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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把握的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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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 2023 签订 物业 服务 合同 把握 要点
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应把握的要点 明确委托物业效劳的内容、范围和期限 在效劳合同里一定要明确物业公司是管理小区全部的物业工作,还是只负责某一项效劳内容。如果约定不明,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例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聘用了一家物业公司,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全部物业内容。而该公司在接手以后,除了物业费是自己收取外,其余的物业效劳内容全部以低价委托给其他没有业务的物业企业,来赚取其中的差价。而受委托的物业企业以低价承接该业务后,由于本钱的原因,只能是降低效劳的内容和标准。 如果业主委员会在效劳合同里没有约定详细的效劳标准,也没有约定该物业公司不得将效劳内容转委托给第三方的话,业主只能是白受损失。所以如果业主委员会是看中了某家物业公司的品牌和效劳质量,那就要在效劳合同中约定详细效劳内容和具体的效劳标准,并且约定该公司不得将效劳内容转委托给第三方,否那么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拥有的权利外,其它一些权利,也应在效劳合同里更具体地约定: 例如,由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费后转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业主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可以从物业费中提取补贴、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效劳质量有权提出意见并可要求其限期整改等内容。同时,业主委员会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催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工作,尊重物业公司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等。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那么,在赋予物业公司管理整个小区日常事务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物业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并且尽可能地明确责任,例如保安失职导致业主物品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使用物业费时,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并向业主委员会公开账目等。 对违约责任的约定 要在效劳合同里明确物业公司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要约定成一些大而空的法规内容。特别是对提前解聘的物业公司不及时退出的情况,虽然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处分的内容,但是它弥补不了给业主带来的实际损失,所以一定要约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物业公司每拖一天就要承担一天的违约金,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第二篇:合同签订中应注意把握的关键点合同签订中应注意把握的关键点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设,有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一、合同的主体只能为法人,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 二、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的程序包括:合同评审、合同订立、合同实施方案、合同实施控制、合同综合评价、有关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 三、合同的订立要采用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以下情形不能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四、订立合同的步骤: 1、发包人以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出要约邀请。 2、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以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的方式向发包人提出要约。 3、发包人以向依法确定的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的方式作出承诺。 4、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合同的条款包括:发包人、承包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地点、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某些条款作出了明确或特殊的规定,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不可少的条款。 六、有效合同的条件: 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要合法。在签订合同之前,要注意并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真正具有签订该合同的法定权利和行为能力,能否受委托以及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 2、意思表述真实。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是自愿的,不是被强加的,不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3、合同的内容合同所确定的经济活动必须合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3条还规定,合同中的以下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七、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与发包人还应履行: 1、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得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八、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2、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方法; 3、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4、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6、平安措施和保险费用。 7、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方法, 8、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9、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合同的备案: 1、发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2、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施工合同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提交的材料包括:网上数据申报表:施工合同正、副本;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以及公正文件原件;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需提交拟发包的专业工程清单。 十、合同履行中的解释: 1、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争端、合同法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如果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的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当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给予解释。 3、当合同中对有些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确定。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公平合理的原那么,按照如下规定执行:a、假设质量要求不明确,那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假设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那么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b、假设合同对价款或者报酬规定规定不明,那么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的市场价格履行,假设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那么应按照规定履行。如果合同规定执行政府定价,在合同执行中政府价风格整,那么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假设逾期交付标的物,又遇价格上涨,那么按照原价格执行,假设遇价格下降,那么按照新价格执行,对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那么做相反的处理,这表达公平原那么,对违约者不利。c、对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情况,假设合同约定给付货币的,那么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假设合同规定交付不动产的,那么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对其他标的情况,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d、假设履行期限不明确,那么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e、假设履行方式不明确,那么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f、假设履行的费用的负担不明确,那么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如果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在执行中,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那么以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为准。 十一、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1、固定价格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采用这种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应约定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采用这种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应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3、本钱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本钱加酬金两局部,采用这种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应约定本钱的计算依据、范围和方法以及酬金的比例或数额等内容。 十二、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消灭。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情况不同,后果也不相同。合同法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合同终止。 1、合同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自己的全部权利,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合同因此而终止。 2、合同解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过程中,有时会产生某些特定情况,应当允许其接除合同,有以下2种情况:a、协议解除: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解除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时是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接触合同的条件成立时,合同就被解除;有时在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b、法定解除是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行驶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终止。合同解除程序是假设当事人一方依据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三篇: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什么时候签订篇一:前期物业效劳合同范本 附件:合同编号: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234-第三条乙方确定的本物业效劳工程负责人为:,联系 :。(工程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根本情况见附件四)。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效劳为以下内容: 1.负责制定本物业效劳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管与本物业相关的工程建设等档案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本物业有关管理效劳制度。年度、季度效劳工作方案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2.负责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3.负责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排污管道、化粪池、沟渠、道路、共用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电子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及自行车棚、停车场等。属于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管理、维护的设施设备,以及纳入市政管理的道路除外; 4.负责本物业共用绿地、花木、景观小品、体育文化设施等的维护与管理; 5.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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