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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
委托
服务
合同范本
5篇实用委托服务合同范本
5篇实用委托服务合同范本(一)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就的饮食服务项目,委托乙方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量的餐饮服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坐落位置:具体以总平面图标明的位置为准。
3.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4.委托管理的建筑物详见图(附件一)。
5.厨房设备及配套工程图(附件二)。
6.现有设备:待工程完工后移交时另签设备清单,该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项目委托方--为甲方,服务提供方为乙方。
第三条委托服务经营事项
饮食服务。
第四条委托期限
委托服务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间未履行合同、不遵守承诺或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第五条房屋及设备折旧费及其支付
1.本合同所指的房屋及设备折旧费是指乙方根据本中招标项目要求所投报的房屋及设备折旧费中标价;
2.根据乙方此次投报的房屋及设备折旧费中标价,房屋及设备折旧费年合计人民币元。其中
3.支付方式为:每年按某个月计,每年某月和某月假期时间除外。乙方须在每月某日以前,按月向甲方支付上月的房屋及设备折旧费。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审定乙方制定的食堂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3.审定乙方提出的食堂年度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并根据合同实施奖惩。
4.承担食堂冷气使用费的%和乙方一年内超出元(不含元)的部分费用。
5.甲方负责在食堂第四层免费提供建设面积平方米作为乙方的工作场地。
6.甲方的有关部门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进行次全面的考核评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年度考核。如该年度政府主管部门有同类考核的,甲方认可该项考核结果,不再进行重复考核。考核评分参照、师生满意度等基本内容,由双方协商制订。
7.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管理失误或重大责任事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8.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某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原始资料和技术档案(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9.有责任积极指导和协助乙方做好饮食服务工作。
10.甲方有权核查饮食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为提供专业、规范、安全、高质量的餐饮。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该项目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
3.乙方不得将本项目整体或部分责任及利益对外转让或发包。
4.对本项目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厨房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以及其它相关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项目范围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建立健全本项目管理档案。
6.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要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完好。
7.乙方每月须向甲方提供月报表,每半年就财务开支情况向甲方作出说明,同时须按时交纳房屋设备折旧费。
8.承担食堂全部的水电费和燃气费。
9.承担食堂冷气使用费的%(一年内元,含元)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
10.乙方的员工应做到五证齐全(身份证、外来人员用工证、计划生育证、暂住证、健康证),并将复印件送甲方备案,管理应符合广州市政府及甲方要求,乙方员工食宿自选安排。
11.乙方承担饭堂的一卡通收费终端使用费。
第八条服务质量
除前述的标准外,乙方可根据甲方委托的服务事项制定出本项目管理分项标准,经甲方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1.根据规定,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须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合同期满后或不属乙方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本合同终止,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4.如乙方不能完成投标质量指标的要求或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属乙方责任的火灾、食品中毒等重大事故,履约保证金则被罚没并承担经济和法律全部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均有保质期,在保质期内,因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的,由乙方直接与保质单位联系,双方协商解决,甲方积极配合。因质量问题而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保质单位负责;因乙方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乙方负责。保质期满后,房屋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设备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4.乙方如不能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价款和支付方式如期支付和不履行投标书内的责任的,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重新进行招标,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凡在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3.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律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5篇实用委托服务合同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武警医院住宅小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小区物业服务
座落位置:武警总队医院
建筑面积:高层平方米(含车库),;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服务事项
第四条物业服务内容
1、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共用照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
2、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3、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管理;
4、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
5、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
6、维护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收费管理;
7、房屋装修管理;
8、消防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9、其他委托事项。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小区有明显的层号、栋号、房号引路方面标记。
2、设备运行: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保修制度完善。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
4、公共环境:环卫设备完备,设专职保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实行标准化管理;
5、绿化:公共绿地定期浇水和养护。
6、交通秩序:道路通畅、路面平整,井盖无缺损、无丢失,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进出有登记;
7、秩序维护:负责小区的安全秩序维护及消防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24小时服务热线,工作日上门服务;
第三章委托服务期限
第六条本合同委托服务期限为一年半。自起至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负责返修;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7、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某日内向乙方移交;
8、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协助乙方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9、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某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20平方米,由乙方无偿使用。
10、向乙方提供售水、电卡设备及软件,由乙方无偿使用。
11、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水费:本合同生效之前费用由甲方负责清交。
(2)电费:本合同生效之前费用由甲方负责清交。
12、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3、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14、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每年末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1.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户)收取,即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0.90余元/月/平方米;多层出租房屋、商铺按建筑面积0.90余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1.90余元/月/平方米;高层出租房屋、商铺按建筑面积1.90余元/月/平方米收取。
3、物业服务费用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10)税金(.%)。
(11)物业服务企业利润(2-5%)。
2、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标准按季、年支付物业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
第十条其它有偿服务费用
按乙方提供的有偿服务标准或政府指导价执行。
第十一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单位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收缴工作,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执行乌发改房[某年]5号文件。
第十三条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延期交纳应交的物业服务费及代收代缴的水电费,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3交纳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交的,物业公司可采取限水、限电等催缴措施。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资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