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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夹克衫
售货
合同
争议
仲裁
裁决书
夹克衫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提要】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提起仲裁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申请人主张,以本案项下合同物资的消费商因物资纠纷起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法律事实,作为本案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 但仲裁庭认为,法律规定的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应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本案项下合同物资的消费商起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货款,合同物资的消费商提起的诉讼案件不能导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诉讼时效的中断。申请人还称,从合同物资的消费商起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记载,能够说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过货款。但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支付货款应为明示,申请人通过庭审笔录中陈述的情况分 析出其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支付货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无法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支付货款的要求或主张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申请人还举证,其曾派职工去被申请人处讨要货款。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差旅费等证据无法直截了当证明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出支付货款的要求或主张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而,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恳求。
【关键词】 法定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照申请人江苏F进出口(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J国际贸易(xx)(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1日签订的F01号售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本案。本案编号为GJ2023A。
2023年6月6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那么和仲裁员名册,并同时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仲裁程序适用自2023年5 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那么(以下简称仲裁规那么)的规定。由于本案争议金额未超过人民币50万元,依照仲裁规那么第50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仲裁规那么第四章“简易程序〞的规定;该章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仲裁规那么其他各章的规定。
2023年6月6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依照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保全申请以及仲裁法第68条的规定,以特快专递方式向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交了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及仲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2023年6月28日,xx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函件退回至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委员会秘 书局联络,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具有涉外要素,申请人应当向基层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但对此未给予任何书面裁定。据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2023年7月18日再次向xx市××区人民法院转交了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
2023年7月18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致函双方当事人告知本案自即日起变更适用仲裁规那么第五章“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该章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仲裁规那么其他各章的规定。
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故仲裁委员会主任依照仲裁规那么的规定指定 Z女士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Z女士在签订了“接受指定声明〞和“独立性声明〞后于2023年8月17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独任仲裁员批阅了本案已有书面材料后,经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于2023年9月12日在xx开庭审理本案。2023年8月17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寄送了本案组庭通知及开庭通知。
2023年9月12日,仲裁庭进展了本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委派仲裁代理人参加了庭审。申请人的代理人当庭陈述了申请人的仲裁恳求及所依照的事实与理由,对其仲裁恳求和证据进展了说明;被申请人代理人当庭提交了书面辩论并就有关事实进展了陈述,双方对证据进展了质证,答复了仲裁庭的提咨询。
庭后,申请人提交了“代理词〞及补充证据、“申请人主张实际损失〞、“证据质证及补充代理意见〞;被申请人提交了“庭后第一次补充意见〞及补充证据以及“庭后第二次补充意见〞,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将上述材料进展了交换。
由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较多,仲裁庭需对本案进展第二次开庭审理,仲裁庭无法在仲裁规那么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因而,恳求仲裁委员会主任将本案作出裁决期限延长。仲裁委员会主任经研究后同意将本案裁决期限延长,现本案作出裁决的期限为2023年12月17日。
2023年11月17日,仲裁庭对本案进展了第二次开庭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委派仲裁代理人参加了庭审,陈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意见,双方对第一次开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进展了质证,答复了仲裁庭的提咨询并一致同意对被申请人第二次开庭后提交的补充证据 进展书面质证。
庭后,被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及“第二次开庭陈述意见〞,申请人对证据进展了书面质证并发表了补充代理意见。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依照查明的事实以及法律和仲裁规那么的规定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 情
申请人诉称:
