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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简单的权益转让合同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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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简单 权益 转让 合同
简单的权益转让合同5篇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简单的权益转让合同5篇范文,欢迎借鉴参考。   简单的权益转让合同5篇(一)   甲方: (卖方)   乙方: (买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那么经协商一致,就上海市 权益转让事宜,签定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该房屋权属状况如下:   1、甲方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以下称开展商)订立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以人民币_______元整的总价款购置上海市 房屋(以下称该房屋),上述预售合同已有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甲方尚未取得该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乙方已全面了解该房屋的上述情况,仍表示愿意购置该房屋;   2、有关内容详见所签定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甲方保证其与开展商签署的上述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属实,并且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假设有甲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以总房款人民币______元整买卖该房屋,甲、乙双方间的实际付款方式如下:   1、 乙方于签约后五日内以汇款方式,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_______元整;   2、乙方于甲、乙双方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妥权益转让手续当日,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_______元整;   3、双方同意房款可以人民币或美元计价,假设以美元计价那么依交款汇兑当日中国银行公告之汇率标准办理,双方各无异议。   三、甲方的义务为:   1、甲方负责获得开展商同意,进行房屋的权益转让;   2、甲方应依中介方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到上海市______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妥该房屋权益转让手续;   3、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当日将该房屋有关资料交付给乙方,待开展商交房时直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责支付该房屋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相关进户费用;   2、该房屋的维修基金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依中介方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到上海市______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妥该房屋权益转让手续。   五、假设甲方在甲、乙双方办理该房屋的权益转让手续期间,反悔不出售该房地产给乙方,那么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同时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总房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甲方应返还乙方支付的所有房款;   六、假设乙方在甲、乙双方办理该房屋的权益转让手续期间,乙方反悔不购置上述房地产,那么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同时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总房款的10%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   七、假设乙方未按本协议时间交付甲方房款,每逾期一日,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为乙方未付款的万分之三)。逾期超过三十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支付甲方本协议约定的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八、甲、乙双方约定,如因开展商原因导致双方不能办理该房屋的权益转让事宜。那么双方应依中介方通知三天内依本协议总房款及其他条款约定另行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逾期达15日,那么视为违约,同时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总房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简单的权益转让合同5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了乙方。甲方向乙方注入重组前属于甲方及其下属企业或单位的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产品销售、有关科研机构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下统称“核心业务〞)。根据重组,甲方对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的业务无偿划入乙方,并获国家批准将其已签订的对外合作勘探开发陆上石油资源协议(详见附件一)的权益,转让给乙方。据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1条 权益的转让   1.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   (a)甲方在此将其已经签订的23个并列于本合同附表的对外合作勘探开发陆上石油及天然气资源协议(以下简称“石油协议〞)项下的,且按照该等合同和中国有关法律之规定属于甲方的全部权益(以下简称〞转让权益),无偿转让给乙方;   (b)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三十日内,将石油协议及其他一切有关文件交付乙方;   (c)乙方在此按本合同之规定,接受转让权益,并承担与转让权益有关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2 甲方继续作为石油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并根据国家授权继续行使石油协议项下由国家石油公司享有的权利(详见附件二),监督管理石油协议的执行。   1.3 石油协议所规定的需要向国家报请审批的文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要求后的三十日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该等审批文件。   1.4 甲方授权乙方   (a)管理国内有关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开发的对外合作业务。   (b)负责石油协议执行过程中有关法律文件、转让合同、补充合同、石油协议终止合同、石油协议修改合同的谈判,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签约后执行。   1.5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享有石油协议项下原由甲方享有的独立的经营权,并有权委派管理人员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执行石油协议。   1.6 乙方在执行石油协议的过程中,有权根据石油协议的规定自主决定投资方案及融资方案,就其经营自负盈亏。   1.7 乙方有权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或其他类似合同再委托其子公司、地区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实施石油协议,但乙方必 须就承包方或受托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同时,该等合同不得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仍享有的权利的行使。   第2条 合同执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附表所列的全部合同执行完毕时止。如果国家法律、条例和法规另有规定,双方将根据法律、条例和法规之规定,对本条所述的合同执行期限进行相应修订。   第3条 双方的义务   3.1 甲方保证乙方不受因为甲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而引起的索赔、诉讼或费用开支造成的损害。   3.2 乙方保证甲方不受因为乙方履行石油协议的义务和责任而引起的索赔、诉讼或费用开支造成的损害。   第4条 双方进一步的保证   甲方和乙方有义务采取进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为,包括签署其他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或文件,以确保实现本合同的宗旨和规定的内容。   第5条 变更与终止   5.1 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一方认为有必要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且另一方认为合理可行时,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根底上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5.2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应当终止,除非双方另有同意:   (a)本合同期限届满,或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合同,或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第6条 资产所有权   本合同生效后,在石油合同有效期内该等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全部资产(不包括资料、信息)归乙方所有。   第7条 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7.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a)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甲方签署本合同没有违反勘探开发合同中有关转让条款的规定。   (e)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 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7.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a)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8条 不可抗力   8.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防止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局部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管曾否宣战))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局部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阻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8.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8.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9条 其他规定   9.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权利或义务。   9.2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合约、理解和通信。   9.3 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9.4 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合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需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 而作出。   9.5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局部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9.6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0条 通讯   10.1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 至另一方规定的 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假设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那么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c)以 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 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 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10.2 假设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 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1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1.1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1.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假设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那么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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