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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集体劳动合同外资企业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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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集体 劳动合同 外资企业 23
集体劳动合同(外资企业)   集体劳动合同   本集体劳动合同(合同)由“北京华纳齿轮〞,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和存在的中外合资企业,其法定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2号(下称“公司〞)与“北京华纳齿轮工会〞,一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工会,其办公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2号(下称“工会〞,并与公司合称“双方〞),于一九九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签订。   前言   根据北京齿轮总厂和博格--华纳汽车传动产品专营公司(下称“博格-华纳〞)于1992年7月18日签订的合资合同(下称“合资合同〞)和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公司应与工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以明确公司职工雇佣的条款和条件,并规定公司应与职工个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其形式根本如本合同附件A。   合同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促进公司开展,调动职工积极性,正确处理公司与职工的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原那么,通过平等和友好协商签订。   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平安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开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工会应协助公司搞好生产、经营和管理,协助公司合理使用各项基金,教育职工认真履行个人劳动合同中载明的义务,配合公司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促进公司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内:   1.1 “雇员〞系指由公司雇用的取酬人员,但不包括合资合同第46条所述少数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   1.2 “主管人员〞指任何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行使主管职能的任何雇   员。   第二条 职责   2.1 公司与员工的共同义务   雇员应勤奋地履行其职责并努力促进公司的业务,公司应就雇员的劳动向其付酬,并促进雇员福利及努力改善雇员的文化生活。   2.2 雇员的具体职责和义务   (a)每个雇员的责任将按照公司的需要由董事会和总经理随时代表公司予以确定。   (b)每个雇员必须按照其主管人员指示尽最大的努力认真执行任务,与主管人员和同事合作,遵守本合同、个人劳动合同以及公司公布的工作规章的规定。   (c)所有雇员必须遵守以下各项:   (Ⅰ)小心操作交给他们的设备和工具;   (Ⅱ)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与其它雇员随便来往;   (Ⅲ)不向公司外人员或在履行职责时不需要了解有关情报的公司内人员披露有关公司业务或经营的情报,除非经公布的法律或法规强制要求公开这些情报;   (Ⅳ)受公司雇用期间,除经公司批准,不得受雇于公司以外的其它雇主;   (Ⅴ)防止有损公司声望、名誉或业务的行为;   (Ⅵ)未经同意,不得为个人目的取用公司的金钱或财产。   (d)鼓励雇员提出改进公司经营的意见和方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平安、工作环境、产品质量和效率方面的意见和方法,提出值得受奖励的意见或方法的雇员将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金或奖励。   (e)除经公司管理部门明确授权,雇员无权亦未被授权为公司或代表公司达成任何交易或订立合同或作出其它行为。   2.3 公司的具体职责   (a)公司将尊重雇员的人格和个性,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其安排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任务。公司将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方案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b)公司鼓励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和雇员之间的和睦关系,并适时颁发公司业务有秩序进行所必须的工作守那么。   (c)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条和与雇员个人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所述发给雇员根本工资和提供补助。   (d)公司应按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积极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包括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拨交工会经费,该笔金额应作为公司开支。工会可以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工会经费管理方法使用工会经费。   (e)公司将为雇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所、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状况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2.4 工会的具体职责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根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和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三条 雇用手续   3.1 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享有企业自主权,有权依法雇用和解雇其职工。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2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公司招聘雇员的标准和人   数。   3.3 公司招聘方案和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3.4 公司雇员成为公司正式雇员前应合格完成六个月的试用期。   3.5 公司将与雇员签定个人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格式附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A。   3.6 职工签定个人劳动合同前,公司和工会应指导雇员明确个人劳动合同载明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3.7 从北齿转入华纳的职工,其在北齿的工龄应视为在华纳的工龄。   第四条 工作时间、节假日   4.1 工作时间   (a)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本工作周,以适应全部生产能力。   (b)雇员正常工作时间每天八小时(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时间),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c)公司可随时更改雇员的工作日程,包括改动雇员工作日的起始和结束时间。