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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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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 物业管理 服务 合同
万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万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双方主体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组织名称: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万科四季花城(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及公建配套 坐落位置:市(街道)弄 占地面积:.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公共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公共庭院。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室外消防设施、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配电房、泵房、弱电系统、周界报警、监控设备。 第六条 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雨污水井、自行车棚、停车位。 第七条 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包括:绿地内苗木定期杀虫、化学除虫;绿地定期养护(割草、修剪、整形、松土、防冻、浇水)。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会所、儿童乐园、室外娱乐休闲设施、景观设施。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每户的建筑面积收取下列费用: 1、多层住宅:1.元/平方米/月(其中包括公共水电、水泵运行费0.3元/平方米/月) 2、一般非居住用房:4.元/平方米/月(其中包括公共水电、水泵运行费0.3元/平方米/月) 3、餐饮商业用房:5.0元/平方米/月(其中包括公共水电、水泵运行费0.3元/平方米/月)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可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住宅使用公约”的行为,对于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诉讼等措施。 第十六条其它委托事项 1、对住宅区内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和设备的维修、更新提供有偿服务。 2、对有关住宅区的商业用房及其他合作服务项目进行管理。 3、推进社区文化建设。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委托管理期限为自第一套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并与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制定“住宅使用公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将其作为租、售合同的 附件要求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4、审议乙方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5、负责保修责任内房屋、设备、设施维修及返修; 6、负责归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正式交付使用前30天向 乙方提供; 7、协调、处理物业交付使用前后未尽遗留问题;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住宅使用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7、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财务报表; 8、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 第二十条乙方需达到下列管理目标: 1、公共建筑外观,整洁、无破损; 2、设备运行,运行率正常;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完好; 4、公共环境,美观、整洁; 5、绿化,一级绿地养护标准; 6、交通秩序良好; 7、小区安全,无责任事故; 8、急修,15分钟内到达现场;一般维修30分钟内到达现场;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管理费和运行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多层)每平方米1.元/月(其中包括公共水电、水泵运行费0.3元/平方米/月)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住宅区域内的一般非居住用房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月(其中包括公共水电、水泵运行费0.3元/平方米/月)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餐饮商业用房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月(其中包括公共水电、水泵运行费0.3元/平方米/月)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三条地面机动车位占用费由乙方按每只元/月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其中乙方收取元作为管理服务维保费用,元纳入小区维修基金)。 第二十四条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二十五条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约定如下: 1、特约服务按双方约定收费; 2、自用设备收费按维修处公开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合同第六章的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合同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额另行协商;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双方约定自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开始前30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正本共陆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立马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 第三十七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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