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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机动车
驾驶员
驾驶
培训
合同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示本
编号: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编号:联系电话:
进场单位及训练场所:投诉电话:
乙方(学员姓名):性别:
学员: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培训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甲方须向乙方出示政府有关部门准予甲方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有关证照,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为乙方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第二条乙方选择类型车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培训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天内进行。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周期不超过90天(自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之日起至科目三考试之日止)。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元(大写为仟佰拾元整),其中包括:
1.培训费元(含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费);
2.代办费元(含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首次考试费,首次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设备租赁费,驾驶证工本费);
其他:。
乙方首次考试(即第一次考试,第一次补考)不合格,需再次参加补考,按有关规定,另行支付与补考相关的费用元。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在规定训练区域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准教证》;教练车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教练车辆须经政府部门审验检测合格。
3.甲方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参加培训,提前天通知乙方参加考试。
4.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规定(除乙方自愿选择、并公告的费用)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
5.甲方应遵守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守则》。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完成培训项目。
2.培训过程中,乙方若受到甲方不公正对待,有权拒绝并立马要求甲方予以纠正;也可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颁发的《告知书》规定进行投诉。
3.乙方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4.仔细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签字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5.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六条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
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
2.退还相关费用,其中:
(1)未进入培训项目(以政府部门受理为准),扣除元手续费;
(2)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
未参加科目一考试,退还元;
未参加科目二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折合元;
未参加科目三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折合元;
3、甲乙双方可协商增加约定条款的内容:
(1);
(2)。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进行培训或考试,造成培训周期延长,以自然日每日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退还乙方。因乙方原因(如不按通知培训或考试、考试不合格、补考等)超过培训周期,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如乙方不愿继续参加培训,应配合甲方立马做好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手续。
2.乙方因不服从教练员指导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可通过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也可向:
1.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2.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