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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篇有关补偿贸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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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 补偿贸易 合同
5篇有关补偿贸易合同 5篇有关补偿贸易合同范文(一) 本合约于年月日在市订立,订立合约双方为: 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供方”) 总办事处设于市路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方”) 总办事处设于市。 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确认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电力系统向供电。 兹订立合约如后,双方必须并同遵守履行其责任。 第一条总则 第一款本合约经省及地区有关当局核准并由双方正式签约之日起生效,合约总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后续订,为此,用电方最晚应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订。否则,供方不保证到期日后的连续供电。考虑在此期限内有不可预计的各种变化情况。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约的有关条款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修改后生效。 第二款“供方”对“用方”所采用之“供电价目表”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一。 双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价目表(一)及价目表(二)将适用于“用方”的供电量及月比较高功率,其确定办法(略)。 第三款《供电运行细则》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二。 第四款如本合约的条文与附件一、附件二的内容有不符或矛盾时,应按下列次序为取舍之准则: (1)本合约。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条供电 第一款“供方”同意自年月日开始向“用方”供电。双方应遵守合约所订明之供电价格、供电条件等规定。 年至年“供方”供应“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额功率”及“超限额功率”的比较高值均受下列数值限制(略)。 第二款每年某月某日前,“用户”将交给“供方”次年分月预计比较高功率值,该条比较高功率值不应超过上表所列的规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该年比较高功率值超过第一款表列的规定值时,须与“供方”协商确定。 一年内每月实际取得“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比较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应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比较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计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价目表(一)的功率费时,“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比较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比较高功率值的百分之为限制。若“供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须对“用方”提出临时减少功率,则该月的实际取用比较高功率值,可按该月的表计实测记录数值计收价目表(一)中的功率费。 第三款上述电力“供方”以万伏赫兹频率供应“用方”。 在第一阶段“供方”将由万伏变电站的万伏母线,以两回万伏线路接至北面变电站供电。该系统根据将来供电负荷增长的需要,得予以扩充。 第四款供电质量标准及供电运行管理制度均应符合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 第三条供电价目第一款供电价目以港元计算,“用方”应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电费。 第二款双方同意按第一条第二款附件一供电价目表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和支付电费。 第四条供电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第一款在合约有效期内为满足对用方的供电,在电力系统内的有关电力工程建设,其设备及全部建设费均由供方负责。 第二款由市二十二万伏变电站至北面变电站的输电线路的建设,在市境内的建设费用由供方负责,在境内的线路及全部变电设备的建设费用由用方负责。 第三款市至北面变电站的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市境内的设备由供方负责;境内的设备由用方负责。上述所指者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执行。 第五条供电之计量及发单结付第一款全部收费及校核仪表,均安装于市变电站的万伏线路出线端。 供电计量仪表由下列两组仪表所组成: (1)一级称为收费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电量及月比较高功率值,将由此组仪表记录,并据此发单收费。 (2)另一组称为校核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 以上仪表的校验由供方负责,用方派人参加共同核定后,共同加封。 第二款上述第一款所指的两组计量仪表的组成及特点见附件二。 第三款当任何收费电度表或收费比较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记录或被发现该月的计量记录不正确,则应以校核仪表之计量记录数作为收费之根据,直至缺陷校正后才恢复使用。若因电流或电压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收费仪表及校核仪表均同时不正确记录时,则双方可参照装于珠海变电站内的其他仪表及装于北面变电站之线路仪表进行推算后,协商确定收费所依据的数值。 第四款若用方或供方对任何收费电度表或比较高功率指示器的准确度有怀疑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派人员对该仪表进行校验。当仪表的准确度超出plusmn;%的极限时,即认为不准确,而用校核仪表之计量数作为收费根据。计量仪表之运行管理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五款(1)供方于每月最后一天的上午抄录上述全部电表之读数同时将比较高功率(千伏安及千瓦)指示器之读数摄影两份,对方各执一份存案,抄读表后,立即将指示器指针拨回零位。 (2)抄读表时用方应派代表在场,并将抄读表之数值签字确认。 第六款双方将按本条之规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发出收费收单,用方应在收到收费帐单后的天内,将应付之电费拨入公司指定的专用帐户内。 第七款若由于任何原因,帐单上之帐目有差错,则该帐目须经双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条电力供应的中止或减少 第一款供方应尽量保证对用方供电的可靠性。万一供方电力系统发生故障而造成供电中断时,供方应立马通知对方并尽速恢复供电,并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当供方或用方电力系统需进行预定的设备停电检修时,双方将根据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取得协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后,按技术上需要的最短时间范围内暂时停止或减少电力供应。 第三款供方无需向用方负责第一款、第二款因电力供应中止或减少而导致之损失。 