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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析我国疫情背景下合同解除权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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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析 我国 疫情 背景 合同 解除 问题
浅析我国疫情背景下合同解除权问题 关键词 疫情背景 合同 解除权 作者简介:郭忠美,辽宁播送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 ki.1009-0592.2022.06.135 合同解除权不仅是合同法非常重要的组成局部,也是最具有特色的一种制度,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存在着非常大的争议,因此本文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解除的实际应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并对合同解除制度进行深入地分析。 一、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和行使前提 (一)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合同解除权的实质在于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使用这项权利时,如果对方出现存在异议的现象,可以合法行使自身的权利,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解除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从而根据法律提供的权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就是指权利拥有者根据自身的意愿,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行使形成权时不仅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 (二)合同解除权的具体内容 合同解除权根据产生的条件不同,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并且合同解除权的行驶主体在于合同当事人,而不是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其次是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在使用合同解除权时一定要符合以下几种条件才可以正常行驶。首先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正常实现,其中不可抗力的含义在于不可预见、不能防止以及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然后是因为自身意愿拒绝履行合同目的的情况,主要是指在履行期限到达时,合同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会履行应有的债务,另一方可以直接行使自身的合同解除权。其次是出现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的问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达成的状况,债务人在无正当理由的状态下,出现延迟履行或履行不完全的问题,合同当事人可以行驶自身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最后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一方面的内容比较多,属于概括性的规定,在以上的情形没有出现的情况下,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导致合同需要解除时,合同就可以进行解除,这一规定内容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以后的法律开展提供充足的空间,防止被不良分子抓住法律漏洞,并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 二、疫情背景下合同解除权实际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没有明确的限制 合同解除权属于破坏性权利,主要的作用是为了维护合同法律的稳定性以及平衡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对解除权的使用过程加以限制。但是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只对合同解除权的内容和使用前提进行了规定,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由此可知,当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反之,解除权人可以在合同成立到履行完成前的时段里任意使用解除权,这也就导致解除权人所有拥有的权利空间过于宽泛,使得合同的履行具有严重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合同当事人彻底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从而使得合同的目的并不能很好地实现。 (二)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过于局限 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合同解除的效力进行了规定,明确指出合同解除权的效力从通知到对方时就可以生效,但是并没有对通知的形式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只是指出合同方式人可以通过任何形式进行通知。在实际应用合同解除权时,当事人虽然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合同是否解除仍然存在着不确定性,而且合同解除权只是当事人单方面地观点,另一方以及法律机构并不一定认可,导致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也不一定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解除时间的不确定性 由于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和特点,导致合同是否能够解除以及当事人是否具有解除权等信息并不确定,普遍情况下只是当事人单方面的观点。在实际使用合同解除权时,如果对方认同那么具有合同解除权效力,而反之,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方提出异议以后,合同的解除与否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仅如此,合同解除的时间并没有完善的规定,并不能确定是在通知到达后还是法律机构的解决生效后,合同开始解除。 三、我国疫情背景下合同解除权问题的具体解决措施 (一) 提高对滥用合同解除权的重视 今年年初我国开始爆发疫情,现阶段我国的疫情状况虽然得到了有效地控制,多个省市连连发来捷报实现大范围零新增的局面,但是由于疫情的影响,企业单位出现大范围停滞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其中合同没有得到及时履行的情况最为普遍,因此疫情背景下合理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根据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和行使前提可知,在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正常实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自身的合同解除权。