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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篇实用国际贸易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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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 国际贸易 合同范本
5篇实用国际贸易合同范本 5篇实用国际贸易合同范本(一) 买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根据下列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于年月日签订本合同如下: 1.货物名称及规格: 2.质量和数量的保证: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某个月。 3.单位:数量: 4.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5.包装: 6.单价:总值: 7.付款条件: (1)离岸价条款: 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交货,以便买方订舱。 b.卖方对运货船抵达后由于未能按期将货物运交装运港口而造成的误船或滞留装运应承担责任。 c.在货物装运之前,卖方应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与风险,而在货物装运之后,货物的全部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2)到岸价条款(不包括保险): a.卖方在装运时间内应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得转运。合同货物不得交由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旗之船舶运输。 b.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按照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立马购买保险。 8.装运口岸: 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立马通知造成买方不能立马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9.装运文件: (1)海运: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公司。 空运: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2)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 (3)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 (4)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 (5)在装运之后,立即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运之细节通知买方。此外,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要用空邮另寄两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口岸公司。 10.目的港及收货人: 11.装运期限: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天。 12.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13.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自理 □由卖方投保 14.交货条件: 15.索赔: 在货物到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现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所有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验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任何责任。关于质量,卖方保证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某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出现损坏,则买方应通过书面立即通知卖方并凭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偿要求。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接受要求。 16.不可抗力: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卖方应用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颁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说明出事地点,作为证据。然而,卖方仍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某个星期,则买主有权取消合同。 17.延迟交货和罚款: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然而,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不足7天的天数应按7天算。若卖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内迟某个星期仍然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然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 18.仲裁: 凡因执行本协议或有关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以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合同由双方签署,中英文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为据,两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19.备注: 买方(盖章):卖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5篇实用国际贸易合同范本(二) 年月日 (售方)为一方,与(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 依据年月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 第二条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某年某月某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某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某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5篇实用国际贸易合同范本(三) 合同号: 日期: 地点: 买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 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 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唛 na 第九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中国银行 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 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5篇实用国际贸易合同范本(四) 卖方: 代理商: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协议双方为:(卖方名称),系根据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某个单位的公司,设于(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国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某个单位的公司,设于(地址),(以下称“代理商”)。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卖方”愿委任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风险提示: 在签订经销合同时,应当对商品的规格、质量以及销售区域、是否是独家代理经销等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双方在协议履行中产生争议。对上述情况约定不明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会伴随发生“经销商超范围销售”的情况,致使合同履行争议重重而最终夭折、亏损。 第一条定义 1、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产品名称)。 2、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3、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经销权 “卖方”兹给予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专营权 1、交易:“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 2、委任:“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3、询购:“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 4、再进口:“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同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价格、条件 1、价格:给予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卖方”和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某个单位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2、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第五条“卖方”的责任 “卖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协助: 3、自费供应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4、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 5、经常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 第六条代理商的责任 1、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卖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2、供给“卖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第七条双方关系 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卖方”和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风险提示: 虽然,经销商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特定产品,但若该商品是仿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主体的权益的,经销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有权直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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