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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旅游服务合同范本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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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旅游服务 合同范本
旅游效劳合同范本5篇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旅游效劳合同范本5篇,欢迎借鉴参考。   旅游效劳合同范本5篇(一)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 : :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 : :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效劳。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以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方案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平安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 接待方案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 、 、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方案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方案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效劳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对导游的要求;   8.其他: 。   第四条 接待方案书变更   接待方案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 、 、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 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方案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效劳要求   地接社接待效劳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效劳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 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 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应地接社;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效劳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效劳工程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效劳;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效劳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响接待效劳质量信息,效劳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   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效劳本钱;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置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 万元;   4. 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平安,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平安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响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清楚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效劳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2.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清楚确后 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效劳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3.因地接社接待效劳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者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 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效劳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局部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局部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组团社和地接社应采取相应的平安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局部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效劳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分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地接社接待效劳质量未到达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 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者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绝赔偿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 (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 (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与期限   1.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3.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方案应当继续履行。   组团社签章: 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旅游效劳合同范本5篇(二)   合同编号:   甲方: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   乙方: (组团旅行社)   地址:    :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   旅游线路为: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年月日,共计 天 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二条 效劳标准   本旅游团效劳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公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效劳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 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 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 日付讫。   第四条 工程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工程: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置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工程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效劳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效劳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效劳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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