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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
合同
中外合同4篇
日期:年月日于,公司,地址:,电挂:,和,地址:,电挂:,(以下简称甲方)与,地址:,电挂:,和有限公司,地址:,电挂:,(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代表就装配业务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总则
合作分两期进行。
第一期,乙方首先提供组月产部所需的全部设备和检验仪器,这些设备和仪器是新的、先进的、价格是优惠的,并须经甲方确认为准。设备和仪器的价款,在甲方收取的装配费内分期偿付。
乙方并负责不作价提供装配上述产品所需的全部元件、器件和包装物料;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厂房、电力,并负责组织装配,收取加工费,产品全部交给乙方。
进行步骤:
(1)甲方于月日前将负责装配任务的工厂平面(草)图提交乙方,而乙方则于月日前派出工程技术人员携带厂房调整方案和设备安装图纸到,与甲方共同商定施工计划。
(2)从月日起,乙方应于90天到120天内将有关设备和仪器运抵上述工厂;甲方应于同时期内完成厂房调整,并即着手进行设备安装工程。
(3)乙方应于设备和仪器运抵上述工厂一个月内,将不作价提供的够三个月用的装配上述产品的全部元件、器件和包装物料运抵上述工厂;甲方则应于收到上述元件、器件和包装物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装阶段,第二个月起开始正式装配。
(4)双方一致同意,对等其他电子产品的装配任务,待上述两项产品的装配正式投产后便立即进行。
第二期,为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竞争能力,双方一致商定将逐步采用甲方生产的元件、器件,为此,在的装配正式投产后,乙方立即提供制造上述产品的元件、器件所需的全部,设备和仪器,对提供这些设备和仪器的条件与价款偿付办法,按提供上述设备和仪器的条件与价款偿付办法办理
第二条装配费计算
因每批装配的具体品种不同,工序的繁简、难易也不同,双方同意每项品种的装配费装在有关合同中具体规定。第三条损耗率
由于所装配的产品之不同品种、款式,其损耗率也不尽相同。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再另行商定合理的损耗定额。(此损耗定额系指元器件在装配前经过检验的全部合格品,在装配过程中的自然损耗率)。第四条交货条件
有关设备、仪器,fb交货。元件、器件和包装物料运抵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卸货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承担将装配成品运抵交货,卸装费用由乙方负担。第五条交货期
为使甲方能正常、持续生产,乙方提供的元件、器件和包装物料应于生产月前15天运抵甲方工厂;装配成品的交货期在每批合同中具体规定。第六条责任问题
如因装配技术而发生的产品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延期交货而引起的损失,由甲方负担;如果元件、器件、包装物料不合格、不配套或不能按时运交甲方而引起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因延期交货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担。第七条技术交流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时,须尽快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到负责设备安装和装配技术指导,直至该厂能全部掌握设备安装和装配技术进行正常生产时为止。
上述工程技术人员在厂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用由甲方负担,工资由乙方负担;必要时,甲方亦可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到乙方所属工厂交流技术,其所需生活费用,由乙方负担。第八条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用中、英文书就正本各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自年月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限为年。任何一方如须延长本协议,则须提前半年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确定。第九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方得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中外合资经营钻头生产企业合同中外合同(2)
目录
前言
1)合营双方
2)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3)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4)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5)合营各方的责任
6)技术转让
7)产品销售
8)董事会
9)管理机构
10)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11)公司的筹建
12)劳动管理
13)税务、财务、审计
14)合营期限
15)解散与清算
16)保险
17)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8)违约责任
19)不可抗力
20)适用法律
21)争议的解决
22)合同文本和文
23)合同生效及其他
附件一、技术转让协议
附件二、产品销售协议
附件三、会计程序
前言
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投资举办生产及销售钻头的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营双方
本合同的当事人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电报:
邮政信箱: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电传:
邮电信箱: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二条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决定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钻头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2.1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英文名称为:
2.2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
2.3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2.4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3.1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采用先进制造技术,技术诀窃,以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制造与销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钻头。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使合营公司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均具有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3.2生产经营范围:合营公司生产和销售各种类型和尺寸的钻头(及乙方在合营期间所发展并已投产的所有其他型号的钻头),以及以下与生产及销售业务有关的活动:
3.2.1对销售的产品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3.2.2研究与发展钻头新产品,以便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3.3生产规模:合营公司投产后第年,全面生产时,应具有生产只各种规模型号钻头的生产能力。
第四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4.1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均为美元,甲乙双方各投资美元,均为总注册资本的%。
