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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技术开发
合同
免税
政策
条例
须知
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条例须知
随着国家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开展,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原技术开发合同减免营业税,营改增后国家继续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增值税。以下办公室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技术开发合同的免税政策,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 1、对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开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
2、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局部,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局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技术开发合同免税办理程序 技术合同减免税由企业申报,经市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省科技厅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1、办理技术合同认定;
2、填写减免税申请报告表;
3、持技术合同正本一份、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技术转让、开发及效劳免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23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以下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工程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根底设施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局部,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局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23]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本钱-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工程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本钱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根底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4.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23]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创造、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23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到达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5、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23〕37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一、以下工程免征增值税
……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工程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业务,且这局部技术咨询、效劳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效劳、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工程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21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