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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简单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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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简单 前期 物业管理 服务 合同
简单版前期物业管理效劳合同   不同种类的合同法的作用不一样,用人单位是通过劳动合同与工作人员确定关系,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都有保障,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来参考一下效劳合同,仅供收藏哦   前期物业管理效劳合同阅读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住所地:    :   联系 :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住所地:    :   联系 :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就甲方将  (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物业根本状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市)  区   四 至: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 乙方提供效劳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三条 乙方应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本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共同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四条 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第二章 委托管理效劳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以下物业管理效劳:   第五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  ;   第七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   第八条 共用绿地、花木的养护与管理、  ;   第九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十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归集、清运;   第十一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并按该专项合同的约定承担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平安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包含业主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等专项合同的,按该专项合同的约定承担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管理与本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四条 协助组织开展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的自管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那么上应接受委托,具体收费事宜应按照乙方制订并公布的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那么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奉劝、制止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其他委托事项:   第三章 委托管理效劳期限   第十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委托期限暂定为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假设需要续签合同,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业主委员会成立与业主大会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效劳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四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2.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要求物业买受人在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做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书面承诺。   3.在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物业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4.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并在乙方提交上述物业管理方案之日起  日内出具书面审定意见。   5.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并将管理情况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效劳年度方案、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在乙方提交上述材料之日起  日内出具书面审定意见。   7.保证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到达国家验收标准及要求。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由甲方支出全部费用;   8.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指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租用,其租金收入仅用于  .   9.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以下第  项方式使用: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租用,其租金收入仅用于。   10.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11.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效劳要求而发生的物业管理效劳费用,除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按规定缴纳外,缺乏局部由甲方承担。   12.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2)   13.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4.及时缴纳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效劳费;依法提供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15.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效劳费用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16.   第二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效劳活动。   2.对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3.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   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那么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6.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效劳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效劳企业,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乙方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效劳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效劳企业的,相关的物业管理责任仍由乙方向甲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承担。   7.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甲、乙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本卷须知和禁止行为,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9.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方案,资金使用方案及决算报告,并最迟于每年  月之前以  方式向甲方提出上述方案和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0.负责每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效劳费用收支账目;并将物业管理效劳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以及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项效劳的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方式公示。   11.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工程,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2.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效劳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活动中侵犯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5.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效劳,定期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章 物业管理效劳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乙方须按以下标准,完本钱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每 年组织实施清洗外墙  次(费用由业主承担);公共内墙、走廊楼梯等每  年粉饰  次;公共防盗门每  年刷新  次;   2.设备运行:电梯按规定时间  运行;水泵、发电机等设备  日检查  次;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屋面及房屋渗漏  日修好;   4.公共环境:道路:  ;室内外排水  ; 沙井  清理一次;   5.清洁卫生:   (1)公共场地每天以  标准清扫  次;   (2)电梯卫生每天清扫、保洁  次;   (3)定期组织实施化粪池清掏(费用由业主承担);   6.绿化:绿地完好率到达  %以上;   7.交通秩序:室内(外)停车场一天  小时保管;   8.保安:实行  小时保安制度,岗位设置  个,  小时轮流值守;   9.急修:停水不超过  小时;停电不超过  小时;下水道、沙井堵塞不超过  小时内开工;小修:报修  小时内开工;   10.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到达:  %.   有关上述物业管理效劳质量标准的约定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六章 物业管理效劳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效劳费   1.本物业的管理效劳费用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物业管理效劳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管理效劳费,住宅房屋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非住宅房屋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本物业管理费包括如下费用:  .   3.本物业管理效劳费每  〔月〕/〔季〕/〔半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  。   4.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效劳费,分别由  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   5.本物业管理效劳费标准的调整,按  调整。   6.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效劳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就物业管理效劳费的缴纳负有连带责任。   7.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效劳费。   8.物业管理效劳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消耗用,按  〔该幢〕/〔该物业〕住户实际用量共同分摊。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效劳费的,按以下第  项方式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  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物业管理效劳费的万分之  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有权核定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以下标准向乙方交纳:   1.露天车位:每日  元,每月  元,每年  元;   2.车 库:每日  元,每月  元,每年  元;   3.摩托车:每日  元,每月  元,每年  元;   4.自行车:每日  元,每月  元,每年  元;   第二十五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效劳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效劳工程和收费标准如下:   1.   2.   3.   第二十七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2.不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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