而其中不可抗力的含义在于不可预见、不能防止以及不能克服等客观因素,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且疫情问题也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要求,所以在疫情的背景下,是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但是在实际行使合同解除权时,由于缺少对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明确限制,导致合同当事人存在滥用解除权的状况,不仅如此由于解除权人的权利空间过于广泛的原因,使得合同的履行具有严重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合同当事人彻底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从而使得合同的目的并不能很好地实现。因此为了合理使用合同解除权,降低企业和劳动者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经济复苏的速度,就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合理地解决。 例如针对由于解除权行驶期限缺少明确限制,导致合同当事人滥用解除权的状况,可以提高对滥用合同解除权的重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的阐述并提出有效地解决措施。可以对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这一方面进行完善,如在相对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权的效力,在被确认解除无效时,法律中可以规定滥用合同解除权的一方需要向相对方进行赔偿,并弥补因滥用解除权所产生的损失。其次,法律法规需要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进行全面完整地规定,针对期间出现的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而防止出现滥用合同解除权的状况。不仅如此,除了法律法规的完善外,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针对滥用合同解除权这一局部进行补充和确认,明确指出在出现滥用合同解除权时所要承担的责任。综上所述,针对滥用合同解除权这一问题,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约束,还需要企业和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时,要提高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从而防止出现滥用合同解除权的状况。 (二) 加强对解除合同通知方式的完善 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合同解除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但是缺少对解除合同通知方式的完善,只是指出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任何形式进行通知,而如果相对人因不愿解除合同出现通知不能传达的问题并没有进行规定,导致在实际应用合同解除权时,当事人虽然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合同是否解除仍然存在着不确定性。而且合同解除权只是当事人单方面的观点,另一方以及法律机构并不一定认可,导致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也不一定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 例如针对解除合同通知方式具有局限性的问题,可以加强对解除合同通知方式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完善,当相对人因不愿解除合同,使用更改住址和联系 的方式导致通知不能及时传达时,合同当事人的通知方式可以适当扩展,并且在必要时使用强制措施。如在出现这一问题时,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在媒体发布启示的方式完成通知,采取报刊、电视、播送等多种媒体传播方式进行通知,而且不管通知是否被相对人接受都具有法律效应。其次,还可以通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方式,合同当事人在通知不到相对人时,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使用邮寄通知信息的方式,把通知邮寄到合同中提供的相对人地址,并且规定这样的通知方式具有法律效应。综上所述,可以加强对解除合同通知方式的完善,在出现通知不能传达时,可以适当地对通知方式进行扩展,并在必要时使用强制措施进行通知。 (三) 对合同解除时间局部的内容进行完善 在实际应用合同解除权时,由于合同解除權的性质和特点,使得合同是否能够解除,以及当事人是否具有解除权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普遍情况下只是当事人单方面观点。这种情况导致对方认同,那么合同解除权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方提出异议以后,合同的解除与否就存在着不确定性。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合同解除时间进行完善的规定,不能确定是在通知到达后合同解除权发生效力,还是法律机构的解决生效时,合同解决权发生效力。其次,在使用合同解除权时,相对人收到解除通知后,还会出现既不进行起诉也不履行自身的义务的情况,这样严重拖延的情况,使得合同解除的时间不具有明确性,使得就算行使合同解释权也没有到达自己的目的。 例如针对合同解除时间不确定的问题,加强对合同解除时间局部规定的完善,对合同解除时间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特点,采取明确时间限制的方式,从而给合同的解除时间加以期限。因为形成权的特点,规定的时间可以适当地缩短但不要太短,已免出现通知传达、解除事宜等环节的时间不够用的情况,规定时保持在十五天到三十天之间即可,在满足合同解除时间需要的根底上,加强对合同解除时间的限制。其次,要对相对方直接提出诉讼或相对方对合同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有异议方面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对这一方面进行补充,如当事人出现异议或提出诉讼时,需要提供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的证明,并对提出的证明进行规定,最重要的是证明材料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等。 四、总结 探究我国疫情背景下合同解除权问题时,首先要对合同解除权的定义和行使前提进行了解,然后对现阶段合同解除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从而对解除权滥用、通知方式、合同解除时间等内容进行设计和完善,保证合同解除权能够依法正常行使。 参考文献: [1]高丰美,丁广宇.合同解除权行驶“合理期限〞之司法认定——基于36份裁判文书的分析[J].法律适用,2022(22). [2]于海英.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22(19). [3]李同翠.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22(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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