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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
来件
装配
合同
中外来件装配合同(一)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公司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乙方:工厂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双方为开展来件装配业务,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装配项目
乙方向甲方提供装配(产品)套(或件)所需的散件,提供的散件进行装配,装配后将成品交付乙方。
第二条交付来件与加工成品的数量和时间
乙方将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向甲方提供散件套,并负责运至港港口(或车站)交付甲方;在甲方收到散件后的个月内(或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分批将装配后的成品负责运至港口(或车站)交付乙方。
乙方在提供散件时,按百分之的备损率提供给甲方,多提供部分不计装配数量。如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全部散件,致使甲方停工待料造成损失,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通知后,应予赔偿。如甲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成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亦应负责赔偿。
第三条加工费
甲方为乙方进行装配的加工费,每件(或套)计币元。(注一)
第四条付款办法
乙方将不作价的散件运交甲方,加工费由乙方给甲方开出即期付款信用证。(注二)
第五条来厂专家和技术培训
根据实际需要,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派遣专家并为甲方培训必要的技术人员,来厂专家和培训人员的数目、时间、任务以及费用负担等,由双方另行商议。
第六条运费、保险费
乙方将散件运交甲方的运费、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成品运交乙方的运费、保险费由甲方负责。成品的运输保险,由甲方按散件成本加上运费、保险费、加工费之和的%投保综合险、战斗险(如陆上运输则投保陆上运输险)。在装配期间,由甲方负责投保火险。(注三)
第七条质量检验
(1)甲方在收到散件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如发现乙方提供的散件的规格、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数量不足,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检验报告后,乙方负责退换或补足。
(2)乙方在收到甲方装配的成品后,按双方议定的验收标准验货,如因甲方装备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检验报告,甲方负责返修或赔偿。
第八条不可抗力
由于战斗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遇有上述事故的一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受损害方并拥有罚款元的权利。第十条仲裁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进行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时,提请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一条担保
为了保证双方履行合同和立马按合同规定支付罚款或赔偿损失,双方应分别向对方提供各自银行所出具的保函。
第十二条转让
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条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规定的套(或件)由甲方装配成成品交付乙方并收进全部加工费时终止。
第十四条续订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之前,如一方认为需要续订合同,可以向对方提出并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文本及文字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合同文本以中、文书写,两国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补充或修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补充或修订。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中国法律无明文规定时,适用国际通行的惯例。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见证人:
律师:中国共产党律师事务所
(签字)
注一如包装费用、辅料、运费、保险费等在加工费以外收取,须另订条款明确规定。
注二乙方提供散件,如采用托收或远期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及成品出口不采用信用证方式,而用汇款或托收方式可作相应更改。
注三此条系双方均按《到岸价格》(cif)的价格条件。如价格条件为《离岸价格》(fob)或其他价格条件,则此条的运费、保险费的负担应随之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