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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能源
管理
合同范本
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第一局部 商业条款
1.总那么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效劳模式向甲方提供(EMC工程名称: )工程节能效劳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效劳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工程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工程名称: (以下简称“工程〞)。
2.2工程内容: 。
2.3工程目的:通过工程的实施,到达降低能耗,降低本钱。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工程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工程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30 天。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工程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工程安装完毕后 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那么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工程验收证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工程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 元 (小写: 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
4.2 节电率的计算方法
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调系统回路中具体设备前安装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计算某具体设备(A1)的节电率:A1设备平均节电率(%)SA1﹦(Q前A1-Q后A1)÷Q前A1
其中:Q前A1=节电改造前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Q后A1=节电改造后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和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后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数据由双方有关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名确认,连同计算出A1设备平均节电率。依此类推,测出中央空调系统中其它设备A2、A3、A4等的平均节电率SA2、SA3、SA4等。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B。
4.3 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设备A1为例,
当月设备A1节电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x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节电率SA1)
MA1抄表=节电改造后当月的中央空调系统中设备A1电费(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数量)。
SA1为设备A1的节电率
当月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 双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3、第4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4.6 该工程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4.7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5.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在本厂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提供必要的协助。
5.4 按3.3条款验收工程,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 假设发现本工程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工程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工程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9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丧失,那么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l 负责工程融资,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
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移交甲方运行。
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到达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工程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工程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 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工程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 定期派人检查工程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l 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工程(包括设备和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才有权取得工程的所有权。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置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工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4工程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工程的技术资料。
7.5 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工程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消除七天后,工程所有权才归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8.l 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30%
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方在工程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8.2 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撤除,影响了本工程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工程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约:
9.1.1在本合同生效后、工程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那么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工程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9.1.2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那么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3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那么乙方有权收回此项节电工程的所有节电设备,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9.1.4 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那么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工程的安装调试期;
II)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I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工程利润、律师费用和工程相关的其它费用。
9.1.5 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工程中断和停止,那么如果此种违约假设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那么不视为甲方违约。
9.2 乙方违约:
9.2.1 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
9.2.2 甲方在设备运行工况与工程验收相同的条件下可随时复验节电率,如果复验节电率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那么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参与节电率复验,如果经双方确认节电率确实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那么视为乙方违约。
9.2.3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那么甲方有权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违约补救
10.1 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撤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0.2 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10.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那么不能就扩大局部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局部 一般条款
11.乙方的效劳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保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工程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工程设备的改进、改动、撤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 设备的改进。在乙方不降低效劳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工程设备的运行状况或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工程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2.2 设备的改动。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2.3 设备的撤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撤除工程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撤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撤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2.4设备的损坏或丧失。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丧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那么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受损坏或丧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应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丧失)的设备。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丧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缺乏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丧失)的设备未投保,那么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2.5 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那么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那么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2.6 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工程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