2022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售货合同一份,商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228T塔士绒夹克衫7090件,物资总价款为59l895美元。同时双方还在合同中商定付款条件:100%保兑不可撤销信誉证,即期汇票议付有效期为装船日期后15天。合同订 立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56l196.50美元的服装。被申请人仅向申 请人支付货款14l740美元,余款不断未付,申请人屡次追要未果。
申请人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应依法履行付款义务。被申请人违犯诚信拒不付款于法无据。据此,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恳求:
1.依法裁决被申请支付货款41l456美元及逾期利息。
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支付货款41l456美元;2.被申请人由于逾期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即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2l794.74元以及美元下跌的实际损失人民币14l509.6元;3.被申请人应承担申请人律师费用人民币1.8万元〞,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申请人放弃了新增的仲裁恳求,仍维持其最初的仲裁恳求。
针对申请人的仲裁恳求,被申请人辩论称:
(1)2022年12月31日,买方(被申请人)与卖方(申请人)签订了一份编号为F01的售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228T塔士绒夹克衫,其中带热风条男款2l310件、女款1l635件,不带热风条男款840件、女款2l305件(同意数量上下5%),总价为FOBxx59l895美元。
(2)2022年1月6日,申请人与合同商品的消费商天长市W服饰(以下称“W公司〞)签订编号为F01的收买合同,商定由W公司向申请人提供228T塔士绒夹克衫,其中带热风条男款2l310件、女款1l635件,不带热风条男款840件、女款2l305件,总价为人民币544l565元,质量标准及要求为按客供样及确认意见,交货方式为由卖方办理托运并承担运费,于2022年3月10日前交到xx,结算方式为凭全额增值税发票、专用缴款书、商品调拨验收回单、运单及商检证书与买方结算。
(3)2022年2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其关联公司JW自GJ国际银行将20l000美元的合同货款电汇支付给申请 人。
(4)2022年3月21日,申请人将91箱合同商定物资交付xxLC国际集装箱储运发运给被申请人,并开具金额为14l740美元的商业发票。
(5)2022年4月1日,申请人将262箱合同商定物资交付xxKJ空货运代理xx分公司发运给被申请人,并于2022年4月2日开具金额为41l456美元的商业发票。
(6)因上述两批合同商品均拖延交货,造成无法采纳海运,只能进展空运。2022年4月8日,本案项下物资通过xxKJ空货运代理空运给最终买方外商。合同全部物资的空运费用为 21l456美元,由外商直截了当支付给空运公司,外商将扣除空运费用后的货款支付给被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申请人以及W公司的商定,同意由供货商承担,并从合同货款中抵扣。
(7)2022年5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GJD银行xx分行将剩余货款14l740美元电汇支付给申请人。
(8)2022年3月23日,W公司起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要求支付收买合同项下的局部商品货款人民币378l355元,该案业经xx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和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驳回W公司的诉讼恳求。
2.申请人的仲裁恳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申请人恳求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恳求。
民法通那么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恳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申请人认为,依照双方合同第7条“在提单日期后30天通过 电汇付款〞之商定,即便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欠付货款,也应在2022 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8日的法定诉讼时效内向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却于2023年5月23日才就合同货款咨询题提起本仲裁案,之 前从未向被申请人主张过,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对此,被申请人恳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恳求。
56美元,被申请人早已支付。
(1)在申请人交货前,应其要求,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2月17日预先支付了局部合同货款20l000美元;在申请人对合同商品拖延交付,且商质量量存在咨询题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按商定支付了14l740美元;因拖延交付合同商品,原定的海运只能改为空运,外商支付了拖延交付商品的空运费用21l456美元,依照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W公司的商定,均同意由供货商承担,并从合同货款中抵扣。由此,截止2022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了合同全部货款。
(2)2022年3月23日,W公司起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申请人也自认“货也是延期交货,在我的努力下,J公司依然全额支付了〞。进一步证明了被申请人已全部支付了合同货款。
4.申请人没有任何损失,被申请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2022年3月23日,W公司起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W公司要求支付其与申请人签订收买合同项下的剩余货款人民币378l355元及其损失的诉讼恳求。由此可见,申请人并没有支付W公司剩余货款人民币378l355元,没有造成任何损失。
(2)2022年3月23日,W公司起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当庭明确成认:“我公司是作为中间人促成双方的洽谈,事实上,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我公司仅是负责船运、报关等事情,并收取费用。〞
(3)被申请人认为,依照民法通那么第63条第2款之规定,被代理人(W公司)对代理人(申请人)的代理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因而,被申请人认为既然申请人与W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W公司的诉讼恳求已被裁判驳回,申请人没有支付W公司剩余货款人民币378l355元,没有任何合同损失,因而,申请人也无权向被申请人主张所谓的41l456美元剩余货款及其逾期利息。
5.由于申请人的拖延交货和商品存在质量咨询题,依照买卖适应和法律规定,申请人亦应当承担减少合同价款的相应违约责任。
(1)2022年3月23日,W公司起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当庭明确成认“本案的业务是由于存在质量咨询题,因而我公司没有收到过J公司的款项,我公司也就没有付款给原告〞、“货也是延期交货,在我的努力下,J公司依然全额支付了〞、“因 为原告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外商拒付货款并索赔。〞由此,事实上,本案不是被申请人违背合同商定,而是申请人严峻违约,
(2)依照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商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依照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能够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 货、减少价款或者酬劳等违约责任〞和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