4.2合营公司正式投产后,甲乙双方以头年的部分利润作为再投资,用于发展新工艺,提高产量或增加流动资金。
4.3甲乙双方将按本合同附件四“作价协议”中1.1及1.2条所列内容作为出资。出资的实物部分,按作价协议规定进行作价。出资的实物所有权归合营公司所有,免于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权等。
4.4合营公司每年应按中国地方政府规定缴付土地使用费。
4.5甲乙双方的现金分两期交付。在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各自认缴现金出资额的%,其余%在六个月内交齐。出资的现金应存入中国银行分行合营公司的帐户内,并取得凭证。实物出资部分按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四作价协议中的规定交付合营公司,合营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4.6合营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回抽其注册资本。
4.7合营一方需转让为其所有的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时,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另一方转让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
第五条合营各方的责任
5.1甲方有责任完成下述各项事宜:
5.1.1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5.1.2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各项可能的减免税申请手续。
5.1.3协助合营公司向有关银行办理开户及获取贷款的手续。
5.1.4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5.1.5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及工程设施的土建设计、施工。
5.1.6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资协议”1.1条所列项目在规定期间内提供现金、机械设备等。
5.1.7协助办理乙方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器具的进口报关手续。
5.1.8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及通讯设施。
5.1.9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气和其他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
5.1.10协助合营公司招聘中国国内的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5.1.11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5.1.12协助解决合营公司职工的食宿、医疗、交通等。
5.1.13协助乙方办理乙方所得外汇汇出手续。
5.1.14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项。
5.2乙方有责任完成下述各项事项:
5.2.1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资协议”1.2条所列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5.2.2协助合营公司向国外银行获取贷款。
5.2.3提供必要的设备安装、调试及试生产技术人员。
5.2.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
5.2.5保证按合同规定返销合营公司产品,并采用多种方式与甲方密切配合,使合营公司达到外汇收支平衡。
5.2.6协助合营公司在国际市场上购置设备、原材料。
5.2.7协助中方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和必要的手续。
5.2.8协助解决中方人员在国外的住宿及交通等。
5.2.9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技术转让
6.1甲乙双方同意,将由甲方代表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合营公司经营所需的先进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及生产管理技术和各种测试方法、材料配方、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保证等。
6.2乙方对转让技术提供如下保证:
6.2.1向合营公司转让的全部技术是实用的、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符合合营公司要求的,按照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质量能达到乙方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产量能达到规定的生产能力。
6.2.2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全部资料,均应按时提供给合营公司。
6.2.3在合营公司整个合同的有效期间,乙方保证将其改进和发展的并已用于生产的所有新技术立马地、完整地提供给合营公司。
6.2.4按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对合营公司技术人员的工人进行技术培训,使他们能立马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6.2.5提供合营公司认为必要的技术支持。
6.2.6乙方将帮助中方试验、评价热稳定性产品。
第七条产品销售
7.1乙方负责包销合营公司年产量产品,但最多为只,其余产品将由合营公司销售到国内市场及按本合同附件五“产品销售协议”原则所确定的国际市场。
7.2如果乙方未能按7.1条的规定完成包销数量,则应按未完成包销产品的只数占应完成包销产品的总只数的比例,将分得的利润或等值的进口原材料,补偿给合营公司,超过年销售数量时,可将超额完成的只数作为下年度包销数不足的补偿。
7.3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报中国审批机构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7.4合营公司产品使用乙方的产品商标,并注明中国制造。
第八条董事会
8.1合营公司的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8.2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及董事长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甲乙方在任何时候均可经书面通知撤换由其委派的董事会成员。
8.3董事会是合营公司比较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下列重大事宜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其他事宜可由多数通过作出决议。
8.3.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8.3.2合营公司的解散;或合营公司合营期的延长;
8.3.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8.3.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8.3.5合营任一方出资额的转让;
8.3.6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任免;
8.3.7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
8.3.8决定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事宜;
8.3.9其他合营双方均认为属重大事宜,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
8.4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经书面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其职权。
8.5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