议付货款,卖方应向支付银行呈交下列单据:
1)全套清洁无疵,注明“运费到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和通知目的港已
“装船”的海运提单.
2)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应分别开发票).
3)装箱单五份:注明发货重量及相应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4)由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两份,如14条第(1)项中所规定.
5)通知买方已装船的电报抄件一份.
(2)装船同时,卖方应将上述单据副本各一份(本条5项除外)寄送目的港.
11.装船条件:
(1)卖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四十天,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合同
号,品名,数量,价值,件数,毛重,尺码,港口备妥待运日期,以便买方洽订舱
位.
(2)中国公司(电报挂号:),将作为买方的船代理洽订舱位.
(3)买方应于船只预计抵港日期前十天,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通知
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卖方应与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必须换船或船提前或
推迟到港时,买方或其船代理应立马通知卖方.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三
十天内到达港口,买方应担负自三十一天起所带来的仓租费和保险费.
(4)如船只按时抵达装船港口后,而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由此产生的空仓
费和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5)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前的全部费用,风险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和脱
钩以后的全部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
12.装船通知: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
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卖方未立马以电报通知买
方,而使买方不能立马办理保险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质量保证:卖方保证货物采用比较好的和未用过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
艺,其成品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规定相符.货物的保证期为货物抵目的港后月。
14.检验和索赔:
(1)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
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质量证明书应附有制造厂试验项
目和结果的报告.
(2)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局)对货物的品质
,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如该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二者有
出入,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日
内拒收该货物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将申请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凭
检验报告有权向卖方索赔(包括换货).所有费用(检验费,退货和换货的运费,
保险费,仓储费和装卸费等)均应由卖方承担.
(4)若买方提出索赔后三十天内卖方未予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上述索赔.
15.人力不可抗拒:凡是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
使卖方推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可不负责任.但发生上述事故时,卖方应立即
通知买方,并在十四日内,给买方航寄一份由主管政府当局颁发的事故证明书.在
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货.如事故延续十周以上,买方
有权撤销合同.
16.迟交货罚款:除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
支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价的5%.罚款率按每七
天收0.5%,不足七天时以七天计算.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十周时,买
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方仍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款.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当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8.补充条款:
.
本合同正本共两份,采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
后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买方:卖方:
中国公司国公司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见证人:
(律师)
(签字)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号:
签字日期:
卖方中国公司
地址:电报挂号:电传:
买方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