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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
许可证
合同范本
专利技术许可证合同范本
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接受方”)为一方,国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为另一方:
鉴于许可方是技术的专利持有者;
鉴于许可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产品的销售权授权接受方;
鉴于接受方希望利用许可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专利技术”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技术,该技术已于年月日经中国专利局批准,获得了专利权,其专利编号为。
1.2许可方”是指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接受方”是指中国共产党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4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产品。
1.5合同工厂”是指生产合同产品的工厂,该工厂在省市,名叫工厂。
1.6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
1.7专利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有关资料。
1.8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有关当局的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
第二条合同范围
2.1接受方同意从许可方取得,许可方同意向接受方授予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权利。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合同附件二。
2.2许可方授予接受方在中国设计制造合同产品,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的许可权,这种权利是非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2.3许可方负责向接受方提供合同产品的专利资料,包括专利的名称、内容、申请情况和专利编号等,具体的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一。
2.4在合同的执行中,如果接受方需要许可方提供技术服务或一部分生产所需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时,许可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接受方提供,届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5许可方同意接受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在合同产品上可以采用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许可方的许可制造的字样。
第三条合同价格
3.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计价的货币为美元。
3.2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
3.3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接受方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许可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3.5许可方如需查核接受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接受方根据第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之内通知接受方,具体的查帐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支付条件
4.1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提成费,接受方将通知银行(此处为接受方的业务银行)和银行(此处为许可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许可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美元。
4.2许可方在收到接受方按第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接受方在收到许可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即支付提成费给许可方;
a.提成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3按本合同规定,许可方应支付的预提税和需要向接受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接受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资料的交付和改进
5.1许可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向接受方提供专利资料的名称、内容,以及许可方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有关情况。
5.2许可方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将第5.1条中规定的专利资料交付给接受方。(注:由于专利资料都是现成的,因此要求许可方在签约时提交。)
5.3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涉及的技术如有改进和发展,应相互免费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使用。
5.4改进和发展的技术,其所有权属于改进和发展一方,另一方不得利用这些技术资料去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六条侵权和保证
6.1许可方保证是本合同一切专利技术和专利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有权向接受方转让,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6.2许可方保证本合同中涉及的专利在合同执行期间是有效的和合法的。如果由于许可方的原因导致专利提前失效时,许可方应将专利失效后接受方支付的费用偿还给接受方,并按%的年利率加计利息,与本金一起偿付给接受方。
6.3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方应根据中国专利局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专利费用,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6.4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涉及的专利的法律性质发生了变化,许可方应立即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接受方,然后双方再协商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七条税费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接受方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接受方负担。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许可方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负担。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斗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8.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8.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合同生效和其他
10.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字。各方应分别向其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九十天内获得合同的批准,然后用传真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10.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内如仍不能生效,双方均有权取消合同,一旦本合同被取消,接受方应将第5.2条中规定的专利资料退还给许可方。
10.3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0.4本合同失效后,如果合同中涉及的专利仍然有效时,接受方不得继续使用此专利,如需继续使用,则应与许可方续签合同;本合同失效后,如果合同中涉及的专利也随这失效时,接受方可以继续使用此专利而不需要向许可方支付任何费用。
10.5本合同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6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0.7本合同由第一条至第十条和附件一至附件四组成,合同的正文和附件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8本合同用英文书就,双方各持两份。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航空挂号邮寄,一式两份。合同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a.接受方:公司 b.接受方:公司
地址:地址: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