第七条免除对引起损失、毁坏或不便之责任 第一款若任何一方因无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迟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条之责任时,受阻或推迟履行合约的一方对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不负赔偿之责任。并且合约将在该段时间暂停。在引起受阻或推迟之原因停止后,合约应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种推迟超过十二个月,则任何一方可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此合约,随后此合约便告终止。 第二款上款所述的无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灾祸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条补偿贸易方式的预付款项 第一款用方同意因取用电力而向供方提供港币的无息预付款项,作为省电力系统向供电的电力工程建设费用,合约正式签订后,用方应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约正式签订后一个月以内万港元年月万港元 第二款供方对用方所预付之无息款项以补偿贸易的方式,从年月份开始,分年,每年万元,分十二个月,在每月之电费结算中支付偿还。 第三款即使遇供电中断的情况,本条第一、第二款仍继续生效,并以港币支付结算。 第九条文件的递送任何一方给予对方之通知及发给对方之帐单,以下述方式递送为合格。给予供方之通知,须书写供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供方在市之注册地址;给予用方之通知或帐单,须书写用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用方的之注册地址。 第十条解决争执 第一款凡有关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款倘双方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获得圆满解决时,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端。 第十一条文字 第一款本合约之中文本、文本及英文本,于本合约之订立及解释有相等之确实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供方与用方相互间之书信及技术性文件的来往,可使用中文或文,并附有英文译本。 第十二条合约正副本本合约的中、、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份。供方和用方各执中、、英文本正本合约各一份,副本份。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盖章):用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5篇有关补偿贸易合同范文(二) 卖方: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买方:国(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甲方同意从年月份起至年月底止,分期分批向乙方提供产品套(件),计总值元。 二、品质规格 甲方提供设备质量、规格,有关技术资料,技术保证,图纸,详见合同附件。 三、装运 1、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2、装运 (1)在开始装运月份前天,甲方应以电报通知乙方当月装运数量和装货船名,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上项电报通知天内电复甲方。 (2)装货船到达装运港天前,甲方应将装货船名与国籍、预计到达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以电报通知乙方。装货船到达装货港四十八小时前,对方应对上述内容发出上式通知。 (3)装船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乙方应以电报将合同号商品名称、装货船名、收货人、装货数量、目的港、发票金额、装货船只离港日期通知甲方。 四、销售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乙方同意自年月起至年月底止,向甲方提供设备台,计总值元。 五、期限 乙方的购买必须在年月日以前完成。每年返销金额是元,占整个返销额的%,每年的月至月交货。 六、支付条件 由甲乙双方对开信用证,即由乙方分期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分期、分批支付全部产品的价款;甲方开出以乙方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甲方用乙方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来支付全部产品设备的价款。 当甲方支付的货款不能相抵乙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之金额时,其差额部分由甲方用预付货款方式,在乙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到期前汇付乙方,以使乙方能按时议付所开的远期信用证。乙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的按期付款,是基于甲方按规定开出限期信用证及按规定预付货款。甲方保证按规定开出信用证及预付货款。 七、包装 根据商品的特点及运输方式,由乙方确定适当的包装,唛头也由乙方自行设计,发货物以后即另以函电通知甲方。凡由于乙方对货物包装不妥,货物在装运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乙方均应负责更换或赔偿。 八、保险 产品进口以后由甲方投保。产品所有权在付清货款后发生转移。之后,如发生意外,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赔付,再按比例退回乙方已支付的产品货款。 九、利息计算 1、双方议定,本合同项下的(币种)及(币种)的年利息分别为%和%。 2、乙方所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及甲方预付货款的利息均由乙方负担。 十、装运港 。 十一、目的港 。 十二、单据 货物装船离岸后,乙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议付单据: 乙方每次交货时,将出运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船名等在小时前电告甲方。出运后,将全套正本货运单据:全套洁净装船提单(正本份,副本份);发票(正本份,副本份);包装单;产地证明书;质量检验证书,由乙方直接寄给甲方的议付银行。同时,由乙方将上述单据的副本份,分别寄给甲方和甲方的代理人。 十三、检验 1、品质、数量按照装运港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证明书。提单上的数量应作为甲乙双方交货数量的根据。 2、货物如发现缺陷,乙方应在到货后月内书面通知甲方。 3、乙方在装货船到达目的港后,有权对货物的数量和品质进行复检,由乙方委托的机构负责复检。复检费由乙方负责。如发现品质和/或数量与合同不符,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索赔证书由乙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但对运输途中品质与数量的自然损失或变化不得提出索赔,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天。 4、乙方同意在产品中,接受甲方次品不超过%次品价格,双方根据质量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十四、税收与费用 本补偿贸易项目中所涉及的一切税收与费用的缴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办理。 十五、技术服务 货物到达甲方口岸后,由甲方自行安装,但在主要设备安装过程中,甲方认为需要时,乙方必须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在此过程中由于技术上的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经双方协调,为完成此项工作,由乙方派出数量的技术人员。在中国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十六、银行担保 本合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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