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解释全文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以下是办公室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技术合同解释全文内容。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技术合同司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良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第二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第三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第四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局部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一)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第五条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奉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第六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奉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创造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奉献进行认定...