由于工作需要,经以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在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适用法律许可者除外。   (d)公司应严格控制雇员加班时间,尽可能防止或减少加班情况。   (e)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保障雇员健康,工会可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f)雇员必须按公司工作规章规定的程序报告每天出勤情况。任何雇员由于个人原因拟迟到、早退或缺勤需事先取得主管人员的同意。   遇有紧急情况不可能事先批准,雇员应尽快报告紧急情况的性质和未能提早报告的原因,但最迟应在复工时立即报告。   4.2 节、假日   雇员每年享有以下法定节、假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适当增加节、假日休息天数)   元旦(一月一日)………………………一天   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一天   国庆节(十月一日)……………………二天   春节………………………………………三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4.3 有薪假期   (a)受公司连续雇用满一年的职工每年有十二天有薪假期。公司对有奉献的的职工可适当增加休假天数。   (b)经公司批准,假期可分一次或屡次享用。   4.4 特殊性质的事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4.5 病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 婚假、产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婚姻法和方案生育政策规定执行。   4.7 丧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方法执行。   家有丧事的雇员应立即报告其部门主管。   4.8 探亲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方法执行;但是享受探亲假当年应不再享有年度休假。   有资格依适用法规享受探亲假之雇员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并事先取得总经理批准后享用探亲假。   第五条 工资、补助和各项基金   5.1 公司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的利益和需要,决定雇员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的分配制度,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并考虑消费、物价上涨的因素,应增加雇员工资。公司制订和修改上述分配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5.2 董事会根据资格决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5.3 雇员有资格享受公司规定的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以及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补助。   5.4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制订的方针,按雇员的工作表现和对生产的奉献以及公司的效益,决定是否发给奖金及奖金数额。   5.5 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正常工作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之百分之一百五十(150%)支付加班费。对在公休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200%)支付加班费。对在节假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之百分之三百(300%)支付加班费。如果雇员因未在正常工作时间认真自觉履行其工作任务而需加班,公司不发给任何加班费。   5.6 公司应支付法律规定的任何其它金额,包括病假工资和节假日工资。   5.7 支付雇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任何其他付费应由公司直接支付给雇员本人,上述支付如涉及个人收入调节税、所得税和其它税赋或费用,该税赋或费用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由有关雇员本人负担并由公司扣缴。   5.8 如果公司临时停产,停产期间公司应向雇员支付停产期工资,金额相当于雇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70%)。如果停产超过一个公历月,公司应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本合同8.2款预期的措施。   5.9 除第5.5条规定的费用外,公司将对以下费用负责:   (a)每一上班雇员的午餐费;   (b)每一雇员工作服的费用;   (c)本合同第7.5条规定的雇员责任保险费用;   (d)按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奖励制度〞,从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取的奖金和福利费用;   (e)按本合同第6.1(c)款,付给雇员的款项。   5.10 公司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86年3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和1986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假设干规定以及合资法实施条例,按比例提取各项费用和基金;   (a)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七点五(7.5%)的中方职工医疗基金;   (b)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发之二十(20%)的中方职工日常劳保福利费用(包括辞退补偿金);   (c)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20%)的中方职工养老储藏金;   (d)按年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1.5%)的中方职工日常教育经费;   (e)按中方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  元的标准向北京市财政局交纳中方职工粮、油、燃料、副食、文教卫生和其他各项价格补贴费。公司评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后,除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福利费用和住房补贴以外,不再上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   (f)根据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公司和职工个人每月应交存工资总额10%作为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   (g)其它符合规定的费用基金。   5.11 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上述费用和基金,并定期向工会通报使用情况。   第六条 奖励、奖金和补助   6.1 公司对雇员的出色工作,长期、忠诚的效劳,对公司有益的行动和建议,给予表扬和嘉奖或给予公司认为适宜的奖励,这类奖励可以用奖金方法颁发。   6.2 对下述特别情况,将发给下述特别补助:   (a)雇员结婚:人民币200元;   (b)雇员第一次生育:人民币200元;   (c)雇员由于长期生病被解雇:人民币400元。   (d)雇员父母亡故:人民币100元。   6.3 公司可因以下任何理由发给雇员奖金:   (a)在到达生产目标、完成工作任务或增加生产效力方面取得杰出成就;   (b)模范执行公司工作规章;   (c)生产、技术的创造创造或改进生产方法和技术;   (d)对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或工作环境作出奉献;   (e)提出有用的建议,并因此防止意外发生和/或防止公司遭受损失。   (f)其他应予物质奖励的模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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