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前与万延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李向前因与被上诉人万延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XX)东民一合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9月2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卓琦任审判长,审判员高子丁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曹桂岩共同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0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向前,被上诉人万延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忠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XX年7月1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上诉人购置被上诉人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桃仙乡古台南村的原卫生院旧址,占地面积约50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700余平方米的产权、使用权,总标的价格为30万元整,分二次付清;上诉人承担3000元的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房产交易税,其余房产交易税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原有34瓦千三相动力电的用电权及变压器的使用权、用电证必须过户到上诉人名下,上诉人承担1000元,被上诉人确保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通电;在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承办好一切过户手续、且合法化的前提下,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买断费30万元,分两次付清,在任何情况下,被上诉人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向上诉人提出增值房价。同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双方签有房地产买卖合同,在房地产没有办完过户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先租赁,以现租赁费每年15000元抵扣一次性买断费;租期5年,自XX年7月20日至XX年7月20日止;上诉人租赁后,对被上诉人现有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按上诉人实际应用任意改变现有房屋格局,修缮费用由上诉人投资,如现有房屋不能满足上诉人的需要,上诉人可自行建筑,另行建筑的,双方协商;上诉人租赁期间每年向被上诉人交租金一次15000元整,每年交费应在使用期前10日内;在双方买卖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即行作废;上诉人承租到期后,所维修的房屋,换的门窗完全归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不得撤除;5年租期到期后,上诉人如继续租用被上诉人必须满足上诉人,每年租金2万元;在上诉人租用期间或继续租用期间因国家征地动迁,企业所得国家补偿费为双方各分一半,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双方都不承担责任。双方房地产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上诉人拖欠租金,被上诉人于XX年1月25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给付租金1万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允诺于XX年5月20日前给付被上诉人房租金1万元。另查,被上诉人转让给上诉人的房地产,系被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